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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要求媒体删除忏悔视频,对不对还得法律说了算 | 新京报专栏

顾左右 新京报评论 2023-06-23
这样典型的个案,如能经由法院裁判昭示于众,无论对于当事人个体的法治教育,还是对于大众的法治宣传,都将裨益。

▲姜某凡的忏悔视频截图。来自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文 | 顾左右

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姜某凡,近日因维权又火了一把。


据正观新闻报道,落马国企高管姜某凡,在假释期间致电中国青年网,要求该媒体运营的视频号青蜂侠删除其早年的一段忏悔视频。姜某凡称,该视频侵犯其肖像权,如不撤将发律师函。


官媒遭落马贪官的删稿威胁,这事并不常见。但在职官员也好,落马官员也罢,能张口依法维权,闭口发律师函,说明还是有些法治意识的。法律也保障所有个体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不宜将“发律师函”视为“威胁”。


提出诉求是一回事,该诉求合不合法是另一回事。被发律师函的一方,也应该有这样的气度:大方接受律师函,咱们法院见。


另外一个问题是,落马官员有没有肖像权?当然有。这跟媒体有没有权利转发权威网站已公开的官员忏悔视频,也是两回事。


使用某人的肖像,原则上确实是需要肖像权人同意的。《民法典》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此,《民法典》也列举了两个“除外”。即“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青蜂侠引用已公开发表的姜某凡忏悔视频,系新闻报道需要,且使用、公开姜某凡的肖像不可避免,那么就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反之,如果非新闻报道需要,非不可避免,则应当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这样典型的个案,如能经由法院裁判昭示于众,无论对于当事人个体的法治教育,还是对于大众的法治宣传,都将裨益。


至于有人担心,落马贪官还在假释期间,就这么张狂叫板媒体,可见背后势力之强大。那也是猜度而已。换位思考,删除视频的诉求,表面上是肖像权,内核无非是过往丑闻不可宣扬。


平面媒体时代,一宗案件,案结事了,时间自会冲淡一切。网络时代,旧闻储存和超链接功能,让互联网有了记忆,随手一搜就能重现。


想要删除涉“丑”视频,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当事人家属来说,都是人之常情。可以说,网络让“丑闻”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非刑罚的惩罚性质。甚至,这惩罚较牢狱改造还要更持久,影响面更大。


从法律上说,判决一律公开,涉贪腐案件也不例外。要查到姜某凡当年的“丑闻”,在互联网上不过是举手之劳。两年前的相关报道还在,相关文字连带当年的忏悔视频,已在全网广为传播。本想“遮丑”,没想成“示丑”。这应该是姜某凡最不愿看到的。


追根溯源,如果落马官员在拍摄忏悔视频时,就知悉该视频将向全社会公开,并被用作警示教育的素材,则意味着该肖像权人同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


从语义上来说,忏悔是自我反省和自我救赎。从法律上说,忏悔可能还是当事人认罪悔罪的证据材料。类似这样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刑或刑罚执行方式,包括假释等,都有着重要作用。


如果没有认罪、悔罪,落马官员很可能就得不到从轻或减轻判处,甚至无法从监内实刑转为假释回家。因此,无论是从司法公正,还是从社会公平考量,都不允许过河拆桥,得了好处就不认罪、悔罪的反转发生。


从这个角度,姜某凡如其所言发律师函是其合法权利,而被发函的一方也可依法应诉,让法律来定分止争。而且,姜某凡或更多落马官员有没有真认罪、悔罪,让法院审理后公之于众,比舆论逼迫姜某凡们沉默,其实更好。


撰稿 / 顾左右(法律学者)

编辑 / 何睿

校对 /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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