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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微信朋友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随着微信的推广应用,其功能早已不限于仅作为好友之间交流、分享信息的聊天工具,尤其是在微商群体出现后,微信朋友圈的营销功能以及产品推广功能日渐凸显,甚至有部分微信朋友圈已成为互联网营销推广平台。对于该类微商群体而言,即使有个别用户对添加好友仍会设置验证信息,但无碍其希望朋友圈发布的营销推广信息能在好友间传播知悉,进而被转发扩散至好友以外不特定第三人,从而创造更多交易机会,获取更大商业利益的主观愿望。故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有直接证据证实朋友圈信息上传时公开权限的情况下,判断上述信息是否能为不特定公众获得并知悉,可以根据该朋友圈所有者的身份、朋友圈所承载的功能及展示状态等案件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推定。
供稿:唐汝衡、裴一歌
编辑:唐汝衡、裴一歌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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