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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破产房地产企业集资参与人的权利探析
【摘要】随着经济周期的演进和国家宏观政策调控,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企业大部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民间融资行为,部分房地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之前或之中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在刑民交叉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还涉及当地的社会稳定问题。本文拟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参与人的法律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等方面研究探析其权利保护依据和救济途径,以期为实践中不同处理方案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参与人
一、问题的提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参与人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
(二)被害人过错和责任承担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参与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一)非吸集资参与人的程序权利
(二)非吸集资参与人的实体权利
本文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集资参与人的被害人理论、破产程序中对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保护等方面来解析集资参与人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时的权利行使、权利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集资参与人的权利并不高于普通民间借贷债权人,故其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等均应按照普通民间借贷规则调整,参与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而不能以涉刑身份要求优先清偿。
[1]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0年和201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和《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两高一部”2014年联合颁行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参加王利宾:《民间融资犯罪化的价值、问题及理念转换》,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第95页。[3]参见王欣:《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当代法学》2021年第1期,第65页。[4]参见白建军主编《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页。[5]参见时方:《非法集资犯罪中的被害人认定——兼论刑法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界限》,《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第45-52页。[6]参加[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89页。[7]申柳华:《德国刑法被害人信条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4页。[8]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总论》,王世州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3页。[9]车浩:《过失犯中的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5期。[10]参见冯军:《刑法中的自我答责》,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11]夏正芳:《企业破产涉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以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载“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最后访问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
作者简介
蔡斌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重大商事争端综合解决、企业破产重整清算、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等
徐茜 律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公司商务/并购重组/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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