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生成物也许只是一种文字工业品——关于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热议的思考
从手工业时代进入到工业时代,人类仿佛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世界:车床生产的椅子腿四脚等长、表面光滑、规则对称,这些工业品的质量和美感远胜于普通小木匠手工制品,让人们惊叹于工业品的精巧。时间来到了2022年底,一款名为ChatGPT的聊天程序上线了,只要输入一些包含关键词的问题,ChatGPT就能快速生成一篇“论述”,速度之快令人惊讶,其内容尽管经不起专业人士推敲,但也八九不离十,甚至超过一般高中生的写作水平。
(一)相较于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需要耗费更多的额外的公共成本
ChatGPT生成物是否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引起热议。著作权作为典型的“无形资产”,其具有的“非物质性”导致作者无法通过自我能力对著作权进行限制或者保护。
在“有形资产”的世界中,大部分情况下,有形物的所有人可以通过防盗、实际占有、自助行为等途径实现物权的自我保护。而在“无形资产”的世界中,著作权人面对论文抄袭、盗图、盗版软件、盗播等侵权行为,凭借自身力量,不仅难以要求停止侵权,更难以获得赔偿。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的公权力介入,著作权保护需要国家耗费额外的公共成本,只有通过公权力的加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才能实现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以及获酬的可能。
那么问题来了,公共成本来源于全体纳税人,用于维护部分著作权人的私人权益,对非著作权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时候我们需要回顾一下著作权法制度创建的初衷。
(二)著作权法制度——构建一种著作权保护换作者智慧成果的“交易”
1. 著作权法是一场“交易”
我们肯定都很熟悉一则关于专利制度产生的小故事:17世纪,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曾发明了一种灌溉机,他向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元首写了一封信,信中写道:“阁下,我发明了一种只用很简单的方法和很少的费用,而使用又非常方便的扬水灌溉机械,仅用一匹马的力量,即可使二十个管口不断地向外喷水。我费了很大力气,花了很大代价才完成了它。因此像这样的发明,如果变成所有人的共同财产,是不能被容忍的。所以恳求您,除我和我的子孙或从我的后代手中获得这种权利的人以外,在四十年内或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允许任何人制造和使用我所发明的新机械,即使是制造了,也不准使用。如果有人违反,希望阁下考虑处以适当的罚金,将罚金的一部分归我所有。如蒙阁下垂恩,为了社会的福利,我将更热心地将力量倾注于新的发明上,为阁下效劳。”随后,伽利略和国家达成了一种“交易”,国家通过强制手段保护伽利略的排他权利,保护期限过后则成为公共的智慧成果。
二、 著作权保护的社会价值选择: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什么可以构成作品?什么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什么作品不应当保护?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活儿,更是一种价值的选择结果。
王迁教授在《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对知识产权作了如下介绍: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因此,这些成果是否能够被承认为财产以及财产权的范围如何,都取决于法律的界定;它的变化与扩张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产生“知识产权”。
(一)淫秽小说为什么曾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1999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那么,淫秽小说属于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不论从独创性、可复制等角度来判断,淫秽小说无疑是可以构成作品的,甚至在某些国家也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那么为什么1999年的《著作权法》第四条明确这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笔者认为,该条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价值选择,即认为这类作品不符合社会总体利益、不能促进社会进步,因此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那么,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为什么删除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呢?原因当然不是淫秽小说可以进行传播或者符合社会价值选择,禁止淫秽小说出版和传播限制仍然存在,而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将其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淫秽作品的盗版商,反而不利于对淫秽小说的管控。
(二)关于《著作权法》第一条宣示了著作权的价值选择
《著作权法》第一条宣示了立法的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文学艺术作品无疑是人类文明的最重要载体之一,《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延续。
(三)ChatGPT生成物是否属于人类文明还有待商榷
毋庸置疑的是,ChatGPT软件本身是人类的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里就不赘述。ChatGPT属于人类文明。但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属于人类文明吗?
我们来回顾一下Alpha Go事件。当时大部分报道标题是“Alpha Go是如何打败全人类最顶尖的棋手?”、“韩国棋手李世石退役!是唯一曾赢过AlphGo一局的人类”、““AlphGo Zero”为什么青出于蓝——对比人类和AI的思维方式”……
泰格马克《生命3.0》中分享了一个观点,作者在书中将生命分成三等,人类只能算第二等,叫“生命2.0”。我们能学习新知识,但是不能随便升级自己的身体,我们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AI则是“生命3.0”,它们将可以随意升级软件和硬件,它们终将超过我们。作者认为,“生命3.0的AI如果出现,那将是人类最后一个发明。从此之后,发明创造可能就用不着我们了。”
张玲娜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玲娜律师主要致力于民商事领域的实务与研究,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商誉的相关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代理的“巧虎”著作权侵权案入选“上海2013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奇迹MU”诉“奇迹神话”著作权侵权案入选“2016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17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等,国内首款AR探索手游《一起来捉妖》诉前禁令案件入选2019年最高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等。 曾获2017年Legal 500 知识产权领域“新一代律师”、2019年强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年度“十佳”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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