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经历不能成了求职者的“污点” | 新京报快评
文 | 李曙明
申请劳动仲裁,会影响以后找工作吗?
8月19日《工人日报》报道,申请劳动仲裁,本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却因有过劳动仲裁的经历,在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在与劳动者商议离职事宜时,有企业HR直言不讳:“不要轻易申请劳动仲裁,会有记录,公司不录用有仲裁记录的人。”
作为劳动关系中对立统一的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既有“一荣俱荣”的共同利益,也在很多时候存在相反的利益诉求,在解除劳动合同等环节,利益冲突还可能很激烈。当双方自行协商不能谈拢时,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有利于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是一种理性选择。
需要强调的是,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手段,但劳动仲裁并非只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平等保护。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公司不录用有仲裁记录的人”,既令人费解,也“后患无穷”。在用人单位眼中,“有仲裁记录的人”是什么人?哪些人又是这些单位的理想招录目标?
有仲裁记录即不录用,而不问因何仲裁,可见用人单位并不关心劳动者申请仲裁是无理取闹还是依法维权。在这样的用人单位看来,一个人只要申请过劳动仲裁,就是“麻烦制造者”,就可能加大单位管理成本,单位就应该通过不录用与其彻底“切割”。
如此,对这样的用人单位来说,理想的招录目标,无非是那些即便受到单位不公正对待,仍选择逆来顺受的人。
“不要轻易申请劳动仲裁”,这话从企业HR口中说出来,对劳动者是一种赤裸裸的威胁。一旦“不录用有仲裁记录的人”成为更多单位的用人标准,势必会对有维权想法的劳动者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在劳资关系中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将面临更加不利的处境。
而且,这也是一种明目张胆的就业歧视。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不录用自己是出于这个原因,以歧视为由打官司,也有不小的胜算。
不过,用人单位如果不想要有仲裁记录的人,总会找一个法律上说得过去的理由(很多时候并不需要理由),如此,劳动者并没有讨还公道的途径,只能吃哑巴亏。而且,有的劳动者可能也会嫌为此打官司麻烦而放弃维权。
这样看,做好仲裁信息保密工作,不让劳动者“有过仲裁记录”的信息为外人所知,是保护其再就业权益更为可行的路径。《工人日报》报道披露,有用人单位通过某种途径拿到劳动者仲裁记录的信息,相关保密工作还有改进空间。
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本就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之前,包括劳动者在内,各方在这方面保密意识并不强。随着仲裁记录影响再就业,仲裁信息成为当事人不愿为外人知晓的个人隐私,相关保密工作将受到当事人重视,其正当保密要求也应得到仲裁机构的尊重和认可。
而在仲裁裁决书公开等环节,仲裁机构也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对当事人信息等隐私做模糊化处理。另外,劳动仲裁后案件可能进入诉讼程序。所以,除了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也是保密工作主体,应在做好司法公开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最后要提醒一些中介机构。由于用人单位有需求,劳动者仲裁信息变得“炙手可热”,中介机构就有了买卖空间,但这些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传播必须依法而行,否则可能“吃不了兜着走”。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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