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草案:展望意思表示制度 | 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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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学者关于意思表示制度中的错误区分、解读和相关解释等理论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而未来民法典的设计势必需要考虑相关的立法建议和背后的理论争执,为未来意思表示制度的改进方向做出指引: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是否合理?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和考虑因素有哪些?故意欠缺真意的意思表示效力如何?本学刊速递即为读者整理近年来关于意思表示的学术争论,为读者对未来意思表示制度做出自己的思考提供新方向。
1《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构造》(原文:梅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03期)
摘要: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错误应区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表示错误可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但应采纳理性人判断方法和可归责性理论对撤销权予以限制;而动机错误一般不会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只有重大的动机错误才被视为表示错误。动机错误是否重大不应局限于交易上认为重要的性质错误,而应由法院依据利益衡量方法裁判。这种错误的区分模式适应了当今信息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属于错误的一元模式,应当予以变革。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在区分模式的基础上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关键词:意思表示;区分模式;表示错误;动机错误;
2《我国民法典总则中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立法设计——以权利本位为视角》(原文:董彪、李建华,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05期)
摘要: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在我国未来民法典设计中举足轻重。但是,学者关于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认识一直存在较大分歧。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首先委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该专家建议稿专设一章对法律行为进行了规定。有必要结合专家建议稿,从权利本位论的视角重新解读“意思表示”、“合法性”以及“私法效果”等要素,揭示其与权利之间契合或背离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设计提供相应的立法建议,即恢复大陆法系法律行为理论的传统,废弃“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将合法性排除在构成要素之外,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重构法律行为。
关键词:权利本位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意思表示;合法性;私法后果;
3《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原文:郝丽燕,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05期)
摘要: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但是民法理论问题,也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其理论经历了“意思说”和“表示说”到“效力说”的发展,在法律适用上现代民法主要采“自然解释”、“规范解释”和“(合同)的补充解释”法。“自然解释”实践中主要适用于遗嘱的解释和“误言无害真意”解释规则中;“规范解释”法则主要适用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和向不特定多数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而“补充解释”则用于填补合同的漏洞。另一方面,“自然解释法”和“规范解释法”的适用领域不能严格区分,应当互为补充。
关键词:意思表示;法律解释;自然解释;规范解释;补充解释;
4《论意思表示的司法解释、方法及其规则》(原文:王敬礼,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11期)
摘要:意思表示的司法解释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围绕意思表示司法解释的概念、意思表示司法解释的参考因素、意思表示司法解释的方法以及意思表示司法解释需遵循的基本规则展开分析。实现对表意人真实意思的探求需要结合表意人意思表示时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进行判断。解释者结合相应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不能自动得出表意人的真实意思,需要运用法律规定的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
关键词:意思表示;司法解释;参考因素;解释方法;解释规则;
5《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原文:冉克平,载《法学》2016年第02期)
摘要: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并原则上排斥后者的德国学说与立法(“错误一元论”)并不合理,应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予以一体化整合(“错误一元论”)。在立法政策上,以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兼及相对人的消极信赖保护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交易安全的需求;相反,应当确立以相对人的积极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为宗旨的行为外观责任。错误的构成,在表意人方面,必须属于实质性错误并给表意人造成较大损失而且排除其重大疏忽的情形;在相对人方面,除非其导致错误的发生、在可识别错误的情形下违反诚信原则,以及构成共同错误,才允许合同被撤销。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上的错误制度应当借鉴和吸收比较法上的最新立法成果。
关键词: 错误;动机错误;“错误一元论”;“错误二元论”;实质性错误;信赖保护;
6《故意欠缺真意的意思表示之效力》(原文:潘运华,载《东南学术》2016年第03期)
摘要:故意欠缺真意的意思表示包括真意保留、戏谑表示和虚伪表示三种情形。传统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对其效力的处理存在不足,需要加以完善。在真意保留的情形,应该就表意人对受领人为真意保留的目的之善意与否而做出不同规定,并将相对人明知其真意保留和应知其真意保留在法律效果上等同视之。在戏谑表示的情形,对受领人的信赖保护需以其无过错地信以为真为前提,在表意人明知对方无过错地信以为真而故意不告知时,其法律效果应该加以区别对待。在虚伪表示的情形,其无效不影响其背后隐藏的法律行为之效力。这三种情形在无效时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键词:意思表示;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效力;
7《论意思表示解释中的“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原文:张金海,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04期)
摘要: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兼顾表意人的自我决定与受领人的信赖保护。在表意人的理解不同于该表示的客观含义的情况下,如果受领人知道或者能够被合理地期待知道表意人的意思,表意人的意思应占据优势。其原因在于这种情况下的受领人不存在信赖或者其信赖不值得保护,并且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在适用"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时,表示的客观文义具有初步的优先性。表意人如欲胜诉,需要举证他的意思不同于客观含义,并且受领人知道或者可以被合理地期待知道他的意思。前期的磋商、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以及缔约后的行为是适用该规则时的主要参考因素。
关键词:意思表示解释;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信赖保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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