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陈华彬:夯实所有权于物权编的枢纽地位——所有权规则完善之我见 | 前沿

徐蓉漂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陈华彬:《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规则立法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0期。


【作者简介】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全文共2556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如何厘定、丰富、拓展、改定、建构抑或完善所有权制度及其规则,对于民法典物权编乃至全部民法典而言,均具有关键和特殊的影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陈华彬教授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规则立法研究》一文中,拟对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制度及其规则的建构与完善提出建言,以使其建立于坚实的所有权法理、学说乃至比较立法成例的基础之上。 


 一、界分所有权的定义与权能,厘定统一的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乃权利主体对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又称为“全权”,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及社会性等特性。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即为所有权的内容抑或权能。建议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明确规定所有权的定义与权能,将所有权的涵义厘定或确立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无论自然人、法人抑或非法人组织的所有权,其权能或内容皆无差异,法律对其的保护也都相同,且此等所有权的法律效果也无二致。因此,编纂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时,对所有权不适宜再作列举式、类型化的规定,而应当仅根据财产本身的属性,将所有权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的完善与扩展


1.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方式、法律地位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民法典物权编宜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可以一栋或数栋建筑物为单位而予成立。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与常设机构,其具体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故,建议将其明确为一种非法人组织,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缮、修复与重建规则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缮,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因朽坏、破损而不堪使用或影响其美观,抑或减损其价值时实施的一种多发的日常管理行为。《物权法》未涉及建筑物的修缮。故此,建议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对修缮如何进行、各相关业主之间权益的调整、修缮的实施者、修缮费用的来源以及分担等作出厘定与增定。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复,是指因天灾人祸而引起区分所有建筑物毁损时所实施的修理、复原行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即当区分所有建筑物因老朽、损坏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堪使用时,将原区分所有建筑物拆除而重新建造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通过重建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可以重新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涉及区分所有建筑物修复和重建的规定过于简略,不能应对现今实务中的需要。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宜参照相关的域外立法与实务经验,构建、增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复制度及重建制度。


3.转让请求或拍卖严重违反共同利益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实践,需要引进德国、日本等国家关于转让请求或拍卖严重违反共同利益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即当一个小区中,某一单个的业主违反其他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实施危害行为时,其他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并经由法院判决,将违反共同利益的业主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同体关系中驱逐。但是,这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最后措施,其适用应受到严格限制。


4.完善管理规约制度


管理规约系小区生活中业主之间经由业主大会而订立的自治规则,不仅对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人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效力,而且对于业主及其特定继受人与专有部分的占有人等,原则上也具有效力。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对管理规约的规范事项、效力以及标准管理规约等作出进一步安排。


5.业主共有部分份额的确定规则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明确:业主对共有部分份额的大小,应以业主自己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率来确定,而非根据业主自己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率来确定。


 三、充实相邻关系的新内容


《物权法》第七章对于相邻关系的规范,重点在于土地的平面的相邻关系,其规范的相邻关系的类型较为有限。建议我国立法机关于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将新相邻关系的形态——建筑物与建筑物、建筑物与土地之间的不可量物质(侵入的相邻关系),以及眺望妨害、电磁妨害、日照妨害及铁道旁边为防止铁道发出过大的噪声而设置的屏障等——予以纳入


 完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规定盗赃物可善意取得


根据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善意取得制度,遗失物、误取物、遗忘物及盗赃物等,原则上不得基于善意而取得。然而,在现今,对于由公开市场或经由拍卖而买得的盗赃物,若不允许其发生善意取得,未免过于严苛,也有违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不利于善意的买受人。故建议我国立法机关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明确买受人经由拍卖或在公开市场买得的盗赃物可发生善意取得。


2.重构遗失物、埋藏物等的归属与报酬请求权


建议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对遗失物的归属与报酬请求权的规则予以改变,重构新规则如下:拾得的物价值甚小或较小的,拾得人可立即取得其所有权;拾得的物价值较大或甚大的,则应在进行公告后无人认领时,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公告后有人认领遗失物的,拾得人对认领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埋藏物、漂流物、沉没物与隐藏物等,可以准用有关拾得遗失物的规则。


3.增加无主物先占规则


先占系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进而取得其所有权的制度。在现今我国,此种存在于我国民间的习惯法制度或规则,于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实有必要将其上升为立法上的制度或规则。


4.完善添附规则


附合、混合及加工统称为添附。因添附的结果而成的物,法律通常明确规定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抑或使多个民事主体共有合成物。至于因丧失权利而请求价额的,则与社会公益无关,当事人可以经由特别约定而予改变。附合、混合及加工规则,于现今的实务中有较大的适用空间,且明确规定此种制度也有利于鼓励人民发挥主观能动性而创造经济价值。故而,建议立法机于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规定附合、混合及加工的添附制度及其规则。


5.构建取得时效规则


我国立法机关应藉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契机建构取得时效规则,即占有标的物或者对标的物事实上行使一定的财产权,且经过一定期间后,占有人即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推荐阅读

马俊驹: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构想|实录

实录|黎乃忠:遗产所有权归属之检讨

近期好文

王轶:论物权法文本中“应当”的多重语境 | 前沿

万方:我国情势变更制度要件及定位模式之反思|前沿


责任编辑:徐蓉漂、杨怿瑽、王羽嘉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