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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狗看抖音(之三)

孙磊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碎碎念

是的,上周的抖三停更了。安可她妈妈又出了一个三天的差,当然这并不是主要的停更理由。大家都有低潮期,对吧。


其实想来,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不是现在的性格,我们更喜欢独处,相比于交谈而更喜欢在近处观察,不想置身事外又不愿处于风暴边缘——所以我觉得我这种性格更适合做个狗仔队,反正都是无止尽地等待,反正都是熬夜。我人格切换开关的设定是眼镜,有时戴黑框的是需要说话的,有时戴无框的是希望沉默的。黑框的戴了8年,无框的戴了16年。


这种中二的设定,参考了“变身器”的思路,但非常好使,切换自如。

书接上文:法律狗看抖音(一)(二)

 

三、抖音的路该怎么走

(一)

抖音目前没有网络视听许可证,实际上,大部分我们知道的直播公司都没有这个证,但我们知道成熟的直播公司,无论是某鱼还是某牙,某手还是某客,基本已形成在各自特色之上的全类别覆盖,加上地区性质的内容赦免,业务影响不大。而抖音目前的“直播”类型单一——当然,我们之前在(一)里说过,抖音已不是正规意义上的直播了 ,而是UP主的上传平台。那么,地区政策对于直播的内容赦免,其实是不能当然套用在抖音上的。


地区政策赦免,考虑的是直播技术导致内容的及时性与不可重复性(当然,回看功能是例外),所以,更多是行政合规风险,比如是涉黄涉赌涉军涉政,而抖音从功能上就把自己和传统直播平台撇清了关系——可以直接下载,这点上,应该说连正经的内容视频网站(优酷爱奇艺等)都无法做到(很多是会员才能享受缓存、下载功能)。所以从各种层面,它不应该属于“地区豁免”的那部分,那么,没有许可证这个事实,始终是悬在它头上的剑,而且相比于其他人,这把剑更靠下一些。

 

(二)

任何文化产品,其最大的风险从来都不会诉讼风险,而是政策风险和资本焦虑。目前看,网络游戏吸引了足够的“火力”,目前骂腾讯和骂游戏,或者骂腾讯的游戏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政治正确”。无数“砖家”就差写血书来痛陈网络游戏对于社会、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的毒害——这种场面再往前推几年,就是杨永信治网瘾的那个年代也出现过。当然,已没有人在意“科学的中立性”,完全变成了一些学者们的追名逐利的狂欢。


很早之前,法国心理学家卢西娅罗莫、斯蒂芬妮•比乌拉克等写了一本《青少年电子游戏与网络成瘾》,书中开篇分析了各路学者针对网络游戏成瘾问题作出的研究报告,最后得出结论:第一,每个实验统计的样本采集和问题设计有严重的问题,第二,在论证为何游戏导致暴力或者成瘾时,全部都是描述性的语句,实际上并没有心理学层面的科学论证,第三,实际上,各国家出现的反证也很多,证明了男女对于游戏的反应和影响、游戏对于暴力的影响、游戏对于专注力的影响等并非之前很多主流学者得出的结论——毕竟,很多都是先设定了结论,再去组织实验。


话题转回来,其实在一段时间,直播的舆论压力也很大,曾经充斥着“某小学生花家里救命钱打赏主播”这样的新闻,但这样的新闻本质上与“某小学生花家里救命钱在游戏里充值消费”并无本质区别,作为新闻而言,无亮点和话题差异性,最终,所有的枪口还是选择对准了游戏公司,而形成了直播公司和抖音类这样的短视频内容类的公司有了一段难得的生长期。


但我们也要知道“风水轮流转”这个道理,如果说“游戏毒品论”属于纯粹的嘴仗与心理学层面的问题,那么直播平台和短视频的舆论压力全都是极难控制的:再好的班主任,也无法管全北京市的学生;再敬业的超管,也很难管理全平台的主播。除了头部主播,大部分中小主播在乎的只有一件事——自己如何拿到更多老铁的打赏,如何通过平台把粉丝变现为人民币。


而对于抖音,上面的问题需要加个“更”字——第一,因为抖音的上的UP主是很难有所谓的稳定的粉丝群的,可能今天10万+的赞,明天就只有几百的赞,用户对于内容本身的苛刻性更强,对于UP主,每次的挑战都是全新的,熟练的只是团队制作的过程;第二,UP主团队如何把“赞”转换为“钱”,才是每个人焦虑的。不得不说,“赞”转化为“流量”是必然的,但抖音目前的流量是闭环的(无论它自己愿意不愿意),那么挣得还是抖音里内含的用户钱——这还得把其他UP主的数量扣除出去。而今日头条的目前的优势是广告和外部引流,所以抖音打破闭环的方式目前只有两个:一个是依靠头条APP的优势转载、向外扩散;另一个就是抱一个自有流量、同样闭环(非社交)的电商大腿。这样不好的是:一是容易做成微商,二是巨头都希望自己做短视频,三是这样会彻底关上短视频社交的门。


但话说回来,从抖音莫名其妙地捧红那几首抖音名曲可以看出,抖音又非常适合洗脑式、病毒式宣传,所以除了做常规广告,为唱片公司推单曲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三)

如前前文所说,制作一个优质短视频的成本越来越高、单人几乎难以完成了,那么抖音为了降低后来者的入手难度,就必须引导出拍摄的教程,典型的就是如“尬舞机”。那么,如果一个短视频构成类电影作品,那么抖音本身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抖音的角色可以理解为制作脚本的半成品所有人,而这样就很微妙:如果要撕起来,也可以认为“半成品”本身无独创性,那么,是否考虑使用相关专利来进行布局呢?

 

(四)

假使出现了抖音的知名up主大量跳到友商的平台上,这种判断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否可以参照直播平台直播跳槽呢?应该看到,差异还是非常大的,最典型的就是粉丝对于主播的拥簇程度。从此看,极难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五)

抖音的唱歌对口型、影视剧视频借位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也是一个巨大的雷,包括语音包的剪辑,虽然时间短,好在宋小宝等人没有起诉。我们知道,电影对白配音按照《伯尔尼公约》亦属于复制权规制的范围, 那么即便不考虑艺人“公开权”的思路,作为电视剧方的版权人似乎也是可以来主张权利的。

 

(六)

从可实现的情况看,抖音若意图走出闭环,向真实社交进军,途径似乎只有添加“附近的人”等功能,但那样又太像陌陌(好的坏的都像),而且鉴于陌陌专利布局的可能,这条路实际上也很难走通。

 

(七)

从各音乐播放器上的“抖音歌单”来看,非常有汇编作品的意思,那么,直接用作“抖音歌单”,除了汇编作品侵权的问题,是否还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其实是需要探讨的。


【下期完结】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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