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和个人税务制度:董事费如何纳税
摘要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内地企业在香港地区设立公司,甚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因此,很多中国内地公民被任命在香港地区的公司的董事局担任公司董事要职。董事们或会收取董事费或其他报酬,这些收入可能会在香港地区产生报税及纳税义务。
普华永道通过本文章将详细说明董事费在香港地区的课税原则,以协助公司和董事们厘清当中常见问题。
详细内容
董事费的课税安排
香港地区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只有是源于香港地区产生或得自香港地区的收入才需要纳税。在税务上,公司董事是一个职位,并不是“受雇工作”。公司法人团体 的董事职位所在地是根据执行法团的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地方而决定。如有关公司的中央管理和控制是在香港地区执行,个人从该董事职位所得的任何董事费便会被视作在香港地区产生。
故此,任何人士,不论其国籍、税务居民身份和居住地,如因担任公司法人团体董事而获得董事费,而该公司法人团体的中央管理和控制是在香港地区执行的话,则该董事费属于香港地区产生或得自香港地区的入息,公司及董事本人需要申报和缴纳香港薪俸税。
董事费包括非以金钱提供的福利(如股份认购权、公司提供居所、汽车、医疗、人寿保险,以及会籍等福利)。
中央管理及控制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指引,他们通常会参考以下几方面来决定一家公司的中央管理及控制所在地:
公司的登记、注册成立地点
主要业务营运的地点
董事会会议地点
决定进行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是涉及事实的问题,所以香港税务局会因应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各个因素来决定公司的中央管理和控制所在地。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
《全面性安排》第十五条—董事费列明“一方居民作为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换句话说,两地居民担任公司董事而收取的董事费,公司居民地一方有征税权,不须考虑该董事在两地停留的天数和实际执行职务所在地。因此,内地居民担任香港地区公司董事收取的董事费应全数在香港地区缴纳薪俸税,他们亦需了解所收到的董事费在内地个人所得税下的纳税情况以及相关抵税扣税安排。
注意要点
中国内地公民如无法亲身来到香港地区出席董事局会议或履行董事职责,如在一个课税年度内没有在香港地区逗留或逗留不超过60天,是否就无需在香港地区申报董事费及缴纳香港薪俸税。事实上,任何个人从在香港地区执行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公司收到董事费,该董事费须全数申报及缴纳香港薪俸税。香港地区《税务条例》中对“受雇工作”适用的豁免部分均不适用于董事费。不论董事于有关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的天数,董事都不可就董事费申请任何税务豁免或宽免。因此,公司和董事需清楚了解有关董事费在香港地区的申报和缴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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