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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草案: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 | 学刊

2016-07-28 吕俏然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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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在第三次民法典浪潮中陆续出现了人格权独立的趋势,以此为背景,同时基于编纂民法典的契机,关于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的话题再一次引发了学者们的激烈讨论。


本文旨在与读者分享持不同立场的学者观点,希望能使读者对于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1、《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原文:王利明,《现代法学》2015年03期)


【摘要】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存在明显区别,其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人格权的发展趋势也表明其无法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涵盖,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之中将影响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和利用,人格权不应规定于总则中的主体制度,甚至不能全面规定于总则之中。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不仅具有足够的理论支持和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看,也完全符合民法典体系的发展规律,并将有利助推民法典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利益;民法典编纂;


2、《人文关怀与人格权独立成编》(原文:王利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01期)


【摘要】人文关怀已经成为当代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在民法典中引入人文关怀理念,首先就表现在应当将人格权单独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不仅是对民法通则成功立法经验的继承和总结,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民法典时代精神的体现。将人格权放在总则的自然人部分加以规定,无法满足对人格权作出全面规定的制度要求,在立法技术层面也不可取,更存在诸多弊端。同时,侵权法和人格权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通过侵权法完全替代人格权法。


【关键词】人文关怀;人格权;民法典编纂;

  

3、《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重大争论的理性思考》(原文:杨立新,《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01期)


【摘要】编纂民法典如何规定人格权法,争论比较广泛,经历了从学术观点之争、立法技术之争到政治风险之争的转变。前两种争论均为学术研究的正常范围,后一种争论显然超出了学术范围,是一种不正确的讨论法学学术问题的态度。事实上,人格权法究竟应当怎样立法,在民法典中究竟放在何处,并不是政治问题,而是学术观点和立法技术问题。我们应当理性地对待人格权法立法问题,使之在民法典编纂中,沿着《民法通则》开创的人格权立法方向,继续加强人格权立法,加大人格权保护力度,尊重人,尊重人格尊严,进而使国家更加文明、社会更加进步,实现振兴中华的理想。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学术观点;立法技术;政治风险;理性思考;

 

4、《人格权的宪法意义与民法表述》(原文:刘凯湘,《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02期)


【摘要】人格权是人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权是近代宪政制度和人权运动结合的产物。人格权首先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没有宪法或宪法性文献的赋予与规范,便没有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同时,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人格权进入民事权利体系受制于人类认识规律以及人格权本身的性质;现有民法典未能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不能够成为判断人格权私权属性的障碍。不能认为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便可以得出民法无须对人格权作出规定的结论,更不能认为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而不能由民法典加以规定。基本人权由宪法创设,私权由民法创设,但人格权的创设有其特殊性,民法对人格权进行的是第二次赋权。


【关键词】人格权;私权;公权力;基本权利;民法典;

  

5、《抽象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之构建》(原文:杨立新、刘召成,《法学研究》,2011年01期)


【摘要】当今的人格权法中出现了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利用权以及自我决定权等。这些非具体人格权的产生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性发展,而非体系构建的产物,因而由其与具体人格权共同构成的人格权体系内部产生了矛盾。传统民法注重对外在人格和内在人格的保护,对此通过具体人格权制度予以实现,但对于处于人格核心地位的意志自由则欠缺保护。意志决定自由是人格的本质,决定了人的人格个性和人格发展,民法应当予以保护。抽象人格权就是对于意志自由的保护。它包括自我决定权、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商业利用权。抽象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地位是具体人格权的权能,同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由抽象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完整的人格权体系,对意志自由、内在人格和外在人格提供全面的保护,并且可以解决具体人格权与各种非具体人格权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抽象人格权;人格层次;自我决定权;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利用权;

 

6、《民事权利的法律技术与人格保护的民法法典化模式》(原文:张翔,《当代法学》,2016年03期)


【摘要】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一项实证法上的民事权利,民法典通过人格权对人格利益所施加的保护,是一种“人之权利保护”。在诸种人格之保护的法典化模式选择的学说中,只有“独立成编说”才会导向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确立。由我国民法上人的基础以及民法典的使命所决定,我国民法具备人格权独立成编所需要的人格权客体外在化条件。独立的“人格权编”应当按照支配权的法典化模式来构建,即立足于人格权宣示及人格支配,至于人格保护规范则应纳入未来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独立的“人格权编”还需要明确界定人格权客体的边界,按照“权利侵权”的模式来构建人格权的救济方式。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民事权利;立法技术;

 

7、《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系效应之辨识》(原文:黄忠,《现代法学》,2013年01期)


【摘要】就终极意义而论,说人格权为宪法权利抑或民事权利均属不当。但自实证法而言,究竟是由宪法,还是由民法来规定人格权,这只是一个法律分工问题,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只要我们继续采取立法导向的规范化思路,则人格权的民法化就是必要的。自然人对其人格要素享有支配权,并且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的商业化倾向也使得人格权与自然人间发生了主动分离,这就说明人格权已经不能再寄居于自然人编了。从《侵权责任法》的定位和人格权的特征及其现实需求来看,人格权法也不宜为《侵权责任法》所涵盖。因此自体系而言,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继承《民法通则》的传统,坚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例。


【关键词】人格权;自然权利;宪法基本权;人格权法定;人格权商业化;

 

8、《人格权规范的属性与表达》(原文:窦海阳,《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年02期)


【摘要】人格权规范在性质上属于行为规范。然而,较之物权法规范和合同法规范来说,它在命令和引导民事主体实施行为方面的作用很不明显。因此,人格权规范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对行为的具体指导,而在于对人格权的宣示。正因为它对人格权的宣示意义,人格权规范的表达以“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为主。从法律解释角度来看,其他的人格权规范表达大多可以根据逻辑关系从中推导出。因此,如果有些人格权规范在表达上没有特殊价值,那么可以将其删减。在民法典体系中,人格权规范需要进行专门规定。但是,由于它对人格权的宣示意义以及法条之间关系所导致的精简程度,最好将人格权规范置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关键词】人格权规范;民法典;行为规范;法条;

 

9、《人格与人格权立法模式探讨》(原文:马俊驹,《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01期)


【摘要】人格权与人格不同,人格权不再是主体制度的一部分;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不可能归入财产权;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能不同,人格权的“广义内容”不可能仅限于侵权法上的规定。民法上人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分为四个层次: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人格伦理价值的法治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实现主体人格伦理价值权利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并建构独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规则;对人格权的救济应采用“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人格;人格权;立法;民法制度;

 

10、《“人格”澄明对“人格权”立法之争的调和》(原文:彭诚信、王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03期)


【摘要】人格具有法律人格与自然人格多元内涵。法律人格有“罗马法上的法律人格”与“现代法上的法律人格”之别,前者把主体资格作为特权予以分配,后者则把主体资格平等对待并体现为现代法上的权利能力制度。立基于自然人格之上的现代法律人格的平等性决定了具体权利的多元性以及法律保护的立体性。人格权与自然人格没有直接的规范关联,与法律人格有直接但非唯一与排他的规范关联,这一特性决定了人格权法能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更多是形式意义上的立法选择,而非主要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人格;法律人格;自然人格;人格权;民法典编纂;

 

11、《人格权立法之历史评析》(原文:易继明,《法学研究》,2013年01期)


【摘要】《大清民律草案》吸收先进法律文化,采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法律人格学说,在总则编设人格权一节,并通过总则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人格权权利体系,奠定了中国人格权立法之基本走向。《民国民律草案》确认了《大清民律草案》规定的各项人格权,但总则编不再设立人格权一节,设权性规范的重点转入债编。民国民法循着《民国民律草案》的思路,人格权立法重心在债编,并增加了健康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形成了开放的人格权立法构架,设专节规定人身权,并通过判例、司法解释和附属性立法,形成了人格权立法与权利体系。历史地看,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始终采取总则与债权相结合的方式,只是在设权性规范的立法重心上有所变化。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则实现了从民事主体与债之关系两者结合的二元结构向主体制度、权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三者结合的三元结构的转变。三元结构对应的是人格权规范的三个部分,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救济。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在继受与传承中悄然变化,直至断裂;而在断裂中,生命体在社会中顽强地存在,并通过立法在理性与进步中实现自觉。而支撑这种自觉的,是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社会文化,并提供一条通过民事整合宪政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人格权立法;二元结构;三元结构;法的继受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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