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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花开月正圆:“式易堂大印”法律效力的解读 | 品茗

2018-01-13 贺舒宇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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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228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近日,“那年花开月正圆”正在火热上映,收获了不俗的国民关注。该剧以清末陕西省泾阳县安吴堡吴氏家族为背景,讲述了出身民间的陕西女首富周莹跌宕起伏的人生。看剧群众对于这个剧情转折应该有深刻印象,泾阳吴家的大当家吴蔚文暴毙狱中,少东家吴聘惨死,少奶奶周莹手持公公吴蔚文授予的式易堂大印,踏上了争取当上吴家大当家、收回东院财产的征途。支撑剧情的关键线索“式易堂大印”究竟是何物?其实这里隐含了古代中国宗法背景下的一系列法律逻辑和商业逻辑。



“式易堂大印”在宗族内部的效力:宗族法的软法功能


“式易堂大印”可以说是吴家大当家的身份凭证,不过这大印的功能不限于此。吴家内部之间的一切契约往来,只有盖上这式易堂大印,才能生效。那么这种打破自由契约精神的功能,其效力来源是什么呢?显然是式易堂大印背后的宗法秩序。吴家祖上定下来的规矩,吴家人都得遵守;如若不遵,就是背叛家族,辱没家门。剧中吴家的老二和老四都自愿遵守了这个规矩,老三企图赖账的行为在老二和老四的干预之下只能不了了之,这处细节便可看出宗法秩序的强大。宗法秩序相当于古代中国社会的软法,虽然没有成文规定家族成员要严守宗法秩序,但对这种秩序的遵守和维护通过家族世代相传,宗族内部成员自觉遵守这种秩序。这种几乎不受约束的软法很容易走向极端,其中暴力性的机构就是宗族的“神堂”。宗族通常会设立类似监狱的刑室,通过内部惩罚执行机制确保本宗族的秩序井然。所以,自带“神堂”惩罚措施的“式易堂大印”可以看作是吴家族内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了。



“式易堂大印”在宗族之外的效力:宗族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


然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宗族法律和国家法律怎样调和?以“式易堂大印”为代表的宗族内部条文在家族外部有怎样的法律效力?举个例子,如果周莹拿着式易堂大印到官府告官,证明家族内部确实有这样一种规矩,而老三家的股份转让书上没有加盖式易堂大印,官府会不会将三原典当行的股份还给周莹?


剧中周莹没有选择告官,她的理由是一句轻巧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用现代法律术语来说是选择了“私力救济”。那么当时的公力救济是否就能保护周莹的财产权呢?


私以为,当时中国的司法判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断案者的主观因素,判案根据难以捉摸,不确定性太大,且颇有反复。这在剧中也有体 47 31258 47 14942 0 0 869 0 0:00:35 0:00:17 0:00:18 2859现。例如泾阳县令赵白石判周莹“卖身契”一案,按照大清法律,持有卖身契的一方对奴仆掌有包括其人身自由在内的所有权,而县令却根据自己对事情曲直的主观判断,无视卖身契,从中调解,令卖身契解除。不过,在宗族的问题上,官府实际上给了宗族很大的决定权。比如,后来周莹被冤枉,宗族内的人欲将其直接沉塘,官府默认此行为合法,说明在宗族之法的面前,官府的法律会稍微退一步。


可以推测,“式易堂大印”的规矩在官府看来是宗族自主权的体现,可以作为特殊的规定,在宗族内部行使,受到官府的保护。但同时因为是宗族自主设立的,官府的权力也不好介入,因此这份官府的保护是消极性的,官府不会积极介入保护。


“式易堂大印”放在当代法庭:不同的法律保护途径


那么,如果运用当代的合同法的知识,“式易堂大印”的规矩又有什么效力?


将加盖“式易堂大印”作为吴家内部契约的生效条件,实际上是吴家内部自主制定的交易习惯。如果将吴家“式易堂大印”的案例放在当代中国,“式易堂大印”这种生效条件在法律上并不一定成立。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由于剧中老三家的合同已经写明三原典当行转让股份的意思表示,而周莹一方的签字画押则可以视为明确的承诺。因此,应该判定这张股份转让契约是生效的。并且按照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官认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已经明确写进了法律,所以在此种情形之下,应当按照法律,而不是交易习惯。


虽然法官不会在判案的时候将交易习惯采纳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周莹就会输掉她的股份。本着尊重诚实守信、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在当代合同法的框架之下,周莹可以诉诸其他解释途径打赢自己的官司。


途径之一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式易堂大印”一案中,老三家趁吴家东院家破人亡之际,企图侵占东院的股份,转让股份并不是东院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由于转让费用只有两千两,与上万两的股份价值而言,是显失公平的。按照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这份股份转让契约是不应该生效的。


“那年花开月正圆”的故事发生于清末,当时资本主义的萌芽已经产生,民间的商业贸易也已比较活跃,然而当时的法律显然不足以处理复杂多变的民事纠纷。在那个宗族观念盛行的时代,人情、宗法等理念渗透在判案逻辑当中,这一方面以古代中国的宗族社会结构为背景,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宗族之法稳定性不足、执行力较弱的缺点。从这一个小案例可以看出,商业贸易的健康发展需要与国情相适应的民商法律逻辑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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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怿瑽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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