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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伪造微信投诉界面等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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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通过微信公众号仿造微信“投诉”界面的行为、服务内容与宣传内容不一致的行为、伪造资质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混淆、虚假宣传以及一般性条款的规定,对微信平台提供方造成了损害,平台提供方有权选择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而非合同之诉进行维权。
供稿:赵云虎、杨宇宙
编辑:赵云虎、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19)浙01民终9556号基本案情:
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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