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某中专冉老师正在上英语课,学生刘某与同桌同学聊天,冉老师指出,违反课堂纪律是不对的。刘某停了数分钟之后又去拉旁边女同学的衣服,冉老师发现后又指出,这样做是不对的,不要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过了一段时间,刘某不停地做小动作,冉老师就叫他站起来。站了一会儿,刘某自动坐下了,全班同学笑了起来。这时冉老师火了,叫他站起来,刘某站了起来,但等冉老师走开又坐下了,全班学生又哄堂大笑。冉老师第二次走过去时,刘某又自动站起来。冉老师走到他面前,用力提他一把,刘某为不让老师拖出座位,竭尽全力身体后倾,不慎跌倒在地。平静后,冉老师继续上课。放学后,刘某同其他同学一样回家了。
时过两天,李开始生病,送医院治疗,6个月后,在医院中死亡。死后的第二天,刘某父亲、哥哥、亲戚和一部分群众气势汹汹地来到学校,围堵学校。说刘某之死是由冉老师拖拉之后引起的,要冉老师抵命,要学校赔偿医药费。后经鉴定证明,刘某是因自身疾病医治无效病故的。
事故分析:
本案刘某之死与学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学校无关。
首先,学生刘某的死是由于其自身患有疾病,且他死亡的原因也是由于自身疾病所导致,虽然他在校学习,但学校只对其教育和管理负有责任,而对属于学校事故以外的学生自然死亡则不负法律责任。
其次,冉老师作为人民教师,他对待刘某的课堂捣乱行为的处理方法是欠妥的,如能运用一些技巧和方法,扰乱课堂教学纪律的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但在此案例中,冉老师的行为并未对刘某造成人身伤害,刘某之死与冉老师的无意行为实属巧合,因此,冉老师对刘某之死不承担责任。
再次,刘某在校纪律松散,教师屡次劝阻无效,正常的教学秩序遭到了破坏。一位违反纪律的学生,在课堂上理应受到老师的批评指正。在师生双方冲突过程中,刘某跌倒在地是由于其自己不慎,责任不在冉老师,医院也证明,其死亡与跌倒行为没有必然联系。
最后,刘某家长大闹学校,围堵学校,其行为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理应受到谴责。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因学生自身疾病引发的死亡案例,虽然学校无责,但学校和教职工也要引以为戒,避免纠纷发生。
首先,学校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教育教学和管理艺术,懂得课堂和课间突发事件的正确处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发生。老师在任何情况下千万要注意教育方式,要善于运用适当的技巧来化解教学中的突发的事件。否则,不仅对教学效果产生不良影响,还有可能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其次,要对学生和家长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造成伤害的,属于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事故。“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发生伤害,学校是可以免除责任的。因此,在事情发生前,防患于未然,让学生及其家长懂得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解决一旦事件发生后的事故处理。
再次,家长要懂法、守法。《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家长要懂得,学校全体教职工也是遵守职业道德,不愿看到学生受伤害的,要和学校搞好配合,理智的处理相关问题。不要因孩子受到伤害,再累及无辜的他人遭受伤害,或者因此让自己负相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