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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退房2小时收半天房费,这种“行业惯例”不该惯着 | 新京报快评

柯锦雄 新京报评论
2024-10-31

所谓“行业惯例”早就该被打破了,相信新的标准将是围绕如何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住客需求展开。
▲资料图:酒店延迟退房2小时收半天房费的“行业惯例”引发消费者不满。图/IC photo
 | 柯锦雄
“延迟退房2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对于这样的霸道条款,河南律师黄文得没惯着,直接将酒店起诉至法院。据报道,历时8个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近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

今年1月10日,黄文得一行2人入住某酒店,由于工作耽搁直到第二天15时才退房,酒店由此多收了半天房费。黄文得认为酒店没有事先告知,延迟退房2小时收取半天房费不合理,认为按小时收费比较合理,但是酒店不接受。酒店主张已在房卡上载明退房时间,且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

事实上,“延迟退房”之争多年前就被诟病,真的是所谓“行业惯例”导致的吗?

酒店所谓“行业惯例”,来自2002年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10条规定。但是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只是一个行业协会,其发布的行业规范应当作为酒店服务标准的一种行业倡导,可以作为住客维权的依据,但不应成为酒店限制住客权利的“惯例”。

此后,“12时退房”在国内引发多起消费者投诉。2009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当年十大消费维权举措,其中酒店“12时退房”成为其要破解的行业潜规则之一。2009年《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修订版)删除了这一条,所谓“行业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废止。

涉事酒店拿一条违法且过时的“行业惯例”抗辩,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准确来说,这类由酒店单方提出的格式条款,因为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义务,依照《民法典》第497条规定,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既然提前退房不少收房费,延迟退房当然也不应该多收房费了。
“行业惯例”的存废实际也是市场发展的结果。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02》的数据显示,2001年国内星级饭店7358个,而到了2009年,星级饭店已经增长到14237个。

这还只是星级饭店的增长,随着市场的发展,提供住宿服务的除了星级饭店之外,还有一般的连锁酒店、民宿等。据《2024中国酒店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国住宿业设施总数约61万家,其中酒店业设施约32万家;酒店客房总数约1650万间,其中连锁客房数约676万间。

从市场供求关系的角度而言,在这个所谓“行业惯例”出现之前,整个市场属于一种卖方主导的市场,酒店还有底气挑顾客。另外,酒店管理水平也存在不足的问题,实时为入住旅客匹配合适的房型存在难度,因而为了避免前后入住旅客的衔接问题,对退房时间要求往往比较严格。

但如今,市场上的客房供应已经是源源不断,市场已经从卖方主导逐渐变成买方主导,消费者有条件挑选价廉物美的酒店。事实上,目前已有部分酒店以“支持延迟退房”“对点24小时入住”等为特色服务,吸引消费者。

而随着数字管理技术的发展,不少酒店已经可以做到24小时随时入住。所谓的“行业惯例”早就该被打破了,而新的“行业惯例”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正在形成,相信新的标准将是围绕如何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住客需求展开。
撰稿 / 柯锦雄(律师)编辑 / 徐秋颖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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