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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说不!| 案例快递649


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
民族的希望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是全社会的责任
人民法院更是义不容辞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7日,法官正在阅卷

什么?这个罪犯周某“三进宫”都是因为强奸,最后一次伤害的还是未成年少女!先把被害人捂晕,再用胶带封嘴,造成被害人上呼吸道被封闭后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再看看他的狱内表现:改造表现正常,但是法院判决的四千多块赔偿款还没履行。综合以上情况,能证明这个罪犯有悔改表现吗?前面两次进监狱都没改好,这次出去后会不会再犯罪?再去伤害未成年人怎么办?


2月22日,法庭上

法官


谈谈你对这次犯罪的认识。

周某


我因为一己私利,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伤害,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官


本次判决后为何不及时履行赔偿款?

周某


当时没有想到这个事情。

法官


罪犯周某,作最后陈述。

周某


我因为一己私利,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伤害,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官


……


2月24日,法院会议室

10位法官集体研究罪犯周某的案情,讨论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符合减刑条件。


2月26日,法院裁决

罪犯周某自2009年至2018年间,连续三次犯强奸罪,末次犯罪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恶劣。该犯经服刑改造后非但没有悔改,反而再犯,故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情况以及服刑期间的表现,法院认定其不具有悔改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罪犯周某不予减刑



法官说法


减刑是国家的权力,是对罪犯改造的一种奖励,更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罪犯周某虽然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了五次表扬,但其屡次因犯强奸罪进了监狱……

周某1988年出生,从其20岁开始,就因犯强奸罪进了监狱,接着在假释考验期又犯强奸罪,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再犯强奸罪,这次还将魔爪伸向了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四千多元的赔偿至今仍未履行。事实证明,周某虽经一次次改造,但均未真正悔改,故人民法院严格控制其减刑,督促其在服刑期内切实悔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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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无锡中院审监庭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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