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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有没有申领时限?
如果生娃的时候没来得及申请
还有机会可以补领吗?
生娃两年了,我还有机会补领生育津贴吗?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申领时限:
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符合申领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用人单位已向其参保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的,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而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或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吗?
享受待遇有何标准和条件?
生育保险待遇包含哪些方面?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以下统称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核报范围;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受理范围:
(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二)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参加生育保险,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在产假期间连续参保缴费的。
申领生育津贴还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具体如何办理?
(一)市直单位申领生育津贴
市直用人单位已向其参保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的,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根据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1、职工在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未中断参保缴费的,由更换前后的用人单位分别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分别核发生育津贴给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及产假期间更换后的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在申领津贴前注销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个人申领已注销单位的津贴。
2、分娩时所在单位在产假期间或期后已注销有承继单位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其承继单位申领整个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3、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4、参保职工当次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
(二)个人申领生育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直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1、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而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职工本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先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如符合待遇发放条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出《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单位告知书》,核实参保人产假工资支付情况。若核实情况与个人承诺书中所述一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在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津贴款项到个人提供的账户中。
本业务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的。
(一)线下办理
1、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市直参保人办理医疗、生育相关业务的,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办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之1号楼。
(2)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无
(二)线上办理
1、广东政务服务网
不收费。
有关生育津贴计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生育保险基金计发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数,参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规定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休产假天数低于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上述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
个体工商户在申领生育津贴时,如无法提供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该如何处理?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申领生育津贴时,需要提供单位的对公账户。但若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供的申请资料须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生育津贴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一、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而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职工本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先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如符合待遇发放条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出《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单位告知书》,核实参保人产假工资支付情况。若核实情况与个人承诺书中所述一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在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津贴款项到个人提供的账户中。
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而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日起3年内,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原则:
生育津贴由分娩时所在单位申领。(申领时限:分娩日期次日起3年内,超时不补)
特殊情况:
职工在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未中断参保缴费的,由更换前后的用人单位分别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分别核发生育津贴给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及产假期间更换后的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在申领津贴前注销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个人申领已注销单位的津贴。
分娩时所在单位在产假期间或期后已注销有承继单位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其承继单位申领整个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不需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删去第十一条中”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该规定2022年12月4日起实施)
单位或个人申请生育津贴,需参保人在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和产假期间处于参保状态且需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或个人提交资料申请生育津贴时不要求参保人处于参保状态。
可以。在提供基本资料基础上请一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最终按工作人员核实资料后要求为准。
参保人可通过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或获取回执单据了解结果。
参保人分娩、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且分娩、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不参加生育保险的,分娩、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不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二十六条“职工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地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职工分娩上月市外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分娩当月在我市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生育保险待遇由我市按本市相关标准支付;分娩当月在市外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分娩后次月起在我市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生育津贴我市不予支付。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2〕11号)规定:
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参加生育保险,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在产假期间连续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中断缴费后补缴的,不计连续参保缴费。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可以。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2〕11号)规定: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 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 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本年度新参保的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职工的平均工资依据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确定,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佛山市统一为5626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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