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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但要保证你所说的每句话是“如实陈述” ——良庆法院推行当事人、证人保证书制度有成效

2017-01-13 陆雨清 莫俊雅 广西高院


 

你有权保持沉默

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

这句港剧中耳熟能详的台词在良庆法院推行当事人、证人保证书制度后,便演绎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但要保证你所说的每句话是如实陈述”。

近日,该院有了首例当事人朗读并签署《保证书》后原告主动撤诉案件。



案件回放

当事人虚假陈述怎么破?

2016年12月19日:庭前会议

黄某向良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何某归还其借款并支付利息。

黄某提交了其向何某转款的银行转账凭证。

被告提出抗辩,称自己是原告雇佣的员工,这些转款是原告打给被告的工资、伙食费等,双方从未有借贷。随后提交了其曾与原告所挂靠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予以证明。

法官发现原告向被告的转款很有规律,基本是按月转款且数额大致相同,且双方陈述差异很大,便提示双方要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陈述,否则要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

但黄某仍坚持诉讼请求,称何某提交的判决书,只能证明何某与自己曾任职的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何某的工资应由公司发放,自己向何某转款系个人借款行为。


2017年1月12日:开庭审理

在开庭前,法院要求当事人朗读并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作为原告的黄某在拿到《保证书》后,反复阅读长达2分多钟,脸部涨得通红。在法官提醒之下,他以微弱的声音朗读了《保证书》并签字捺印。

庭审中,黄某一改庭前的理直气壮,改变了原本做出的对其有利的陈述,承认其向被告何某转账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向何某支付的工资及伙食费,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因为何某在自己承包的工程中谎称有职业资质但工作能力不足,领取高额工资,被要求离职后还起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自己败诉后非常窝火,才想出通过民间借贷来让何某受到惩罚。

主办法官向黄某释明不能混淆法律关系,要实事求是,并对他捏造事实,虚假诉讼的行为给予了训诫。

随后黄某当场表示放弃该案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后语



签署《保证书》是破解虚假陈述的良方

这个案件原告能主动撤诉确实是当事人保证书制度发挥了作用。由于原告的证据和陈述确实可疑,我在庭前会议后还尝试给原告打电话再次提示他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但其仍坚持诉讼。在开庭时,我就尝试了一下采用《保证书》制度,没想到黄某马上就放下了武装。

以前,往往是法院提示当事人如实陈述,甚至忽略了这一环节,现在转变为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自己宣读并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看似只是微小的转变,却能使那些信口开河、铤而走险、好钻漏洞的当事人、代理人在接受询问时变得更加谨慎,为法院发现案件事实、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一剂良方。


为什么签了《保证书》,当事人就慌了

良庆法院的《保证书》是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并结合该院的审判工作实际统一制作的,《保证书》中载明了案号、诉讼地位(含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均已经明确知悉诉讼活动中作虚假陈述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的后果,如有虚假陈述愿接受法院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等内容,并在《保证书》背面附上相应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良庆法院推行当事人、证人保证书制度

近年来,虚假诉讼愈演愈烈,一度被称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而民间借贷领域更是其中的“重症灾区”,它不仅会损害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司法秩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为此,该院将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署《保证书》制度化、常态化,必要的时候要诉讼参与人朗读《保证书》。特别要求对被告缺席、当事人“手拉手”调解、当事人双方对事实陈述差异较大的重点案件,必须适用该制度。对于律师、法律工作者在代理诉讼过程中直接作虚假陈述或者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中起明显作用的,该院法院则会将相关情况向当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如实通报或者提出司法建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作者/陆雨清、莫俊雅   编辑/李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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