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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千赝品NFT化侵权吗?未必

杨芳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文/ 杨芳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专利代理师


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这种区块链技术与艺术品结合形成了时下异常火爆的“数字藏品”,其不仅席卷了现代艺术界,经典名画铸造NFT也是成为一股强劲的风潮。2022年上半年,就有齐白石的《群虾图》、吴昌硕等4位艺术家名画、徐悲鸿最具代表性的8幅马系列、北宋王希孟的《千里江山图》等NFT出售。


在名画跨界NFT热火朝天的同时,NFT与版权之间的纠葛也初见端倪——


2022年5月底,徐悲鸿美术馆运营方声明称,某平台发布的徐悲鸿作品NFT未获得其授权,并且有些作品为假冒作品,有些作品与徐悲鸿显示根本无任何关系


(转引自: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80948360396881)


而就在最近,张大千先生的后人声明称,某平台发布的5款张大千数字藏品均未获得合法授权,其中竟然还有一款为赝品


(转引自:https://m-news.artron.net/news/20220723/n1976065.html)


很有意思的是,近期两件有关NFT版权事件的声明中都有提到NFT的来源有一部分是“赝品”“假冒作品”。文物赝品由来已久,随着流传时间延长以及资料的离散更是真假难辨,就此还衍生了一批颇受欢迎的鉴宝节目。


对于真品而言,未经许可将其制作成NFT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在NFT第一案中已有了一些答案——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参见(2022)浙0192民初1008号)。在张大千NFT有关争议中,未经许可将张大千画作铸造成NFT并销售可能侵害了张大千先生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对于赝品或者假冒作品此类非张大千本人制作的作品NFT化又该如何规制呢?张大千先生的权利继承人对此能否主张权利,又能主张什么权利呢?


假文物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赝品”,即有原作品,后人通过临摹、仿造等方式制作出类似原作品的画作,企图以假乱真。另外一种则是“伪作”,即托名造假的作品,其声称的作者没有创作过该作品。徐悲鸿NFT事件的声明中所称那些假冒作品即属于“赝品”,而张大千NFT事件声明中所称的无对应原作的赝品以及徐悲鸿NFT事件声明中与徐悲鸿先生无关的画作则属于“伪作”。


“赝品”的权利归属:


由于其制作者通常追求以假乱真的效果,常常与原作品区别不大甚至只有细微到常人难以察觉的差异,因而一般情况下,与原作品无实质性差异的赝品属于原作品的复制件,与原作品有差异且具有独创性的赝品属于原作品的改编作品。


当赝品为复制件时,赝品制作者并未创作出新作品,著作权由原作者享有。


当赝品为改编作品时,赝品制作者为该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改编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伪作”的权利归属:


由于伪作仅是假借了名人的姓名,实际上创作完成作品的是伪作作者。


考虑到赝品或伪作的制作者通常不具名,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因此,在作者身份确定前,属于改编作品的赝品原件持有人、伪作原件持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未经许可将赝品和伪作NFT化的责任,我们或可得出以下结论:

1、对于赝品,无论是其属于复制件还是改编作品,原作品著作权人均有权主张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

2、对于属于改编作品的赝品,赝品原件持有人可以主张其发表权(如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

3、对于伪作,伪作原件持有人可以主张其发表权(如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如果其假称的作者尚未死亡可以主张姓名权、名誉权受到侵害;

4、如果该赝品或伪作系原件持有人许可铸造为NFT并销售的,属于改编作品的赝品NFT化仍需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伪作的NFT化无需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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