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风险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一般而言,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如果认为在后的注册商标与其构成权利冲突应该通过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进行处理。但若在后的商标权人不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在先商标权人可能就此提起侵权诉讼。其不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供稿:徐欢欢、秦琳
编辑:徐欢欢、秦琳案件事实
重庆金土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坨公司)经许可在第30类糖果、饼干、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第546194号“
重庆沪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冠公司)系第21357307号“
金土坨公司认为沪冠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水土沱”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第546194号“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金土坨公司的商标“
沪冠公司生产的麻饼产品所使用的标识,其使用的方式为将“水土沱”以黑粗字体竖形排列使用,且将“水”与“土沱”分割成为两列错位排列,这种文字构图、排列方式使“土沱”二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醒目的识别部分。虽然金土坨公司第546194号“土沱及图”注册商标还包含“土沱”二字下方的波浪线及外圈的椭圆形线条,但“土沱”二字仍为该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因此,沪冠公司使用的标识与金土坨公司第546194号“土沱及图”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且,金土坨公司通过长期使用、宣传使得其涉案商标在相应的商品类别上建立稳定的联系,其陆续获得的“重庆老字号”“中国名点”等相关称号,均能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沪冠公司生产、销售带有上述标识的侵权麻饼产品的行为侵害了金土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沪冠公司抗辩其系使用第21357307号“水土沱”注册商标,但其生产、销售的麻饼产品上的标识并非按其注册商标标识呈现的方式使用,但被控侵权产品上并未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是更加突出了“土沱”二字,且这种改变与金土坨公司第54619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入了金土坨公司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侵犯了金土坨公司第5461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沪冠公司关于其行为未侵犯涉案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1. 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般而言,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如果认为在后的注册商标与其构成权利冲突应该通过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进行处理。从商标授权的角度,权利人有权在各自的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在被无效程序否定其效力之前,即便相同或近似类别上有标志相似的商标,也默认在后注册的商标享有法定的商标权利。本案中,沪冠公司竖向使用横向排列的“水土沱”注册商标,使得本案争议具有了民事侵权行为的可诉性,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之一即是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2.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导致权利的缺失《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对商标标志进行拆分、重组、变形或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以及其他显著改变注册商标标志则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本案中,双方在第30类糖果、饼干、糕点等商品上分别注册成功第546194号“土沱”商标和第21357307号“水土沱”商标,说明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两件商标不会构成混淆。但沪冠公司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改变了其商标显著特征,导致和金土坨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其商标权。此外,该不规范使用的行为可能被认为并非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易被商标局或第三方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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