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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动谈判义务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标准文件中对于必要专利进行了明示的,一般认定标准实施者对于必要专利的存在构成明知或应知。在权利人有意愿进行合理、非歧视的许可谈判情形下,实施者要实施必要专利的,应当主动与专利权人协商确定实施许可费,否则仅以实施必要专利无需取得许可为由抗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不予支持。
供稿:戚海洋、艾可颂
编辑:戚海洋、艾可颂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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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件中对于必要专利进行了明示的,一般认定标准实施者对于必要专利的存在构成明知或应知。在权利人有意愿进行合理、非歧视的许可谈判情形下,实施者要实施必要专利的,应当主动与专利权人协商确定实施许可费,否则仅以实施必要专利无需取得许可为由抗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不予支持。
供稿:戚海洋、艾可颂
编辑:戚海洋、艾可颂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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