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 | 一般诉讼保全错误的认定情形及损失计算方式
自保险公司推出诉讼保全责任险以来,基于其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保全案件领域的适用越来越广泛和普遍。随之而来因保全错误造成的需要保险公司赔付被保全方损失的情形也日益增多。基于此,笔者希望通过总结近年来笔者团队为保险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经验,针对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保险人诉讼保全责任险方面遇到的法律困境,潜心研究典型案例及梳理裁判观点,以期为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保险人提供一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按照保全标的的不同,将保全分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三类。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因申请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其中财产保全案件占比高达99.5%,笔者将其归为一般诉讼保全类型,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类案件相对较少,笔者将其归为特殊诉讼保全类型。篇幅所限,本文将通过三篇推送。第一篇内容为一般诉讼保全错误的认定情形及损失计算方式,第二篇为特殊诉讼保全错误的认定情形及损失计算方式,第三篇为诉讼保全错误的诉讼程序要点实务。
本篇为第一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避免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其中“申请有错误的”,主要指申请保全行为有错误且主观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主要指被申请人有损失且该损失与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
一
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定义
二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诉讼保全)错误的认定情形
三
诉讼财产保全错误不同保全标的损失计算方式
四
对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保险人的建议
尚靖元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保险、投融资、房地产
王婷 律师
业务领域:保险、房地产、公司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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