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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青松: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下的外部投资者利益保护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汪青松:《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下的外部投资者利益保护——以美国制度环境与中概股样本为例》,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
【作者简介】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控制权强化机制”是指能够实现公司股权配置非比例性安排的各种机制,如双重或多重股权结构、股东间协议、投票权限制等。对于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的包容接纳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美国对“控制权强化机制”极为包容的公司证券法律制度,吸引了大量中国公司赴美上市,由此形成独特的“中概股”群体。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教授在《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下的外部投资者利益保护——以美国制度环境与中概股样本为例》一文中,以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为例进行分析,认为在控制权强化机制下,外部投资者的公司治理参与权和经济性权利被进一步弱化,我国应加强外部投资者保护的配套制度建设。
一、中概股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的采用概况
表1 中概股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设计概况
二、控制权强化机制对外部投资者地位的弱化效应
三、加强外部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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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妙婷、庹凤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