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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耳店被罚22万,需避免“小过重罚”重演 | 新京报社论

社论 新京报评论 2024-05-02
避免“小过重罚”,还需跳出单一执罚思维,让合规服务走在执法之前。
▲涉事耳部护理店。图/央视新闻视频截图
新京报社论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家耳部护理店,因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追加罚款11万元。这宗个案一经媒体披露,旋即引来如潮质疑。

3月29日,当地执法部门还在回应中坚持涉事店铺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非法行医”的认定无误。罚款也是按“一般情形”的下限处罚。其言下之意,已是依法从宽、“网开一面”了。

3月31日,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4月1日,翠屏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该区卫生健康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终结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三天两份态度迥异的回应,颇让围观网友感慨执罚之多变。而法院裁定允许撤回,也只是说,对于此案法院不再强制执行,而相关处罚并没有撤销,还要等执法部门的后续处置。

以社会视角观察这一个案,之所以引发争议,在于执法部门的“执罚”与多数公众心中的“常理”颇显割裂。尤其是,该店开业至被迫关门,其营业收入仅2000元,却遭到11.2万元的高额罚款,被认为是“小过重罚”重演。

本案是否属于“小过重罚”,仍有具体事实需要厘清。比如,在大众认知中,散见于市井巷陌的采耳,多被视为一种传统的保健方式,与“医疗诊断”“治疗”等医学名词相距甚远。因此,能否认定为“非法行医”,也有不同声音。

对此,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专门回应:执法当日,该店正在使用“小可视”内窥镜仪器对一顾客进行检查,检查后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疗方案,进行云刀摩擦耳道等手法,故被认定为“诊疗”。

直到今日,执法部门虽已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但耳部护理的合法合规经营,仍是云蒸雾绕、模糊难辨。

是否内窥镜一律不能在非医疗行为中使用?哪些工具可在作为非医疗行为的采耳中合法使用?这种比街头采耳看上去要“高级”一些的耳部护理,究竟是“理疗”,还是“治疗”,在行政处罚上还应尽快给出明确答案。

事实上,仅有行政处罚解决不了上述问题,只有深入反思并纠正“重处罚轻服务”的“执罚思维”,变“服务与处罚并重”“服务先行处罚殿后”,方能有效避免执罚屡陷“情法冲突”的尴尬,也避免“小过重罚”的嫌疑。

执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但执法与执罚之间不能画上等号。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行政相对人的首次违法或轻微违法行为,如果一发现就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有时非但不能达到制裁的效果,反会造成执法部门、被罚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盘皆输的结果。

将合规教育引入执法,并置于处罚之前,积极主动帮助违法者认识错误、改正行为,这是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应有之义。通过“服务与处罚并重”“服务先行处罚殿后”,执法部门不仅能够实现法律的刚性约束,亦能体现出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和引导,使他们在认识到错误的同时,更能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帮助。

能进入舆论视野的“小过重罚”案例少之又少。舆论关注下的个案纠偏,也难以惠及反复发生的同类执罚案件。只有跳出单一的执罚思维,更加注重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结合,推动执法行为的改进和优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更好实现社会治理效果。

以民为本是服务型政府的核心,而完整、全面、准确执法,本就是一个服务型政府应该做的,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小过重罚”现象不断重演。
编辑 / 徐秋颖校对 /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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