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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起,部分技术类知产上诉案件由最高院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
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 以改革的思维解决难题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值此《决定》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起草《决定》的背景情况。


答:2017年11月,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2018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此确定为2018年改革要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周强院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决策部署。在总结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方面,就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反复研究,选择了在北京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上诉案件的改革思路,并形成有关方案稿,上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并获得批准。


根据改革要求,需要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的上诉、再审等诉讼程序有针对性地作出适当调整。为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并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问: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有何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决定》草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有利于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迫切需要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是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突出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三是有利于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专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在现行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问题。将该类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问:《决定》第二条所称行政案件,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答:《决定》第二条所称行政案件,包括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三类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其他行政案件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上述行政案件,将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问:为什么《决定》第一条没有规定外观设计专利?


答: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性不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那么强。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审判队伍、工作延续性等因素,《决定》第一条未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决定》施行以后,对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所作外观设计专利民事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仍由一审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决定》第二条所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问:《决定》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等上诉案件的裁判就是生效裁判,如何对其进行审判监督?


答:如果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二审裁判有错误,可以依照现行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类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这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再审和抗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机制,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案件受理、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权运行等问题。


问:《决定》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审理更多的专利等上诉案件,这对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定位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审理上诉案件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于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而且,将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只是对部分专利等少量上诉案件的二审法院层级作些微调。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两审终审制度、法院组织体系均未因此而改变。


问:能否透露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筹建情况?


答: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推进知识产权法庭的组建工作,制定了细化方案,明确了时间表和任务书,建立了工作台账,力争在2018年底前挂牌办公。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意义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重大部署。近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需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迫切需要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突出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三是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的需要。专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在现行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问题。将该类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案件类型

 

从我国审判实践看,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垄断等。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意义也更为重要。《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条关于案件类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我国法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数量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等问题。

 

(二)关于审级

 

依照现行法,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集中审理专利等上诉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明确上诉程序等问题。

 

(三)关于法律衔接

 

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既涉及本决定所称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案件,又涉及著作权、商标等案件,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作为新法施行后,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对其他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仍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迄今为止,世界上10余个国家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均采取“国家层面、高等法院、主审专利”的设立模式,设立目的主要在于,加强专利保护,解决因不同审理法院法律适用差异而导致的裁判冲突。

 

作为先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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