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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亚洲:民法典应收账款质押规范的解释论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民法典》在权利质权立法上没有放开对客体的限制,继续以应收账款作为规范客体之一。除此之外,《民法典》对于应收账款质权对第三债务人的效力、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等问题均未涉及。对此,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裴亚洲副教授在《民法典应收账款质押规范的解释论》一文中,围绕如何解决《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制度缺失问题,结合《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争议点展开论述,为将来通过司法解释完善普通债权质押制度提供建议。
四、通知第三债务人对保全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意义
五、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规范之间的协调:从“相互借道”到“规范准用”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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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倩倩、孙婧怡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