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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非法抓取用户直播打赏记录构成不正当竞争

赢在IP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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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微播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对其合法收集的用户数据享有权益,可以提起诉讼。六界公司开发运营的产品未经原告许可,长期采取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抓取直播平台的用户直播打赏记录、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网站用户提供,侵害了微播公司、平台主播及打赏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赵云虎,杨宇宙

编辑:赵云虎,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1)浙0110民初2914号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微播公司”)
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六届公司”)
被告: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扒块腹肌公司”)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公司”)
原告微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抓取、使用“抖音”平台打赏及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非法抓取自原告的涉案数据;
3.判令六界公司在“小葫芦”官方网站(www.xiaohulu.com)、“小葫芦大数据”微信公众号、“小葫芦大数据”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4.判令六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0万元;
5.判令六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微播公司变更第1项诉请为:变更第4项诉请为:;并放弃第2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
原告发现,六界公司开发运营的“小葫芦”产品(官方网站:www.xiaohulu.com)未经原告许可,长期采取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抓取“抖音”直播平台的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包括主播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网站用户提供。
六界公司抓取的抖音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及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数据),系抖音用户和主播在使用抖音平台直播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个人数据及经营数据。
本案中,六界公司采取破解、伪装、欺骗等不正当技术手段,突破原告数据防护措施,绕过原告反扒系统,非法从抖音平台抓取并售卖涉案抖音用户打赏及收益数据,该行为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破坏了抖音直播产品运营逻辑和运行秩序,导致涉案数据丧失管控,严重违背了抖音平台及其用户、主播的主观意愿和隐私期待,导致抖音产品及其用户、主播数据控制权益的丧失,引发了大量抖音用户及主播的不安与投诉,严重损害抖音产品用户体验及数据安全,直接导致抖音产品主播及用户流失、流量受损、打赏行为减少,增值收益降低。
综上,六界公司的行为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威胁其数据安全,违背原告用户数据期待,致使抖音产品用户体验下降,流量受损,已严重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营。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经营者用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用智慧和劳动创造竞争优势,而六界公司直接抓取涉案数据进行售卖的行为,违背了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行业健康发展及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六界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六界公司没有实施数据抓取行为,更没有抓取抖音非公开数据。六界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在未登录的状态下通过OCR软件,即光学字符识别直接识别抖音直播间的公开信息,根据识别在后台形成数据后,自己经过整合加工,形成了小葫芦产品数据包。获取过程与真人观看抖音直播是类似的,只能获取到主播在直播室的公开信息,也不会触发原告所谓的真人校验机制及绕开所谓的反爬系统。而且六界公司并未对抖音进行全量数据抓取,直播数据不可能做到全量识别,只是识别了其中比较热门的主播。涉案数据也是不准确的,这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也能很直观地看到。
第二,原告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六界公司的行为是正当的,并不构成侵权,原告无权主张损害赔偿。其次,即使六界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450万的损害赔偿,也远超合理范围。最后,六界公司的小葫芦数据产品与抖音没有竞争关系,两者在消费群体、盈利模式等方面没有任何重合或关联。六界公司在收到行为保全裁定后,已经按要求删除了服务器上的所有涉案数据。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六界公司在其经营的“小葫芦官网”提供“抖音”主播直播收益数据及用户直播打赏数据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原告的主张与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构成,六界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六界公司在庭审中称“抖音”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非微播公司,且大部分抖音用户都不可能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导致在不知情情况下被采集数据,故微播公司对涉案数据不享有任何权益。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案证据显示“抖音”APP的运营者系微播公司。其次,涉案数据具备商业价值。最后,微播公司主张该些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用户注册登录“抖音”APP、在“抖音”APP上进行充值、直播时均需同意相应协议。《“抖音”隐私政策》明确载明”抖音”可能收集点击、关注、收藏、搜索、浏览、分享等用户必要的行为信息、用户主动发布的信息及其昵称、头像等;《用户充值协议》明确载明“抖音”平台会收集记录用户充值购买抖币并在平台相关产品或服务中使用抖币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及创作者等行为信息;《直播主播入驻协议》明确载明平台对主播个人的人身形象、身份标识以及账号内容拥有权利,且有权保留主播因使用平台而存储在服务器中的数据。鉴于直播收益数据和用户打赏数据系“抖音”直播功能运行中必然产生的数据,且微播公司收集涉案数据征得了用户同意,微播公司基于其与用户的相关协议及抖音产品的运营需要,对涉案数据亦具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微播公司主张该些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
综上,微播公司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六界公司的相应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二、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运营者,六界公司系小葫芦官网(www.xiaohulu.com)的经营者,二者皆为互联网产品经营者,均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主体。
本案中,微播公司主张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抖音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及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包括主播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六界公司认为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手段合法合理,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关于法律适用。案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前三项情形,故考察是否违反该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因此,评判六界公司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审查六界公司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是否属于“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有无妨碍、破坏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本案中,首先,就行为方式而言。在数据运营方已经穷尽所有其所能掌握的证明材料,初步证明数据获取方采用不当技术手段获取其数据的高度可能性时,应当由数据获取方就此给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中,根据六界公司的自述,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抖音直播间数据当无疑问。尽管并无在案证据显示六界公司系通过突破微播公司技术防护措施直接从其后台抓取涉案数据,但就具体通过何种技术手段获取直播间数据,六界公司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其次,关于OCR识别,六界公司陈述系运用自研OCR+百度OCR识别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在六界公司自述自研OCR能够每日识别约十几万截图而百度OCR每日免费调用次数有限的情况下,六界公司如何通过自研OCR+百度OCR识别技术处理该些截图,无法给出合理说明,且六界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在被控行为发生期间调用百度OCR的有效证据;最后,将小葫芦官网上显示的主播某场直播收入与微播公司后台数据对比,偏差较小,如按六界公司陈述系按每个直播间约1小时轮巡一次,每次轮巡截图1张的频率,如何实现该种数据的精确度,六界公司无法给出合理说明。就以上事实,六界公司均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六界公司辩称其获取数据方式合法合理,难以令人信服。
其次,就行为后果而言。某种行为是否正当,应结合该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做整体利益衡量和判断。就本案而言,第一,经营者利益方面。经营者选择何种数据公开、何种数据不公开,通常是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平台经营者商业策略的实现等考量。本案中,普通用户观看“抖音”直播间主播直播时,无法查看全站排名靠前的主播的直播收益信息及用户对其的打赏信息;只能查看最多200名打赏靠前的实时在线观众打赏的虚拟“音浪值”,但无法知晓其具体打赏金额,亦无法查看其对他人的打赏数据;直播间用户打赏系以飘屏方式展示,且停留时间较短,亦未显示打赏礼物价值;可查看主播收礼任务完成进度,但不显示礼物价值。可见,微播公司对“抖音”用户打赏和主播收益的真实数额均未公开展示,以此保护用户、主播数据安全。该种数据展示规则,系微播公司为维持用户隐私与用户粘性之间的平衡所采取的设置,从而保持其竞争优势;而六界公司将“抖音”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通过自行整理计算后予以公开展示,使得本来无法通过自然人为方式获得的数据能够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及其运营逻辑和秩序,进而破坏该种平衡,容易引发主播与普通用户的不满,破坏用户粘性,进而损害微播公司该种竞争优势;第二,消费者利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本案中,虽然六界公司公开的数据并未展示用户真实姓名,但由于主播直播时往往系真人出镜,即便仅展示主播昵称和头像,也能够结合其直播形象与其本人相对应,从而识别特定的主播自然人个人。通过六界公司公布的数据,能够获悉某个特定主播的收入状况等敏感信息,用户打赏数据则体现了该用户的兴趣、消费偏好、经济能力等个人消费类敏感数据,该些数据往往系主播和用户不愿对外公开的数据。六界公司获取相应基础数据并未征得打赏用户及主播同意,其行为本就丧失合法性基础,其对该些数据进行分析、对外展示的行为,侵犯了包括打赏用户和主播在内的抖音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而影响用户对微播公司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最终造成微播公司用户流失,损害微播公司利益;第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六界公司的基础数据直接来源于“抖音”,并经简单计算得出,对数据的使用行为没有任何创新,涉案数据展示的透明化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带来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等,使得社会福祉总体降低。
综上,六界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侵害了微播公司、“抖音”主播及打赏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六界公司的相应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三、六界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界公司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六界公司获取相应基础数据并未征得“抖音”打赏用户及主播同意,侵犯其个人信息权利,故六界公司还应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涉案数据。考虑到在案证据显示的六界公司侵权的行为方式与范围,其应在其经营的小葫芦官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微播公司主张的在其他载体上刊登声明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因微播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六界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六界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期间及微播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确定。同时考虑到相关事实,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00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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