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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微信朋友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赢在IP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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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随着微信的推广应用,其功能早已不限于仅作为好友之间交流、分享信息的聊天工具,尤其是在微商群体出现后,微信朋友圈的营销功能以及产品推广功能日渐凸显,甚至有部分微信朋友圈已成为互联网营销推广平台。对于该类微商群体而言,即使有个别用户对添加好友仍会设置验证信息,但无碍其希望朋友圈发布的营销推广信息能在好友间传播知悉,进而被转发扩散至好友以外不特定第三人,从而创造更多交易机会,获取更大商业利益的主观愿望。故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有直接证据证实朋友圈信息上传时公开权限的情况下,判断上述信息是否能为不特定公众获得并知悉,可以根据该朋友圈所有者的身份、朋友圈所承载的功能及展示状态等案件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推定。

供稿:唐汝衡、裴一歌

编辑:唐汝衡、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2020)粤民终2308号





案件事实


刘某平于2018年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沙发套件(1)”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8年11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40××××.8(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最近一期缴纳年费的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本外观设计系用作家具使用品,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外形设计,本产品成套使用,成套销售。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为使用状态参考图。
木品轩家具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邵某卫,成立于2012年09月24日,经营范围为加工、生产、销售家具。
刘某平认为木品轩家具厂、邵某卫制造、销售的沙发套件的行为构成专利权侵权,遂诉至法院。木品轩家具厂、邵某卫则认为,从第三人方某生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可见,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




一、关于木品轩家具厂、邵某卫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该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故判断木品轩家具厂、邵某卫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应先判断其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现有设计对比文件的形式要件。木品轩家具厂、邵某卫以微信用户“邵某卫”于2018年7月11日在其朋友圈发布的照片作为现有设计对比文件。本院认为,随着微信的推广应用,其功能早已不限于仅作为好友之间交流、分享信息的聊天工具,尤其是在微商群体出现后,微信朋友圈的营销功能以及产品推广功能日渐凸显,甚至有部分微信朋友圈已成为互联网营销推广平台。对于该类微商群体而言,即使有个别用户对添加好友仍会设置验证信息,但无碍其希望朋友圈发布的营销推广信息能在好友间传播知悉,进而被转发扩散至好友以外不特定第三人,从而创造更多交易机会,获取更大商业利益的主观愿望。故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有直接证据证实朋友圈信息上传时公开权限的情况下,判断上述信息是否能为不特定公众获得并知悉,可以根据该朋友圈所有者的身份、朋友圈所承载的功能及展示状态等案件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推定。
本案中,刘某平对用户名为“方某生”的微信朋友圈真实性予以认可。从该朋友圈可见,其于2017年至2020年间发布大量家具图片,图片文字介绍中记载“新中式!新选择”“风雷益-半山水新中式,红博城展会形象店欢迎您”“东非酸枝畅销款:荷花圆台1.38米、1.58米现货”“最近畅销款东非酸枝茶台”“酸枝摇椅清凉价”等,此外,该朋友圈中还展示有若干串珠、摆件、茶壶等信息,表明该微信用户在其朋友圈发布各项商品的目的即为通过朋友圈向第三方推销产品。结合直至二审庭审时,该朋友圈仍能被随意查看、搜索近几年发布内容的事实,可以推定该用户对允许朋友查看朋友圈的范围和时间并未作出特别限定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方某生”于2018年7月11日在其朋友圈发布的照片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且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依法可作为现有设计对比文件。
将对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现有设计进行比对可见:1.套件1,两者均为单人沙发,二者整体形状相同,沙发座板、沙发腿、扶手和靠背的形状、大小以及相互之间的比例设计相同,且扶手的阶梯状设计、靠背的城墙型设计以及扶手与靠背位置的圆形装饰设计等设计细节方面也相同;2.套件2,二者均方形角桌设计,二者各部件大小比例、形状设计均相同,且桌腿呈现的内钩状设计以及桌体上部中间的圆形装饰设计等细节部分也相同;3.套件3,两者均为方形角桌设计,二者在整体设计风格、各部件的具体形状设计以及排布方式、大小比例均相同;套件4.二者均为长方形茶几,二者整体形状相同,茶几高度、桌面与桌腿之间大小、比例等方面均一致,且桌腿的弧形设计、桌体正面两个圆形装饰设计等细节方面也相同;5.套件5,两者均为双人沙发,二者在沙发座板、沙发腿、扶手和靠背的形状、相互之间的大小比例等各方面的设计均相同,且扶手的阶梯状设计以及靠背的城墙型设计以及扶手及靠背位置是圆形装饰设计也相同;6.套件6,两者均是三人沙发设计,二者在座板、沙发腿、扶手和靠背的整体形状、相互之间的位置、大小以及比例方面的设计均相同,且扶手的阶梯状设计、靠背的城墙型设计以及扶手和靠背位置的圆形装饰设计等设计细节也相同。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虽然公开的现有设计比对图片中有部分设计细节没在图片中展示,但这些未展示的设计大多是在正常使用时不容易被观察到的部位,不会对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反而在对比文件中可以观察到的设计对于视觉效果的影响更为显著,而这些已经公开展示的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完全相同,即便未公开的部分存在个别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被诉设计与本案在先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也不会存在实质性差异,故木品轩家具厂、邵某卫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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