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开征集意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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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征集意见通知
2013年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做好修法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更接地气,我们现在公开征集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意见建议。
读者们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或直接点击右下角“写评论”,即可就以下【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研讨提纲】发表看法,当然也可不局限于以下研讨提纲,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某一点提出建议。征集后,我们将进行整理,提交相关部门供决策使用。
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研讨提纲
一、法律名称——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农民合作社法还是保留现有名称。
二、法律调整对象——联合社、信用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等多类型合作社能否纳入法律调整对象。
三、重大制度
1.成员资格: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如何界定农民成员的概念;如何对企业作为成员的资格进行合理限定。
2.成员出资: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如何体现惠顾额返还,怎样防范风险。
3.盈余分配:盈余返还60%的底线是否调整;成员与合作社交易不明显情形下,如何确定成员交易量(额)。
4.破产解散清算时国家补助形成资产的处置:合作社破产解散清算时,国家补助形成资产的处置原则和方式。
5.退出机制:是否需要对没有实际运营的合作社实行强制退出;怎样建立起有效的合作社退出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四、罚则——对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何具体化,如何强化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
五、完善扶持政策——保险政策,社内互助合作保险,国家财政补助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制度建设。
六、农民合作社主管部门
【读者观点汇总(提交发言先后顺序)】
【什邡隐丰农产品合作】
有些合作社成员以股金入股,没有农产品交易,怎么计算交易量返利?
【巢湖捷达】
麻烦编委会把成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方案编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不然在中国工商总局注册不了,难以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走出国”,更难以参与国际合作社的交流。
【张姐】
合作社入股资金和非法集资的界限,明白列入合作社法,便与操作。合作社的发展,资金是关键,不入股所解决不了向问题,入股又担心是否触摸经济红线。
【毛蟹】
名称改为农民合作社法;建立退出机制;一定要明确主管部门。
【七仙红·程琪】
把“企业领办合作社与合作社办企业” 明确下就好了。
【太空战士】
是用税务发票还是可以用收据?
【南极雪】
没有实际操作的合作社必须退出这样才能体现农民对合作社的正确认识。 合作社必须体现合作共享共担共进退,以科学促增产以经营增效益,以品质树品牌实现安全农产品供给。
合作社的发展关键是基层政府的重视程度。仅仅靠农民自发还不够
【孙志斌】
关键是现在地方还没有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当重点来抓,只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政策,由此是村委会更不和咱们合作社配合,也不想带动农民。
【圣野果圜马廷东】
本人辽宁丹东市圣野浆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马廷东对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研讨提纲提出个人观点:
一、法律名称应该为农民合作社法,更利于合作社综合经营发展!
二、联合社、信用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供销社等都应纳入法律调整对象!特别应该发挥供销社的现有优势带动现在合作社发展!
三、1.成员资格:除了农业户口外,只要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工作,不是公务员或事业编人员都可以视为农民成员。
2.成员出资: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将经营权量化成股金享受剩余盈余返还!
3.盈余分配:60%的盈余底线不能降,这样体现出生产者的利益和积极性!成员与合作社交易不明显,也要按照成员账户记载的交易量进行分配!
4.破产解散清算时国家补助形成资产原则上应该拍卖后现金归还国家! 5.推出机制:对没有实际运营的合作社实行强行退出!工商列入黑名单和无税务登记证退出!
【大力鼓合作社】
合作社主管部门我认为是九部委联合起来共同成立一家职能部门。
信用合作,我认为能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合作社要是省级示范社以上的,100户以上的,社员户口不能出本乡镇,其他地方户口需在当地居住3年以上,入股金额20000以下,使用资金20000至100000可以采用内部对接,银行批发式贷款。 ,
项目资金投入力度加大,应该有纯资金的形式来支持合作社,我建议财政资金投入可以参与入股,或者将财政资金投入担保公司发放个合作社用于农业生产品牌推广等,利息全贴。
【益农缘合作社寇大姐】
建议:地方合作社的领导干部认真熟读了解合作社法,经过考试持证胜任主管岗位,认真履职,定期走访了解管辖的合作社发展情况,做到接地气、体民情,不玩忽职守,政策扶持和评审中不暗相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式。做好合作社的领路人和父母官。
【笨天篷】
我认为,国家给予合作社的补助变成固定资产的确实可以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但有的就不必平均量化,比如房租补贴,比如利息补贴。另外,在合作社还在负债的发展期,只要成员同意,帐户体现,可以不分现。我们这里有一家合作社,利润80万,贷款120万。审计后有关部门令他分现,钱分红分掉了。结果银行里没钱还了。法人也变得神经兮兮。几乎要破产了。
【老木头人】
合作社法修订要关注三个问题 一是合作社的决策体系,一人一票是不符合现代决策管理体系的;二是分配方式,按销量分配是不现实的,从实践情况看,自愿原则比较理想;三是合作社的分类体系及与分类体系对应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实践中合作社是多样化的。
【星光大道】
对新法修订的几点看法:
一、名称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去掉农民。规定宜宽不宜细。
二、调整对象应更加宽广,凡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交易的公民或法人,按合作社原则自愿联合成立的组织均应入调整对象。
三、关于联合社的问题,联合、联合、再联合。先成立基层社,由基层社联合成立联合社。再由联合社联合组成更大的联合社。由此一直发展下去,组成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大联合社。大社制钓小社,基层社管理农户。
更为关健的是,中国的合作社成员大都都是小生产者,这是在中国开展合作社运动面临的最大国情,这是立珐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搞一刀切的管理办法欠妥。
五、退出机一定要慎重。现在是放水养鱼的阶段,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有点问题天塌不下来,合作社不是发展的多了,而是少了。 最后,说一句,治大国如烹小鲜。现在,合作社运动刚刚起步,折腾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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