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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涉及离职员工的职务发明认定,要注意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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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涉及与离职员工有关的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时,既要维护原单位对权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鼓励和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同时也不宜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作过于宽泛的解释,导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适当地限制研发人员的正常流动,或者限制研发人员在新的单位合法参与或开展新的技术研发活动。
供稿:阮辰,裴一歌
编辑:阮辰,裴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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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该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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