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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求助拟入法,呵护公众善心不被欺骗 | 新京报快评

杨末 新京报评论 2024-03-31
这不是要限制个人求助的空间,而是要在进一步明晰双方责任的基础上,更好造福更多的求助者。
▲此次慈善法修订草案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拟规范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图/IC photo
文 | 杨末

想要捐款却怕被骗,公益平台“骗捐”乱象屡屡引发热议,也成为即将审议的慈善法修订草案的一大关注点。


据新京报报道,在12月22日上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说,即将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审议慈善法修改决定草案。据悉,此次慈善法修订草案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拟规范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


一方面,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


自慈善法施行以来,个人网络求助行为一直饱受争议。在当时,由于网络求助尚未大规模兴起,也为了避免过度抬高个体发起网络求助的门槛,立法机关最终将之视为是民间互助行为,因此并未纳入慈善法的范畴。但随着近年来网络求助的快速发展,以及其中所出现的种种乱象,推动其入法,强化系统性规范,显然有了更强烈的现实需求。


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9月至2021年底,全国累计有超过500万人次大病患者通过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超过20亿人次通过大病求助平台捐赠资金,筹款规模超过800亿元。可以说,个人网络求助对于不少遭受大病危机的个人和家庭,实际是发挥了“雪中送碳”的作用。


另一方面,其中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诸如备受舆论关注的“罗尔事件”“德云社演员众筹百万事件”,以及前不久发生的“成都被狗咬女童父母众筹事件”等,都一再让其中的失范一面暴露在舆论的聚光灯下,也一次次透支着公众对“众筹”的信任。


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的症结:一是部分求助者个人可能存在隐瞒财产、夸大病情的现象,给公众带来误导,有骗取善款的嫌疑。二是相关平台的权利和义务不明晰,像善款使用的透明度、平台服务费标准等都时常引发社会争议。甚至还出现了伪造病历,平台雇员在医院“扫楼”拉用户,刻意“包装”病情,“卖惨”吸引眼球等乱象。


这一背景下,在法律上对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作出更明确的规范,确实很有必要。像此次修订草案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平台也该对求助者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都从法律角度明晰了相关参与主体的责任,有助于压缩弄虚作假的空间,遏制平台过度商业化倾向。这既是对大众善心善行的必要呵护,也利于让最有需要的求助者得到帮助。


当然,慈善法的修订将个人求助纳入,主要是传递一种治理信号,为相关具体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上位法的依据。事实上,此次记者会也强调,考虑到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定,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信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也就是说,涉及对个人求助尤其是求助平台的具体规范细节,还需要通过细化的管理办法来确定。


这方面,有一些建议或是值得考虑的。比如,有业内人士建议,建立民政、公安、医院、金融、网络等部门的共同协调审核机制,向社会求助的病例信息可由医院方参与审核,求助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由公安、金融部门等参与审核;将网络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状况纳入社会诚信记录,严惩诈骗行为等。


总之,慈善法的修订及后续个人网络求助行业具体管理办法的出台,不是要限制个人求助的空间和相关平台的发展,而是要在进一步明晰双方责任的基础上,更好维护个体求助者的正当权益,让平台在规范运行中呵护好社会的善心善行,也造福更多的求助者。


撰稿 / 杨末(媒体人)

编辑 / 刘天红

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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