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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制造行为的认定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被诉侵权人在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吊牌上标注厂名及厂址,结合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供稿:裴一歌、秦琳
编辑:裴一歌、秦琳案件事实
张**是专利号为20152050××××.1、名称为“一种提臀收腹纠正走姿的塑身腰封”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雅*公司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中销售名称为“xxx产后收腹带”的产品(下称被诉侵权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吊牌显示雅*公司为制造商。张**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雅*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雅*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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