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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事审判改革中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的构建 |品茗

巩宇晴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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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049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在家事审判类案件中,儿童在法律框架内的权利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本文将简要探讨家事审判改革中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的构建。


曼德拉曾言,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深刻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儿童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容忽视。早在十八世纪,威廉·布莱克斯通就已经提出了父母对孩子的三种义务,用如今的价值标准看待,则可表述为孩子有权利从父母处得到这些权利。近代以来,无论是国际联盟颁布的《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1924)还是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1959),都赋予并肯定了儿童的人权,并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体,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当下,各国立法研究领域对儿童人权定义多种多样,儿童权益范围广泛,儿童在法律框架内的自决权利受到广泛承认;同时,由于儿童生理上、心智上都并未成熟,父母、家庭、国家和社会应当承担起保护儿童免于因缺乏独立性而受到各种伤害的责任。


对儿童而言,父母、家庭、国家和社会承担的最重要之任务,便是为儿童提供能使其成长为具有自决自治能力的负责任的公民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各方主体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应以优先保护儿童利益为原则,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不损害儿童权益为底线。


实际上,在我国,家事类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儿童利益保护问题。例如婚姻附带案件中会涉及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收养、抚养纠纷案件也与未成年人利益息息相关,还有亲子关系涉未成年人案件和继承、分家析产纠纷涉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等等。遗憾的是,我国家事案件一直缺乏配套制度,难以在相关案件中对儿童权益进行有效、全方位的保护。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家事诉讼程序和财产诉讼程序混同,家事诉讼一直套用普通民事诉讼模式,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主,职权主义为辅”为原则;尤其是由于相关制度构建上的空白,儿童往往无法获得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常常导致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各种侵害,如确定用途的赔偿金被挪用、离婚案件中拒绝支付抚养费或抚养费被监护人滥用等情形。这往往导致儿童的合法利益诉求被忽视,对其身心健康极为不利。考虑到子女的利益需要,儿童权益保护人制度应运而生。即通过立法,赋予纠纷中的子女诉讼当事人地位,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为其选择人权益保护人,确保儿童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力求反映儿童的真实利益需要,尤其是身心健康利益的需要,维护其程序和实体上的权益。除为儿童寻求最大利益、全程参与诉讼外,权益保护人还起到向子女说明诉讼程序、通过各种手段减轻子女心灵创伤、在案件中周旋促成和解等作用。


目前,发达国家基本都推行了“儿童权益保护人”制或与之相类似的制度,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国家亲权原则,赋予纠纷中的儿童诉讼主体地位;通过案件受理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为其选择权益保护人的方式,维护其程序、实体上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纠纷,德国法庭设置了程序辅佐人进行强力介入,并对未成年人的诉讼地位加以扩充,同时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国家的介入基准点。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设立代理人帮助未成年人规避直接冲突和诉求合法利益早有实践,有的甚至早于大陆法系。例如,新西兰对于父母离婚案件中子女利益代理人制度的立法借鉴可以回溯至1068年的《监护法》,在严谨的代理人准入机制下,代理人的职权也得到了适当扩充。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事件法》于2000年开始起草,经过漫长的讨论和权衡,终于在2012年出台,其中未成年人案件独有的程序监理人制度也值得借鉴。


可喜的是,我国大陆也已有为儿童设置的诉讼代理人制度,其主要散见于《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中。虽然相关制度分布零散、不成体系、规定简略,难以为家事案件中儿童的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但至少已经形成今后完善家事立法框架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方法院逐步开始了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探索。2016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强调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2017年下半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在一起离婚案的审判实践中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实践经验,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制,由“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以进一步维护儿童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其他各试点法院也针对儿童诉讼权益保护问题开展了各式各样的探索。


然而,目前我国家事案件及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以特别规范的形式存在,散见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在家事案件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并不罕见。为了弥补这种缺憾,部分法院借鉴了境外相关制度,自主进行了家事案件中儿童权益保护机制的创新,但这些尝试局限于地方,难以辐射和推广全国。


儿童权益保护人机制的构建,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赖于学界对相关理论的探讨,并在实践中不断对其加以完善。对于目前的尝试,我们要抱以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并对其中的宝贵经验进行总结和借鉴。毕竟,我们对待儿童的态度,就是我们对待未来的态度。


参考文献

1.陶建国:《家事诉讼比较研究——以子女利益保护为主要视角》,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2.曹贤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的亲子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4.

3.周文:《我国涉未成年人家事事件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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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王嘉睿

责任编辑:王羽嘉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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