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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宇:融贯民商,职务代理的构造逻辑与规范表达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确立了职务代理制度,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代理制度纳入到我国民法典中。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代理”一节无此规定。然而,职务代理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司法实践应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第170条?作为民商合一体例典范的《民法总则》,第170条的规定是否恰当呢?本文就《民法总则》第170条的适用路径进行了阐述,并简要评析了该条规定,给出了未来完善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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