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 | 新媒体前沿11
北大胡师姐
北大新传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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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的概念
针对层出不穷的个人数据泄露和滥用事件,2012 年 1 月 25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2012 年欧盟草案》提出数据主体应享有“被遗忘的权利 ”(right to be forgotten)。
“被遗忘权”,又称为“删除权”(right to erasure),指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所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这意味着,只要用户想终止或避免自己的个人数据在互联网或其他领域被使用、传播或泄露,就有权要求数据收集方和使用方彻底删除其数据,但这项权利并非绝对的权利,不能践踏言论自由和损害公共利益等。
“被遗忘权”的构成
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是数据主体,数据主体是指身份已被识别或身份可被识别的自然人。“被遗忘权”的客体是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是指与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是数据控制者。数据控制者(data controller),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条件和方法的自然人或法人、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
“被遗忘权”的评论
“被遗忘权”的提出在欧盟和美国之间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和激烈的辩论,支持者认为确立“被遗忘权”有利于保护隐私;而反对者则认为会损害言论自由、阻碍公共信息传播,并严重伤害信息经济的商业活力,争议的背后反映着利益矛盾和立法取向的冲突。
“被遗忘权”的意义
支持的观点认为在社交媒体和云计算无处不在的时代里,被遗忘权有利于强化隐私的保护。同时,被遗忘权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尤为重要。未成年人是社会中最脆弱的成员,但其使用社交网站的现象却十分普遍,他们在披露个人数据时往往并不十分清楚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未成年人应当有机会删除过往留下的信息以保护自己的声誉,孩子的隐私不应该成为数字经济的货币。再者, 被遗忘权有利于增加民众对数字经济的信任,从而刺激经济增长。
“被遗忘权”的负面影响
首先,被遗忘权损害言论自由。其次,被遗忘权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第三,被遗忘权会导致研究数据丢失、历史数据被删除。第四,被遗忘权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参考文献
[1] 伍艳:论网络信息时代的“被遗忘权”——以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改革为视角[J].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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