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模式相关问题 | 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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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要解决的是实现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法律效果的要件问题,是对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法律调控方式。作为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石,物权变动模式对于财产流转、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民法典分则制定的背景下,本期学刊速递拟选择部分期刊论文,对近几年来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学术讨论进行简要梳理,以一窥学界之关注焦点。
纵观各国,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第一,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要件可表示为“债权合意+公示对抗”,以法国为代表;第二,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要件可表示为“债权合意+公示生效”,以瑞士为代表;第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表动要件可表示为“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生效”,以德国为代表。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界通说认为,在区分原则的前提下,我国物权变动在债权意思要件的基础之上,采取了以公示生效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
董学立:《论<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新模式》
董学立教授根据自己的解读认为,《物权法》以12个条文规定公示生效主义、以8个条文规定公示对抗主义,事实上采取的是公示二元主义,即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并立的物权变动模式。就物权变动的意思要素而言,《物权法》第15条对区分原则的明文规定,在事实上承认了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的物权意思。因此,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是“物权意思+公示生效”和“物权意思+公示对抗”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其中,“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可谓是一种全新的立法模式。物权意思的选择不仅可以满足民法典逻辑化、体系化的要求,也能实现法律所欲最求的目的;公示对抗的制度安排既可以澄清物权行为与物权公示的关系,也可以还物权公示法律技能之本来面目。
【摘要】《物权法》接受了区分原则也大量采用了公示对抗主义,这使得“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得以成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拆解物权变动立法要素可以明了:物权变动的主观要件是法典逻辑化、体系化的产物,客观要件是以什么样的立法技术反映“特定物”的结果。组合物权变动立法要素可以得出:物权意思的选项不仅满足了法典的体系唯美追求,而且也能实现法律所欲追求的目的;公示对抗的制度安排既可以澄清物权行为与物权公示的关系,也可以还物权公示法律机能之本来面目;实证研究表明:“物权意思+公示对抗”立法模式并非不曾有过,实为不曾发现过。我国民事立法宜将“物权意思+公示对抗”视为一种新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纠正过去的一些错误认识。
【关键词】物权变动;主观要素;客观要素;立法模式;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朱庆育:《物权行为的规范结构与我国之所有权变动
朱庆育教授认为,《物权法》颁行之后,我国债物二分的立法格局基本确立。无论立法者是否意识到其与物权行为理论的关联,均不影响实证规范的逻辑展开。在此情形下,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离,已无关乎立法者的意志选择,而是逻辑之必然。另一方面,在公示公信领域,承认物权的无因性具有其制度基础。
【摘要】《物权法》虽已颁行有年,有关所有权变动的规则却仍聚讼纷纭,在物权行为的规范结构框架之下,我国之所有权变动规则应作系统检讨。立法已确立债物二分的格局,在维护私法自治的前提下,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离在既有规范脉络中清晰可见;同时,我国物权公示以公信主义为原则,物权变动的抽象原则亦有其制度基础。
【关键词】债物二分;物权行为;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无因原则;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家》,2013年第6期。
季境:《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在我国的修正及其完善》
季境副教授亦主张认可独立的物权行为。随着科技发展,登记制度已越来越成为当代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中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无疑比以其为对抗要件更能达到节约成本、减少司法损耗的效果。事实上,我国司法实务已与时俱进地将区分原则作为裁判案件的基本理念,结合当前登记制度的施行和建立公证事先审查制度,变化了的公示手段意义,使独立的物权行为理论具有得以认可的前提和基础。
【摘要】物权变动无论采意思主义还是形式主义,区分原则还是同一原则,均以意思要素和形式要素为其构成,都将形式要素作为决定性因素解决最终争议。在一国的立法与司法中,公示手段的意义不同也对相关理论及实践的形成起着决定作用。目前,对我国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进行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应结合当前登记制度的施行及建立公证事先审查制度,排除不完全的继受带来的体系上的问题,认可独立的物权行为。
【关键词】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区分原则;物权行为;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5期。
王利民、王俊峰:《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两难处境及相关思考》
除了前述认可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主张,有学者认为,根据经验,单纯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可能更为合理。
我国《物权法》确立区分原则后,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仍处于相持不下的状态,并最终形成了两难的处境。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不同主张的学者因学术背景、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因缺乏基本的共识和交集,大多处于自说自话的状态。而要破除这个困境,关键在于构建一个合理讨论问题的实践论辩平台,这个平台的基础和前提在于认清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结论。若进行实证分析,结论将导向物权形式主义;若进行经验解读,结论将导向债权形式主义。“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符合经验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较之囿于体系思维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更为合理。
【摘要】在我国《物权法》确立区分原则之后,债权意思主义已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所摒弃,但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仍相持不下并最终形成了两难处境的局面。这种现象的出现根本上是由持不同主张的学者迥异的学术背景和思维方式所致,而通过实践论辩层面上的分析,以荷兰为代表符合经验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较之囿于体系思维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更应成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两难处境;实践论辩;处分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龙俊:《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
当然,在前述两种观点之外,学界亦存在更加强调意思表示和权利外观对物权变动的影响的观点。
在考察比较法上关于登记对抗主义的各种理论构造后,龙俊老师认为,权利外观说更适应我国民法体系的观点,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理论构造,当事人之间仅因意思表示就发生了完全的物权变动。但当事人在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由于信赖物权尚未变动的权利外观而从事了交易行为,法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这种信赖,承认第三人在登记后可以取得该物权。采取权利外观理论构造,登记对抗主义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也加速了财产的流转,这主要体现在物权仅因意思表示而发生变动的场合。
【摘要】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冲突。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说,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完全的物权变动。但在当事人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由于信赖物权尚未变动的权利外观而从事了交易行为,法律保护此种信赖,承认第三人在登记后可以取得该物权。我国法律原则上仅保护善意第三人,总体上符合效率价值。但是参考比较法和法经济学,也应该承认一些例外:侵权人等完全无权利的人、继承人、连环交易中的前手或者后手、狭义的一般债权人和特定物债权人属于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可以对抗之;破产债权人、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属于绝对不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不可以对抗之。
【关键词】物权法;登记对抗主义;理论构造;第三人;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
李永军、肖思婷:《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
与此相反,在公示手段方面,李永军教授认为,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的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上实际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这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
【摘要】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关键词】物权法;登记生效模式;登记对抗模式;物权变动模式;物债二分;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3期。
陈永强:《物权变动三阶段论》
在讨论物权变动模式的同时,也有学者对物债二分本身进行了一定的反思。陈永强副教授认为,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并不能为债权与物权相混合的法律形态提供正当性说明。比如,基于买卖关系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自债权设立至所有权转移之间存在一种中间型权利形态,该中间型权利由支付价款与交付占有两个要素构成,其具有实质性的物权属性,可以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对抗抵押权及已登记的受赠人。
【摘要】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是传统民法解决物权变动问题的基本模式,为物权的确权建立了一条清晰的判断标准,即买受人享有物权还是债权仅仅依据单一的公示而为判断,未登记者不享有物权。但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不能为债权与物权相混合的法律形态提供正当性说明。根据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在基于买卖关系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自债权设立至所有权转移之间存在一种中间型权利形态,该中间型权利由支付价款与交付占有两个要素构成,其具有实质性的物权属性,可以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对抗抵押权及已登记的受赠人。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的提出体现了法律思维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的方法论意义。
【关键词】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中间型权利;不动产登记;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
综上,关于我国《物权法》应采用何种物权变动模式、正在采用何种模式、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孰优孰劣、物债二分原则是否需要反思,学者都曾进行过或多或少的讨论。
王轶:《物权债权区分论的五个理论维度》
王轶教授认为,物权变动模式的差异,归根结底是运用民事法律事实制度对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进行解释、筹划所产生的差异。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属于民法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解释者的前见不同,解释选择的结论就不会一样。对于物债二分的区分,王轶教授认为,认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与认可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不能完全划等号。认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区分引起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同样可以明确地区分物权与债权。
【摘要】物权债权区分论,就是指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将财产权区分为物权和债权。学界有关物权债权区分论的讨论,可以类型化为五个理论维度:一是为什么会存在物权债权区分论这一问题?二是为什么可以区分物权与债权?三是为什么要区分物权与债权?四是如何区分物权与债权?五是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体系效应是什么?认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和认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尚不能完全画上等号。认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区分引起债权变动和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同样可以明确地区分物权和债权。
【关键词】物权;债权;物权债权区分论;物权变动;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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