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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生成物也许只是一种文字工业品——关于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热议的思考

张玲娜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4-08-26

从手工业时代进入到工业时代,人类仿佛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世界:车床生产的椅子腿四脚等长、表面光滑、规则对称,这些工业品的质量和美感远胜于普通小木匠手工制品,让人们惊叹于工业品的精巧。时间来到了2022年底,一款名为ChatGPT的聊天程序上线了,只要输入一些包含关键词的问题,ChatGPT就能快速生成一篇“论述”,速度之快令人惊讶,其内容尽管经不起专业人士推敲,但也八九不离十,甚至超过一般高中生的写作水平。


在惊讶之余,不妨将ChatGPT生成物与一般的工业品相比较。用ChatGPT产生文字成本低、耗时少、可模版批量化生产、质量与一般的人工水平相当,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文字内容生产更容易、更标准化,但离个性化却越来越远。我们会发现,ChatGPT生成物也许只是一种文字工业品。



一、 著作权保护属于稀缺资源,唯有独一无二的存在值得保护




(一)相较于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需要耗费更多的额外的公共成本


ChatGPT生成物是否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引起热议。著作权作为典型的“无形资产”,其具有的“非物质性”导致作者无法通过自我能力对著作权进行限制或者保护。


在“有形资产”的世界中,大部分情况下,有形物的所有人可以通过防盗、实际占有、自助行为等途径实现物权的自我保护。而在“无形资产”的世界中,著作权人面对论文抄袭、盗图、盗版软件、盗播等侵权行为,凭借自身力量,不仅难以要求停止侵权,更难以获得赔偿。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的公权力介入,著作权保护需要国家耗费额外的公共成本,只有通过公权力的加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才能实现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以及获酬的可能。


那么问题来了,公共成本来源于全体纳税人,用于维护部分著作权人的私人权益,对非著作权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时候我们需要回顾一下著作权法制度创建的初衷。


(二)著作权法制度——构建一种著作权保护换作者智慧成果的“交易”


1. 著作权法是一场“交易”


我们肯定都很熟悉一则关于专利制度产生的小故事17世纪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曾发明了一种灌溉机,他向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元首写了一封信,信中写道“阁下,我发明了一种只用很简单的方法和很少的费用,而使用又非常方便的扬水灌溉机械,仅用一匹马的力量,即可使二十个管口不断地向外喷水。我费了很大力气,花了很大代价才完成了它。因此像这样的发明,如果变成所有人的共同财产,是不能被容忍的。所以恳求您,除我和我的子孙或从我的后代手中获得这种权利的人以外,在四十年内或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允许任何人制造和使用我所发明的新机械,即使是制造了,也不准使用。如果有人违反,希望阁下考虑处以适当的罚金,将罚金的一部分归我所有。如蒙阁下垂恩,为了社会的福利,我将更热心地将力量倾注于新的发明上,为阁下效劳。”随后伽利略国家达成了一种交易”,国家通过强制手段保护伽利略的排他权利,保护期限过后则成为公共的智慧成果。


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法》一书中介绍道:在法哲学领域里,卢梭的“社会公意”理论与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均认为财产权的依据来自于体现主权者(人民)意志的“公意”,或者是社会成员认可物主控制某物的“共同意志”。从上述学说中,我们可以找到知识产权合理性的另一种说法,即其存在的理由在于实现了权利垄断与知识公开的契约对价关系。……西方法学家将这一现象解释为社会契约关系,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与智力成果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


崔国斌教授在《著作权法 原理与案例》一书中,也认为“著作权制度本质上是以保护作品独占权换取更多的接触和利用作品的机会。”


笔者认为,著作权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著作权人达成了一种“交易”,国家使用公共成本在一定期限内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相对应的,作者免费分享其作品中的“思想”,且保护期限以后则完全属于这个国家公众共有的智慧财产。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也可以理解为这场“交易”的一部分。


2. 稀缺且有价值的创作物,才是“交易”的对象


作品作为民法体系下的一种财产,也应当符合民法对财产的要求,即:①具有效用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②稀缺性:不能无限量产生,不能像空气阳光那样取之不尽;③流转: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予以流通。波斯纳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二是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三是可以以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


这里暂且用“创作物”来指代人类的创作物和ChatGPT生成物,笔者认为,在是否要给与“创作物”进行作品认定,进而给予著作权保护时,应当要考虑该“创作物”是否具有稀缺性。


3. 稀缺性:独创性的要求导致作品具有稀缺性


独创性系作品构成要件之一,王迁教授在《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书中,对于独创性是这样解释的:“独创性”中“独”的含义“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因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中的“独”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也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劳动成果还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即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最基本的创造性要求。这是一种‘高与低’的判断,即对‘质’的要求。”


对“独创性”的理解,学术界基本上没有太多争议。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必然导致作品是具有一定稀缺性,即“独”的要求,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独立创作的作品,是不太会出现重复的作品,这样排除了大量的同质化的抄袭作品,而“创”则对于创作的高度也有一定要求,无意识的随意涂画等被排除在外。在这样的标准下,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必然是具有稀缺性的。


4. 稀缺的资源(受著作权保护),应用来交换具有稀缺性的人类创作物


从交易对价来看,既然著作权保护的是稀缺资源,用其来交换(保护)的对象不仅要满足属于民法对财产的要求,对稀缺性应具有更高的要求。


(1)人类的作品具有稀缺性


有哲学家曾说过:“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作者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其作品作为作者人格的延伸,也是独一无二的存在。


回顾历史,文字的普及本身是非常漫长的,甚至在今天还有一部分不识字的人。能用文字进行创作的人必然是一小部分,能够写出如《满江红》这样传世佳作的人更是少之又少。


有人可能会认为,目前“独创性”的要求对“创”的标准实际上已经很低了,所以很多人都能拥有作品,都能成为作者。笔者认为,“独创性”的降低可以理解为对一般民众创作的激励,然而不能否认设置“独创性”的门槛,属于对“稀缺性”的要求,否则为什么不干脆取消“独创性”要求,但凡是一堆字都可以成为文字作品,但凡是线条都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呢?


(2)ChatGPT生成物“天生”与稀缺性“绝缘”


第一,从ChatGPT商业目的来看,其生成物不具有稀缺性。


如果用“ChatGPT+批量”关键词进行检索的话,我们会发现检索结果中大量出现“利用ChatGPT批量生成文章,操作起来简单方便”、“用ChatGPT批量生成论文!字数上万没问题!批量生成文章”、“ChatGPT文章生成器(ChatGPT批量原创文章生成软件)”等等检索结果,不可否认,ChatGPT商业目的之一包括快速生成文字产品。


实体产业中,工业替代手工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快速批量生产,特别是当ChatGPT进一步普及,甚至出现更多同类型软件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数量将在极短的时间超越人类几千年创作物的总数量。ChatGPT生成物不具有稀缺性。


第二,从ChatGPT的工作原理来看,概率应用导致内容趋同。


ChatGPT生成物的生成过程可以简单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基于用户给予的问题、关键词等信息进行检索;第二阶段,基于检索结果加工并形成向用户展示的文本,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信息收集阶段。假设喂养的数据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不同用户给予与相同或相近的问题和关键词,此阶段后台的检索结果或收集到的信息是一致的,基本不具有差异性,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的处理结果与百度、谷歌的检索结果不会有本质区别。


第二阶段,也就是形成生成物的阶段。这就涉及到ChatGPT的工作原理。2月15日,计算机科学家Stephen Wolfram在推特发表了一篇万字长文来解释ChatGPT的工作原理。Wolfram提到,ChatGPT的核心任务是对已有的文本生成一个“合理的延续”。“合理”的意思是,根据人类在数十亿个网页中撰写的内容的规律,来推测接下来可能出现的内容。Wolfram举例,比如输入以下文本:“AI最好之处在于它(   )的能力”,为了补充括号中的内容,ChatGPT会在数十亿个网页中查找类似文本,统计下一个单词出现的概率。最终,ChatGPT会生成一个可能的单词列表,并给出每个单词的概率排名。这就是ChatGPT的“概率游戏”。


基于上述工作原理,概率高的单词成为ChatGPT的“表达”的概率就高,必然导致生成物的内容趋同,而概率低的单词将逐渐在“表达”中湮灭。然而,所谓的概率高的单词也许是人云亦云的“通用表达”,而概率低的单词才是稀缺的表达。




二、 著作权保护的社会价值选择: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什么可以构成作品?什么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什么作品不应当保护?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活儿,更是一种价值的选择结果。


王迁教授在《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对知识产权作了如下介绍: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因此,这些成果是否能够被承认为财产以及财产权的范围如何,都取决于法律的界定;它的变化与扩张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产生“知识产权”。


(一)淫秽小说为什么曾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1999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那么,淫秽小说属于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不论从独创性、可复制等角度来判断,淫秽小说无疑是可以构成作品的,甚至在某些国家也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那么为什么1999年的《著作权法》第四条明确这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笔者认为,该条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价值选择,即认为这类作品不符合社会总体利益、不能促进社会进步,因此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那么,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为什么删除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呢?原因当然不是淫秽小说可以进行传播或者符合社会价值选择,禁止淫秽小说出版和传播限制仍然存在,而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将其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淫秽作品的盗版商,反而不利于对淫秽小说的管控。


(二)关于《著作权法》第一条宣示了著作权的价值选择


《著作权法》第一条宣示了立法的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文学艺术作品无疑是人类文明的最重要载体之一,《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延续。


(三)ChatGPT生成物是否属于人类文明还有待商榷


毋庸置疑的是,ChatGPT软件本身是人类的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里就不赘述。ChatGPT属于人类文明。但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属于人类文明吗?


我们来回顾一下Alpha Go事件。当时大部分报道标题是“Alpha Go是如何打败全人类最顶尖的棋手?”、“韩国棋手李世石退役!是唯一曾赢过AlphGo一局的人类”、““AlphGo Zero”为什么青出于蓝——对比人类和AI的思维方式”……


泰格马克《生命3.0》中分享了一个观点,作者在书中将生命分成三等,人类只能算第二等,叫“生命2.0”。我们能学习新知识,但是不能随便升级自己的身体,我们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AI则是“生命3.0”,它们将可以随意升级软件和硬件,它们终将超过我们。作者认为,“生命3.0的AI如果出现,那将是人类最后一个发明。从此之后,发明创造可能就用不着我们了。”



三、总结




ChatGPT等人工智能给文学艺术创作带来的极大方便和高效,其身份也从原来的一支笔慢慢变成了“枪手”,其“高效”也导致文学创作逐渐变成批量生产,笔者认为越是在这种文字可以工业化的时代,追求和保护“手工的艺术感”才越发弥足珍贵。笔者并非人工智能的反对者,也并不否认ChatGPT生成物具有商业价值,但对于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从作品的构成角度,还需要从社会成本、立法目的乃至是否促进人类文明发展角度,多层次思考。


张玲娜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玲娜律师主要致力于民商事领域的实务与研究,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商誉的相关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代理的“巧虎”著作权侵权案入选“上海2013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奇迹MU”诉“奇迹神话”著作权侵权案入选“2016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17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等,国内首款AR探索手游《一起来捉妖》诉前禁令案件入选2019年最高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等。 曾获2017年Legal 500 知识产权领域“新一代律师”、2019年强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年度“十佳”版权律师。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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