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2021年10月起,本公号开设“深耕•微分享”专栏,主要刊登两级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通过思考、摸索总结出来的审判思路、规律、经验、技巧等,以期对其他审判人员或办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同时欢迎法律共同体及法律爱好者留言参与讨论。
本|期|作|者
无锡中院刑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江苏省优秀法官
楼炯燕在刑事案件动辄几十卷的复杂证据材料中,法官们是如何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真相呢?其实我们每位法官都拿着“放大镜”在仔细挖掘案件中的蛛丝马迹,试图找寻事实间的隐蔽联系,小心翼翼地将其拼成一条名为“证据链”的“通关宝物”,这是审理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之路。
刑事法官多少有些做侦探的潜质,“罗生门”式案件时有发生,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各执一词,真假难辨,分别按照于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表述或编织谎言,使得事实扑朔迷离。
“真相,是否只有一个?”这是刑事法官时常需要考虑的问题。对此,我们一般通过以下方式了解事实:
首先,必须充分阅卷。常见的阅卷方式有系统阅卷法与重点阅卷法。所谓系统阅卷法,也可称为通读阅卷法,该方式是为了了解案件全貌,对案件中涉及哪些证据做到心中有数。而重点阅卷法,也可称为问题阅卷法,往往是法官带着某个问题着重阅卷,以解决心中的疑惑。
其次,仔细核实证据。必要时候,法官可以进行核证,即向证人或鉴定人员等核实相关证据,以达到确认某项案件事实的目的。核证既可以是法官单方核证,也是可以是法官联合公诉人、辩护人多方核证。
最后,补查重要证据。法官可以建议公诉人依法补充收集、调取、移送新证据,这些通常都是为了加固或完善证据链,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晰明确。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审查判断证据往往是刑事案件的重点及难点。法官要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审判经验,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作出判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例如一起零口供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某自称未曾到过无锡案发现场,警方查获的金器系其从他人处购得。该案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女儿证言、被害人提供的购买金器发票、被告人销赃下家的证言、收购称重记录照片、被告人的出行轨迹记录及监控录像等。面对这些证据,笔者是如何一一审查的呢?
首先是对单个证据的分析,即审查某个证据本身是否存在矛盾,有无失真之处。在这起盗窃案中,黄某的供述中关键事实前后矛盾、不合常理,其自称销售给下家张某的金器系从他人处收购所得,但又无法提供上家的联系方式;其自称从无锡案发小区出来后直接回到苏州租住处,后在庭审时又承认当天去过销赃地宁波。通过对其供述的分解、甄别,可以看出被告人避重就轻、随证而变。
其次是关联证据的比对,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加以比对,重点分析其内容与事实逻辑是否具有一致性,进而确定它们的真伪与证明力。这起盗窃案中,通过比对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发现被害人陈述能够得到被告人下家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女儿证言等证据印证,证明力明显强于被告人供述;通过比对被害人提供的金器购买发票反映的重量、张某提供的收购称重照片,两者反映出的金器重量是一致的;通过比对被告人行程轨迹、监控录像、张某证言及被害人女儿证言等,能够印证被告人当天去过案发小区及销赃地。
最后是全案证据的判断,即把全案证据排列组合,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是否能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以及能否充分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此件盗窃案中,依靠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被告人“到达案发地——入户停留——销赃——返回租住地”这一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黄某窃取金器的事实。
经过前两步,法官此时已抵达“山顶”,俯瞰全局,应对全案进行系统审视与理性判断,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判决结果。无论前期的阅卷、推理有多么复杂,更多的是法官自身的头脑风暴,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他们最关心的还是如何定罪量刑。
定罪是基于案件事实,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而量刑则是考察有无自首、立功、累犯、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及犯罪前科、被害人谅解等酌定量刑情节。还是拿黄某盗窃案举例,此案中,黄某的行为明显已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且其自身具有累犯等从重量刑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法官即应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最终处以公平公正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