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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角:如何看待非诚勿扰被诉一案? | 前沿

2016-03-18 曾一珩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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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周子涵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导语:2016年1月,长达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此案的争议要追溯到2010年,温州青年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非诚勿扰”商标,并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此后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


法院判决认定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侵犯了婚介所的商标权,理由是造成了“反向混淆”。这个概念来源于美国判例法,在我国缺乏法律依据和学术共识。司法裁判在引入其他法域的法律术语时应当格外谨慎,要详尽地阐述理由,谨慎地对待。而本案判决书中只一句“而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很难令人信服。

另外,相关公众是否真的会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也有待商榷。电视节目名称首先是用以区分同一电视台不同节目的。由于节目名称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描述节目内容,对这些名称的使用首先是用其本意,即“第一含义”。当然节目名称经过长期使用之后,有可能具备商标的功能,但这种商标功能只能是“节目”语境下的。原告的服务范围是婚介交友,而被告虽然也涉及婚恋问题,但属于电视节目,一般公众不会认为这二者存在关联。

最后,从诚实信用的角度看,本案中原告商标注册人使用与电影海报相同的字体,本身具有不诚信之处。诚实信用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也是商标权保护的伦理基础。禁止通过使用他人商标、借助他人市场信誉获取竞争优势,目的在于引导竞争者通过自己的诚信经营积累信誉。商标保护的正确司法理念,必然是引导诚信使诚信者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价值归根结底是通过使用产生的,当涉及到巨大的使用利益时,司法裁判在利益权衡方面应格外谨慎。

李琛教授的这篇文章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入手,超越了个案,详细地探讨了商标侵权案件中司法裁判应当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对于司法实践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李琛,《对非诚勿扰商标案的几点思考》,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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