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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限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供稿:秦琳、杨宇宙编辑:秦琳、杨宇宙
本案入选2022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国信证券成立于1994年,自1997年开始将“国信”作为企业字号。经过二十多年的长期发展,国信证券及其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巨大,在金融行业中排名居前,获得诸多荣誉和奖项,企业的信誉和行业影响力大。国信基金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3日,其在官网、《国信人》杂志、微博、微信的基金产品介绍活动宣传、横幅、户外广告牌中使用 “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 FUND”“+国信基金”“+国信财富”。国信证券主张国信基金公司前述行为侵害其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国信”字号、虚假宣传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国信证券提起诉讼,请求国信基金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国信证券100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具体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限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关于国信基金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符合“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大要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计算基数时,通过分析私募基金行业获利模式,以国信基金公司收取的年度基金管理费作为收益计算依据,逐项确定国信基金公司募集基金总规模、基金管理费率、利润率后计得国信基金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期间的获利至少为854万余元,并以其他方式对前述获利数额进行验证。综合考虑“国信”商标的市场声誉、知名度,国信基金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私募基金行业特点,谨慎量化涉案商标的贡献率为30%,并按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769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以及国信证券合理维权费用后,总数已超出国信证券诉讼请求的1000万元,因此二审判决全额支持国信证券索赔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