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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红会错哪儿了?

SHIPA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疫情在前,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前线的每一丝讯息,都牵动着无数关切的心。就在1月30日,湖北省红十字会官网公布了防控新冠肺炎捐赠物资使用情况说明,引发舆论轩然大波。
许多热心朋友前来咨询协力防疫志愿服务团的律师们,想要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为此,我们整理了大家的提问,在此为大家梳理出了有关慈善捐赠二十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了解了这些问题之后,相信您对本次事件的疑问就有了答案。

第一部分:受赠主体篇

1、 《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机构应该满足哪些条件?这些慈善机构主要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的条件比较简单,主要包括:(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4)有组织章程;(5)有必要的财产;(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机构组织形式可以是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而实践中大部分采用的是基金会的形式。比如在这次疫情中大受好评的韩红基金会

2、 红十字会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机构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1964年发布的《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几项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群众性卫生救护团体,其各级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均应包括在各地行政编制以内,属于人民团体编制。”也就是说,红十字会在我国属于事业单位,属于有官方背书的人道组织,与一般的自行创设的慈善机构存在着显著差别。
《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后,依照该法律设立的慈善组织受当然应该受《慈善法》的规制。而对于红十字会而言,首先应该遵守专门的《红十字法》,如果红十字会从事慈善活动,《红十字法》又没有相关规定的,红十字会也需要遵守《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3、 水滴筹、腾讯公益等网络筹款平台是《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机构吗?
答:不是。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这些网络平台属于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平台服务,他们本身并不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机构。比如近期在腾讯公益上公示的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项目,其中有一项就是由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发起的。通过腾讯公益平台就该项目进行的捐赠款项将全部汇集到发起机构处,由他们进行管理和处置。

而我们在平常看到的个人通过网络筹款平台请求社会的帮助,对求助者进行捐款的行为,从法律上来看,更多的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赠与行为,并不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而《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仅规定,“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因此,现有规定并未要求具备更强大实力的平台承担对筹款人信息真实性的担保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的捐款,捐赠人还是应该更加谨慎。
4、在哪里可以查询受捐赠机构的相关资质以及信息?
答: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主办了一个名为“慈善中国”的网站,网址为http://cishan.chinanpo.gov.cn,在该网站上可以查询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募捐方案、慈善项目进展、慈善组织年报以及募捐信息平台等相关信息。然而遗憾的是,虽然网站设计需要公示的内容比较全面,但是真正被公示的内容并不多,很多按钮点击之后并未跳出相应的信息。


第二部分:权利义务篇

5、 作为捐赠者,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无论是向红十字会捐赠或者向慈善机构捐赠,捐赠者都可以要求获得捐赠票据,凭借这些捐赠票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当然,捐赠者也可以选择匿名捐赠,但这种情况下将无法获得捐赠票据。

此外,捐赠者可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捐赠物资或款项,尤其在部分慈善机构就固定项目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捐赠者可以监督物资的使用途径
因此,在捐赠时写明了指定用途,但是该慈善组织并没有按照该用途处理,或是慈善组织没有按照他们的募捐方案中写明的捐款用途进行分配,而是做了其他用途,捐赠人有权要求这些组织改正甚至重新进行分配。
6、 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有什么义务?
答: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我们梳理出慈善组织至少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如果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配合签订;必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将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并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等等。
而根据《红十字会法》,在进行慈善事业时,红十字会由于其具有的官方属性,在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审查方面,都被科以更高更具体的义务,包括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等等。
7、慈善机构的管理费是什么?一般收多少?这个是合理的吗?国内外都收的吗?
答:慈善管理费,即指慈善组织在捐款中提取相应比例的管理费。《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中国的基金会的管理费主要是指维持基金会正常运作的成本,基本分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慈善是需要成本的,每一个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都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非国家拨款的慈善组织为了维持自身运转,需要提取一定的管理费。
以中国扶贫基金会为例,近年来平均提取的管理费比例约为7%-8%。慈善公益事业提取管理费为国际惯例,在很多西方国家,法律并无规定慈善机构的行政管理成本比例。[1]
[1]北京扶老助残基金会公众号,《慈善机构为何从捐款中提取管理费》,2018年11月13日。

第三部分:捐赠程序篇

8、 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各方捐赠的物资为什么会统一归到湖北省红十字会处进行统筹处理?有什么依据吗?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要求,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因此,并非所有物资均统一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接受,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均有权利接收物资。但并不排除实践中为了统一安排,最终几方协商由湖北省红十字会进行接收和处置。

由于目前各方驰援湖北和武汉的物资过多,为防止指定机构接收和处置压力过大,热心公益的机构和个人可以采用“定向捐赠”的方式,将物资直接捐赠到需要的医院和处所,减轻当地红十字会和其他指定慈善机构的压力。【温馨提示:大家可以不用麻烦红十字会直接定向捐赠医院哦!】
9、 武汉红十字会说自己没有分配物资的权力,是真的吗?
答:要分情况讨论。对于定向捐赠的物资,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根据武汉红十字会相关人士对新京报记者的说法,企业定向捐赠给某医院的物资,一般是企业先联系医院,开具定向捐赠函到红会,医院拿介绍信可以领取物资。对这部分物资无需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可直接交付。对于非定向捐赠物资,根据问题8回答中提到的民政部的公告,以及《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对医疗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分配。因此武汉红十字会相关人士称,非定向捐赠部分的处理,需要医院先将所需物资数据报给疫情指挥中心和卫生局,指挥中心再分发物资,可能所言非虚。
那么具有分配权利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他们又如何来进行捐赠物资的统筹分配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是一个针对疫情建立的临时组织,围绕疫情防控的整体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根据新闻报道,武汉市指挥部的指挥长是市长周先旺,指挥部下设应急保障、宣传、交通、市场、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社区、综合等8个工作小组。捐赠物资可能属于医疗救治、疫情防控或者是综合板块的内容,但是具体负责人员尚不明确。
10、 什么是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答:《慈善法》或《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并未规定什么是定向捐赠,只规定了一种慈善募捐的方式:定向募捐。但这与我们所提及的“定向捐赠”不同。根据《广州市慈善会定向捐赠管理规定》,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在实施定向捐赠的过程中,慈善机构需要以受赠人的身份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直接将捐赠款物转交给捐赠者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款物的实际使用。
目前“定向捐赠”并未有明确的定义,但频频出现在各种捐赠规定、通知、公告中,并要求对“定向捐赠”物资单独处理,即按照捐赠人的要求进行分配。早前,2003年非典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若捐助人在捐赠物资时明确说明捐赠物资或资金的捐赠数量、指定用途、指定交易对象,则相关接收单位必须直接拨付给被指名的受捐助对象,不得擅自重新分配给他人使用。在进行定向捐赠时,需要注意,被指定的受捐赠人绝不可以指定自己的利害关系人!《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为了保障捐赠方的权利,同时督促相关机构,我们建议进行捐赠时,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内容至少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11、 很多物资的捐赠人已经要求给某家医院,这些物资的捐赠程序有什么特殊的吗?
答:有!根据问题8的答案,民政部的公告明确说明除了定向捐赠以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来个最直接的类比,非典时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

同类型疫情下,若捐赠人在捐赠物资时明确说明捐赠物资或资金的捐赠数量、指定用途、指定交易对象,则相关接收单位必须直接拨付给被指名的受捐助对象,不得擅自重新分配给他人使用。


12、 武汉红十字会把物资给武汉仁爱医院有问题吗?
答:如果捐助人明确要求他的物资应该给某些定点医院,那么湖北红十字会不得分配给仁爱医院。
但是,如果分配给武汉仁爱医院的物资确实是来源于北京森根比亚有限公司且由其指定用途的,那么这违反了《慈善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在捐助人没有明确说明物资用途和指定对象的情况下,可能问题不大,但是作为一个还没有开始接收发热病人的医院,在疫情异常严重、其他接收大量发热病人的定点医院严重缺乏医用口罩的情况下,这个分配模式是否符合《慈善法》要求的“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就仁者见仁了。
同样地,武汉仁爱医院在没有开始接收发热病人就接受1.8万N95口罩的捐赠,并随意发送给社区人员的行为,是否满足“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也可以智者见智了。
13、 捐赠只能通过红十字会或者其他慈善组织吗?

答:当然不是,可以向自己认可的医院直接捐赠(目前,火神山医院可直接接受物资捐赠)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其实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但是由于目前前线紧缺的是医疗物资,而很多关心这场战疫的群众都只能捐赠款项,希望通过慈善机构的汇集能力,帮助采购到相关物资,送到最需要的地方去。
14、 定向捐赠的物资到达之后必须经过红十字会的统一分配吗?
红十字会有权利扣留部分物资吗?
   
答:据悉,目前顺丰物流、菜鸟绿色通道等已经开通针对武汉医院的物流专线,相关物资可以通过这些物流公司直接运抵医院,不用麻烦红十字会统一分配和运送了。
按照《合同法》中赠与合同以及标的物所有权移转规则,赠与行为在捐赠的标的物移转至指定受赠人之前,捐赠财产的所有权仍归捐赠方所有,除受赠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占有该部分财产,也不得要求“扣留”部分物资
15、捐赠医用物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怎么规定的?海外捐赠比国内捐赠多出哪些程序和要求?

答:《慈善法》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但并未明确规定捐赠医用物资有什么特殊的程序要求。因此,理论上只要捐赠的医用物资符合防疫的要求,就可以被使用和采纳。

对于境外捐赠,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因此,境外的医用物资捐赠比之国内的物资捐赠要难上加难。

16、 慈善机构可以改变捐赠人规定的指定用途吗?

答:不可以。受捐助机构的法定义务之一就是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未经捐赠人同意就违背捐赠人意愿随意改变捐赠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起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公开募捐的项目可以随便改受益人和募得款物用途吗?

答:完全不可以!慈善组织不得擅自背离募捐方案变更受益人和募得款物用途等。有两种情况会对捐赠人捐赠的物资产生指定的结果。一种是我们问题10中提到的“定向捐赠”,捐赠人直接表明了自己的捐赠意愿;另一种有明确的募捐方案,如“帮宝贝战胜先心病”“关爱贫困母亲”这种募捐项目,在募捐时即明确告知捐赠人的物资款项作何使用,“帮宝贝战胜先心病”的募集资金就只能根据募捐方案用作儿童心脏病治疗,而不得挪作他用。

如果该慈善组织是公开募捐,那么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第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即使是非公开募捐的定向募捐,也应当按照募捐时说明的募得款物用途使用款物。自我打脸行为不应当存在。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篇


18、 慈善组织需要受哪些群体监督? 
答:慈善组织主要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同时也受公众、媒体的监督(根据《慈善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其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其接受社会捐赠及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由于红十字会现在处理的是慈善活动,所以也应当接受媒体、舆论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19、 发现受捐赠机构没有按照特定用途使用款项,可以向哪些机构举报和投诉?

答: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如果慈善机构,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慈善机构的主管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慈善中国网站(网址:http://cishan.chinanpo.gov.cn)进行查询和确认。

根据《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红十字会的主管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慈善中国网站(网址:http://cishan.chinanpo.gov.cn)进行查询和确认。

20、 如果受捐赠机构没有及时将物资和款项用于防疫救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慈善法》,若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若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对于这些行为,如果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而红十字会,由于其属性特殊,法律责任更重一些,若存在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或者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涉及到的罪名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进行判断,有可能是职务侵占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论是普通慈善机构还是红十字会,都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法定的义务,将捐赠人的爱心真正落实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身上,这才是各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存在的真正意义。

对于各位捐赠人,也提倡各位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依法监督,共同促进公益事业的充分、公开、高效,让爱心不再被辜负!
看完这些,你觉得湖北红会错了吗?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形势严峻,不断攀升的数字让人揪心、痛心。疫情当前,法律人亦当有所作为,协力律师心系医护人员及全国人民安危,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出迅速反应,发挥专业优势,为打赢疫情防控战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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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志愿团由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全国劳动模范、首届东方大律师游闽键发起。目前,志愿团已组建三批,近70名律师参与,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并将有代表性的问题整理发布。


如果你遇到了这些法律问题,譬如: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隔离或治疗期间的劳动法相关问题,保险相关问题,以及防疫期间遭遇的不正当价格问题等等,请联系我们。



 1月26日-27日,协力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调解服务微信、微博法律咨询,抖音视频普法全面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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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长:游闽键  

副团长:协力党总支副书记 张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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