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夜行掉进坑内,谁负赔偿责任
一天晚上,王某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在一街道拐角处连人带车掉进坑内,当即昏迷过去,经路人发现救起,并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骨折,轻度脑震荡王某为此花费了5700余元医疗费。王某掉入的那个坑,是煤气公司为铺设管道煤气而挖的。坑的周围虽有红白相间的布围着,但在夜间难以看清楚。于是王某前往煤气公司交涉,要求赔偿损失。该公司则推委说他们在坑外已设有标志,是王某自己不小心掉下去的,公司没有责任。
煤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笔者认为: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公共场所、道路旁边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用以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设置的标志不仅要使他人能够在白天看得清,而且在夜间也能清晰看见,与此同时,为了防止他人不慎掉入而摔伤,还应当安置有效的防护设施。这是维护公共安全之所需,施工单位或个人对此责无旁贷。
本案中的煤气公司在街道中挖坑后既未设置夜间可以看见的危险标志,又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以致使王某在夜间由于未看清楚标志而摔伤,这是一种侵权行为。煤气公司虽然设有红白相间的布条,在白天可以做警示标志,但在夜间则失去了警示作用,所以,煤气公司以设置了红白布条做警示为由来推卸侵权责任,是站不住脚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车船费等。”煤气公司理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王某如与煤气公司不能通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李智波,原刊载于1995年10月13日《广州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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