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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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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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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供稿:裴一歌,秦琳

编辑:裴一歌,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






案情简介



原告腾*成都公司是涉案游戏《王者荣耀》的著作权人,并授权原告深圳腾*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经过两原告推广、运营,《王者荣耀》游戏已拥有广泛的玩家群体。作为公平竞技类网络游戏,《王者荣耀》向用户免费提供游戏下载,并通过营造公平的竞技环境吸引更多用户,提供“皮肤”等增值服务以从中获利。《王者荣耀》游戏通过用户协议要求用户实名制登记,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王者荣耀》账号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

被告北*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代练帮”客户端通过“安全保证金”“效率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实现,从用户充值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订单结算手续费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收益,并明确要求接单者均关闭手机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被诉客户端自2020年初开始运营,至诉讼时已上架华为、小米、豌豆荚、360手机助手、PP助手等多个应用商城,总下载量超过1.5万次。

两原告认为,被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被告北*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系提供游戏服务,被告系提供游戏代练,并非同一领域。游戏代练增强了游戏用户体验,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反而给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户粘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北*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北*公司赔偿原告腾*成都公司深圳腾*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85,000元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关于被告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生效判决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对于该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现本院结合本案案情论述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被告北*公司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制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市场竞争。除该法明确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其他一般均属于市场主体自由竞争范畴,法律不宜过度干涉,以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是故,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的适用应有较严格的要件,前提是该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特别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北*公司运营“代练帮”APP针对《王者荣耀》游戏提供商业代练服务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认为该行为系由被告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并利用网络支付技术手段冻结“保证金”保障代练交易进行,因此主张该行为应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涉案行为虽系被告通过运营“代练帮”客户端实施,但仅提供代练交易平台,核心的代练行为系由用户通过人工操作实施,并非利用技术手段,且被诉行为亦未导致《王者荣耀》游戏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不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服务正常运行,故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涉案行为亦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列举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诉行为损害经营者、游戏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两原告运营的《王者荣耀》游戏内设“ELO等级分系统”的公平匹配机制,根据游戏账号的游戏行为数据分析评价的竞技水平登记,匹配水平相当的对战对手及队友,保障用户获得良好的游戏体验,吸引并积累用户,最终获得游戏收益,这一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此外,涉案游戏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的要求,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长、时段,建立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机制,基于此获得的良好商誉亦应受法律保护。故,两原告作为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享有基于运营《王者荣耀》游戏产生的竞争性权益。但被告通过运营“代练帮”APP设置“王者荣耀”专区、提供商业代练服务并从中获取收益,造成如下三方面的损害后果:

一是破坏涉案游戏公平竞技的游戏匹配及平衡机制,损害了游戏用户的消费体验及合法权益。涉案游戏系公平竞技类游戏,原告投入大量成本建立公平竞技的游戏匹配和平衡机制。通过被告运营客户端的规模化、商业化的代练服务,大量玩家可以使用其他用户的账号进行游戏,导致游戏账号操作人的真实游戏竞技水平与账号记录的游戏水平不匹配,导致其他实名游戏用户无法匹配到水平相当的对手及队友,无法获得公平竞技的游戏体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减损游戏的用户粘性和交易机会,干扰涉案游戏建立的实名机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损害两原告作为经营者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用户无需注册游戏账号即可获得游戏体验。涉案代练客户端绕开了被诉游戏的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导致游戏内出现网络游戏账号的实际使用人与实名注册信息不一致,但原告却因无法知晓真实使用者信息从而无法通过自身的治理机制规制涉案行为,导致相关公众质疑申请人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给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使其处于被查处的经营风险之中。

三是破坏网络游戏运营、竞争秩序,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安全风险、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等问题。网络实名制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均有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21年8月30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所有网络游戏必须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被诉行为致使涉案游戏的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妨碍网络游戏运营秩序,增加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不利于网络生态治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市场环境下,竞争与损害相伴而生。竞争利益受损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有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时,才需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在判定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需要将商业道德放在特定互联网产业背景下进行考量,结合被告是否具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以及权利人是否可以通过适当手段消除行为人带来的影响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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