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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招静:多学科视域下的欧洲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

刘招静 世界历史编辑部 2023-10-08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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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浩:14-16世纪英国社会的过度消费问题与禁奢法令的实施
尹蒙蒙:沙巴主权争端与美国的应对政策(1961-1969)



多学科视域下的

欧洲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



内容提要 欧洲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以经济学、史学和法学解释最为突出。经济学解释重在阐明其中的一系列经济观念在经济学史上的地位,其贡献不可替代。史学解释重在讨论其与资本主义的关系、各经济现象的合法性、犹太人的“放贷者”形象建构、经济伦理的基层实施、其与贫穷/慈善/医院的关系等,发经济学、法学解释等之所未发。法学解释重在从中揭示多元公正观、自然法分析、神学与教会法之关系、教会法庭的敦促还贷机制、教会的经济立法等,凸显法史路径的特长。既有解释已具学科对话基础,如朗厄姆的经济学与伦理学视野、毕宏的史学与经济学眼光、经济法学路径等。然而,既有解释在学科对话上仍有推进的空间,如关于奥利维的“资本”论,就存在用现代经济学思维过度阐释而忽略其历史情境的问题。未来的研究可考虑以此问题为例,通过两种努力实现对研究对象的更立体、有机的解释:个体研究者提升综合运用经济学、史学、法学乃至其他学科相关成果的能力,而不同学科研究者之间则可开展集体研究与写作。

关键词 多学科 中世纪经济伦理史 经济学 法学 教会法 社会文化史




  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会的道德伦理训诫引导着人们的各方面行为,经济社会领域尤其如此。这和现代社会构成了明显对比。与这种对比相关,学界在对现代经济问题进行反思时,往往把欧洲中世纪经济当作一个参照系,借以审视现代经济演进的路径及其“根脉”。正是在这样一种反思中,欧洲中世纪经济伦理一再进入人们的视野。欧洲中世纪经济伦理是指中世纪基督教会为规范现实中的经济社会行为而构建、阐释、实施并加以维护和调整的一系列道德伦理规范,以及这种规范在世俗法令、基层“牧灵”工作与习俗中的种种体现。构成这种规范的主要有《圣经》相关规定、早期教父学、教会历代法令法规(如教皇教令、宗教会议法令和各法令汇编),以及历代经院学者所展开的各种“经济”阐释。所有这一切,构成了教会在经济社会领域的“教导”与治理机制。  在今天探讨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在既有研究之外,我们还有无讨论的空间?对此进行追问,便会从深层次上触及这一论域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于:中世纪是一个尚未有现代学科意识与建制的时代,这要求身处现代学科分化背景下的我们,尽力克服学科隔阂带来的弊端。需知,中世纪经济伦理的主导者是基督教会,这使它具有宗教的内涵。它适用于当时的基督徒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等,因此又具有经济的维度。它以各种法令为依据,因而还有法的意涵。它的实施涉及当时的社会、政治与文化价值观,因此它还是一个社会、政治与文化问题。凡此种种,皆表明它是一个跨学科论域。然而,随着学科分化的不断深化,既有研究中一再出现学科间“自说自话”或“各有误读”的情形。  如前所述,中世纪经济伦理本质上是一个跨学科论题。而既有研究则是沿各学科的旨趣撷取该论域的某个(些)特定维度加以探察,从而促成了解释该论域的各种学科方法,如经济学解释、社会与政治解释、心态史解释、社会文化史解释、法学解释等。这些解释是否适应该论域的综合性路径要求?它们在跨学科方向上有何成就和基础?有何问题与不足?在其基础上,我们可否找到推进该方向研究的可能路径或方案?本文旨在回答这些问题




一、中世纪经济伦理的经济学解释
  从整个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史来看,经济研究者关注中世纪经济伦理,主要在于从中发掘“经济学”要素,亦即从经济学的问题意识出发,探讨它对于经济观念、思想或制度的演进、经济学的发展以及经济学反思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中世纪经济伦理往往包含对信贷尤其是高利贷(usura/usury,即放贷取息)的讨论,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它又是一种与信贷相关的伦理。对于放贷取息,中世纪基督教会持反对态度,这主要是因为基督教的道德伦理教导尤其是《圣经》反对并禁止放贷取息,认为利息有违公平正义、博爱德性和共同福祉追求。因此,无论是当时的教会(出于管理需要)还是后世的研究者(基于研究意识),在讨论经济伦理时,都把利息问题当作一个重点。  中世纪经济伦理的经济学解释大体有六类尝试,每类尝试都针对特定的经济学话题。相对而言,“利息理论”视角更早出现。为何经济研究者关心利息理论?从奥地利经济学派经济学家庞巴维克的解释来看,原因在于:在经济研究中,利息的理论问题是讨论资本为何会产生利息,而利息的社会与政治问题所要问的,则是资本应不应当产生利息。在庞巴维克这里,利息的理论问题正是“经济学”的关心所在。不过,面对中世纪时期利息的理论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交相混融的情形,他也无法将二者截然分开,而只能从中选择性地发掘自己关心的要素,也即从基督教伦理中发掘经济学元素。这就能解释为何他格外关心12世纪以后的经院学者的“信贷”论述,而对此前的时段不甚在意。与此相关,他的史料运用也是高度选择性的。至于他的具体结论,则是洞见与问题并存。  庞巴维克是在否定的意义上(即中世纪教会不认可利息的意义上)谈论利息理论。这和霍默与希拉考察中世纪利率的思路有所不同。霍默与希拉重在探讨中世纪社会如何逐渐正面认可利息与利率。他们通过考察一些典型案例如政府公债、虔爱基金(mons pietatis,一种借贷形式)等,来揭示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理解中世纪信贷现象时,基本上是以某种现代经济行为作类比,例如将虔爱基金类比为现代储蓄银行。无疑,这些类比都受到了现代经济学思维的影响,同时也难免带来“时代错置”的问题。另外,作者以利率和利息理论的发展为主线考察中世纪信贷伦理,容易让人以为在上述典型案例中,教会正面认可了利息。然而实际情形正好相反。这和现代社会正面认可取息行为的情况是不同的。由此可见,经济学解释要想更具有说服力,不能忽视历史事物的语境。  信贷涉及信贷观念、理论和利率,也涉及信贷形式及其运行机制。“银行业”就是其中之一。在经济学家德胡维尔的开拓下,中世纪银行业及其历史受到学界的空前关注。德胡维尔的银行业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其会计学训练与早年的银行职业生涯。得益于此,他的银行业研究,尤其是汇票机制研究,取得了开创性进展,为学界开辟了新领地。如果说经济学家能为中世纪研究做出难以替代的贡献的话,那么德胡维尔的研究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在历史情境中对浩繁的银行汇票和账目材料进行深入的专业分析并非易事,而对于历史学家来说,情形尤其如此。此外,他的专业分析并没有拘泥于纯技术视角,而是注意到银行获利机制与教会反高利贷的道德、舆论与政治情势之间的微妙关系。  和中世纪信贷相关但并不重叠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平价格”问题。何为公平价格?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它是一种有弹性、动态的“市场价格”。关于该问题与教会高利贷禁令的关系,学界一度存在分歧,直至近期才有了进一步的解释。这种解释是:赊买赊卖使公平价格理论与高利贷禁令发生了实质性联系。在这一点上,努南的观点不免有误,伍德的认识与努南的理由不同,但结论相同,亦有问题。而朗厄姆的说法虽不乏洞见,但仍有失粗泛。注意到这种关系,我们就能理解为何学者们在研究高利贷问题时,总是不离对公平价格的讨论。将富于伦理色彩的公平价格概念与富于经济学内涵的市场价格概念对应,这在深层次上构建起了中世纪信贷伦理与后世经济学之间的联系。  信贷既有实物形式,也有货币形式。当货币充当信贷之物时,关于信贷的讨论也就自然包含了对货币的讨论。回望学界研究,我们可总结出七个重要角度。一是货币的用途,如充当价值尺度的虚拟/记账货币和作为商品的、参与流通的实在货币。二是货币作为可消耗/消费物的属性。三是货币作为可替代物的属性。四是货币的不可增殖性。五是货币的价值。六是货币能否充当资本。七是亚当•斯密以前的货币/价值理论。这一视角意在表明,斯密以前的理论与以后的理论有重要区别,区别在于:以前的理论构成了另一种经济学传统,这种传统不应被斯密以后的理论遮蔽。  和单独针对某一经济学话题的做法不同,综合性的经济学解释则是将多个彼此相关的经济学范畴加以综合分析。“综合”并非任意的堆砌,而是有其内在逻辑。在这方面,学界大体有十三种尝试。阿什利讨论价值、资本等,其总的逻辑框架为“英格兰经济理论”。讲英格兰经济理论,其意在于“国民经济学”分析。联系其学术背景,可见该经济理论带有明显的时代痕迹。当然,他对上述分析范畴率先加以关注,在学术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其论见如今多已成学界常识。  奥布莱恩分析中世纪高利贷禁令及各种“例外情形”,其逻辑框架为“中世纪的经济教导”。奥布莱恩为何重视中世纪的经济教导?原因在于他认为现实经济与社会需要反思,而且自古典经济学以来的经济学与伦理学日益两分的倾向让他尤其不满。他的这一追求可谓现代经济学进行自我反思的早期样例。不过,其案例分析的广度与深度仍比较有限,因为其分析视角也是有限的,或者说是高度选择性的。  德胡维尔分析商业、银行业与高利贷,其框架为“经院经济思想”。讲经院经济思想,既要说出它与后世经济思想的联系,又要说出它的特性,即“中世纪经院神学”特征。  朗厄姆分析价格与价值、财富与货币、交换与高利贷、劳动与时间等,其框架为“中世纪经院经济学”。讲经院经济学,实为既要阐明中世纪经济伦理包含或至少孕育了后世的多种经济观念或思想,指出过于倚重或强调启蒙时代以降的经济学的偏颇与扭曲之弊,又要指出在中世纪语境中经济学与伦理学不可分割的内情。此外,朗厄姆要表明的是,公平契约的要义在于交换正义。所谓货币与劳动的关系,其义在于货币要想产生额外的经济价值,须与劳动结合。所谓货币与时间的关系,即指两者都需要与劳动结合,如此才具有经济学意义,因为纯粹物理意义上的时间流逝不具有经济价值。  熊彼特分析货币、高利贷与资本,其框架为“经济分析”。其分析重在阐明两个问题。一是,中世纪经院学者所说的劳动收益实为劳动报酬,而非劳动价值,更不意味着劳动价值理论由此诞生。这一点与朗厄姆的结论一致。二是,只有到了14-17世纪,资本观念和利息理论才得以萌生。也只有等到劳动价值理论、资本观念和利息理论诞生的时代,“经济分析”才真正成型。熊彼特所谓经济分析,无疑也是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  罗斯巴德分析货币、劳动价值理论、资本等,其逻辑框架为“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思想”。对于罗斯巴德的分析,我们需区别看待。一方面,他在阐明中世纪经济伦理对于现代经济学的意义,呼吁经济学家关注斯密以前的经济思想,以及指出经济学家的古语言学术训练问题时,颇发人深省。但另一方面,他也留下了一些遗憾,最突出的例子就是,他在解释阿奎那的相关论说时,有混淆概念、简单化处理之嫌。  托德斯基尼、斯皮齐阿尼、弗拉德莱尔和毕宏分析货币、高利贷与资本,针对的是经院学者奥利维(Petrus Joannis Olivi,约1247/1248-1298年)的高利贷和“资本”(capitale)论说。当然,关于他所论“资本”到底有何内涵,其与现代资本到底有何关系,目前学界仍无定论。格莱瑟尔和沙因克曼讨论“各种限制利息的情形”,其逻辑为“经济分析”。门罗讨论年金、税收等,其逻辑为“城市公共金融”。荷西菲尔德讨论“阿奎那与市场”,其逻辑为“通向幸福目标的人性化经济(学)”,旨在反思经济学中的“经济人”预设。此外,还有相当多的研究者将各种分析范畴纳入“经济思想(史)”或“经济伦理”框架,以探察其意涵。  在进行经济学解释的诸位学者中,朗厄姆可谓最为突出。其突出之处重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他的跨学科研究。按照伍德的说法,他的研究“彻底改变了人们探察中世纪经济伦理的路径”。相较于其他学者,朗厄姆更注重从中世纪史中汲取营养,从而促成了他的出色的历史语境意识。二是他对相关史料的空前运用。例如,他空前运用了尚未出版的手稿和较少为学界所用的听告解手册。基于这些材料,他展开了诸多开拓性解释和精彩案例研究,堪称经济学界与中世纪学界之双重首创。三是他的诸多重要观点。例如,通过他的努力,交换中的“强迫”问题成为正式的经济学分析范畴;学界长期以来有关货币价值的各种混淆不清的问题,得以澄清;勤勉劳动实为蕴含经济理性的劳动这一解释,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揭示货币与劳动、货币与时间的内在关联的尝试,得以真正实现。  无论是方法与立意,还是概念与逻辑,都体现出人们在探察中世纪经济伦理过程中的经济学素养和关切。不同的是,有的人纯粹从自身学科出发,一以贯之地用经济学标准衡量研究对象。有的则不满于亚当•斯密以后的经济学“一家独大”的局面,试图回望斯密以前的经济学传统,并借此反思现代经济学。而有的则重在揭示中世纪经济伦理中经济学与伦理学并存的事实,指出两者都可提供经济学思想资源。后一种研究路径事实上已开始突破自身学科意识的界限。在这方面,朗厄姆自始至终都在贯彻自己的研究理念。通过这种研究,他的跨学科尝试有了切实的开端。  中世纪经济伦理是一个一体多面的话题。经济学家感兴趣的主要是它的“经济”和“理论”成分,但也或多或少注意到它们的社会、政治与文化语境。不过,这种注意终归不是经济学家的主要任务。将之当作主要任务的,是中世纪史家。正是这种主要任务上的区别和深层逻辑上的无法割裂的关系,使经济学家与历史学家的解释成为中世纪经济伦理解释的两个互补又互释的维度。那么,中世纪史家又如何解释中世纪经济伦理?




二、从“社会与政治问题”范畴到社会文化史论域


  中世纪经济伦理不仅是观念和理论,还是教会对待现实经济行为的一种措施和机制。用庞巴维克的话说,教会需要面对信贷的“社会与政治问题”,也即我们所说的道德伦理问题。这种问题关乎利息的合法性和存废,亦关乎经济、社会与政治秩序的构建和演化。所以,要想更全面地认识这种伦理,就需要将其置于同时期的历史与社会语境加以考虑。

  中世纪基督教会讨论信贷,免不了要讨论商业和利润、借贷与利息、勤勉劳动(industria)与劳动报酬、利润补偿、资本等问题。受“历史的连续性”思维启发,同时也受韦伯等研究的促动,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在探讨这类话题时着意考量两个宏大问题:它们有何“现代”意蕴?它们和“资本主义”有何关系?前述宏大问题又包含一系列具体问题,如理性主义、科学思想、保险思想、资本市场发展与资本主义精神等。讨论理性主义的诞生,离不开对经济理性的探讨。讲科学思想的出现,离不开对货币和市场交换的关注,因为商业的发展催生了各种技术、理念甚至思想。讲保险思想,实际上正是讲保险观念如何从中世纪高利贷禁令之下逐渐走向现代化。讲资本市场发展,主要在于通过考察中世纪教会对消费性和生产性借贷的差别化管理,亦即禁止前者而允许后者,阐明高利贷禁令并没有阻碍资本市场的发展。“差别化管理”与“资本市场发展”这对分析范畴具有启发性,但对于差别化管理到底是发生在消费性与生产性借贷之间,还是发生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我们还需慎重判断。因为不可否认的是,教会对大商人-银行家和小规模放贷者的态度是有区别的:教会与银行曾长期合作;但这种情形在小规模放贷者身上,就难以发生。再者,关于银行放贷到底是消费性放贷还是生产性放贷,以及消费性放贷是否必然遭到禁止,我们也不能做绝对判断。因为我们看到,教皇为了开销和世俗君主为了作战,曾一度向银行举债,但这种具有消费性质的借贷,并未引发伦理大讨论,遑论遭到禁止,至少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是如此。所以,中世纪西欧的差别化管理(如果存在差别化管理的话)更似发生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换言之,导致差别化处理的不是借贷的用途,而是它背后的社会关系网络和权力。  讲教会经济伦理与资本主义兴起,实则讲资本主义式谋利观念等与中世纪经济伦理到底有何关系。在这方面,曾有较多学者认为是后者孕育了前者;但也有学者认为,中世纪并不存在“资本主义”。用“历史的连续性”思维考察中世纪经济伦理,实际上和用“资本主义精神”视角看问题在深层次上是相通的,因为二者都强调中世纪和后世尤其是资本主义的联系。但提出资本主义精神孕育于中世纪经济伦理的学者的特别之处还在于,他们有意识地借鉴韦伯式视角,但对韦伯“钟情于”新教伦理的做法提出质疑,将资本主义精神发生的谱系追溯至中世纪经济伦理。这种思维或视角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但就目前所见的材料而言,尚值得商榷。  作为一种应对措施和机制,中世纪经济伦理自然会涉及具体的经济活动。这些经济活动主要包括:意大利城市国家公债、虔爱基金、保险、损失补偿、银行业、赊卖、合伙制和典当等。在这些行为中,公债是一大重点。而公债研究则是和柯西纳尔、阿姆斯特朗与穆勒等权威学者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总的说来,探讨公债实际上是要说明教会有关公债是否为高利贷的争论,是如何同城市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与对外战争情势互相影响的。此外,学者们还表明,教会对公债的界定是如何从“高利贷”一步步转变为“公共金融”的,也就是说,公债的合法性最终是如何建立的。  和公债问题受重视程度相当的是虔爱基金。所谓虔爱基金,即指教会依托教众捐赠或其他资金来源向社会提供的一种低息放贷。不过在教会的界定中,“低息”不是利息,而是适度的管理费用,体现的是基督教的博爱德性。教会为何创办虔爱基金?穆扎列里、门宁、普罗迪和托阿弗等学者从经济、社会、政治和族群关系等方面入手,对其做了各自的解释。解释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在新的时代情势下,教会试图维护自己的道德话语权。为此,教会通过低息(也即它所说的无息)借贷把需要借贷的教众争取过来,使其不受信贷市场的支配。二是,教会意在用低息优势同犹太高利贷者“争夺”借贷者,以防止犹太人对基督徒施加不利影响。可见,虔爱基金其实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政治与族群关系的复杂问题。  对于其他经济行为,学者们也进行了考察。讨论损失补偿,实则讨论本金偿还的正当性和利息补偿的非正当性。讨论银行业,主要在于指出银行汇票机制对于规避高利贷禁令的策略性质。探察赊卖,主要在于分析该种行为集买卖和借贷于一体的双重特性。探察合伙制,主要在于说明教会为何认可这种行为。考察典当,重在指出它是一种“获准经营的高利贷”。  从以上讨论可知,在中世纪欧洲,犹太人已涉身信贷领域,而且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关于犹太人的放贷,学界主要有四大研究重点。一是犹太人和基督徒各自援用《圣经》来解释对方的放贷行为,作为一个文本整体,《圣经》如何做到不自相矛盾。二是教俗当局对待犹太人的复杂态度。一方面,教俗官方在道德上谴责犹太人,并以政治权威待之,但另一方面又和他们维系着各种经济联系。三是犹太人在基督教世界扮演的重要角色。例如,在意大利某些城市的虔爱基金启动资金的筹措上,犹太人就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基督教会并没有一味地接受这一事实,而是通过自己的道德伦理教导和社会“动员”机制(如托钵修会的公开布道)影响教众,迫使犹太人放弃对基督徒的利息要求。四是犹太人的“放贷者”形象建构。此为学界在此方面的最新反思。根据朱莉•梅尔的批判式考察,大多数中世纪犹太人和基督徒的境遇与表现并没有太大不同,真正专门以放贷为业的犹太人其实很少,故而所谓“放贷者”形象其实并不符合历史真实,而是一种人为制造的“神话”。  如果说针对未放贷的人教会可以预先训导,那么对于已放贷的人,教会又该如何做呢?对此,学界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教会应对高利贷(者)的“内”“外”两种机制,即听告解和教会法庭审判;二是高利贷的偿还机制。值得一提的是,在听告解问题上,学界已发掘并运用了越来越多的听告解手册,这是史料运用上的一项开创性工作,勒高夫和朗厄姆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在将来的研究中,此类材料仍有待大力发掘和利用。  在教会教导和经济、社会因素与政治现实相互作用的情境下,中世纪人是否表现出某种集体观念或“心态”?从此类学术关切出发,勒高夫和古列维奇等进行了解释。勒高夫的解释旨在展示中世纪人的相关观念或精神结构及其内在演化。他想表明的是,炼狱的诞生对于高利贷禁令之下的高利贷者的命运意义重大。因为在炼狱诞生前,高利贷者在利益和德性、罪孽和拯救之间只能二者选其一。而在炼狱诞生后,高利贷者则可以二者保全,因为临终告解既承认也成全了一个人在有生之年获利的事实,又在生命的最后一刻通过弃财或捐赠遗嘱,为其求得了“一张通往天国的通行证”。勒高夫还分析了经济伦理的具体要素,如“劳动”观念如何演变,“商人的时间”观念如何成型,以及“我的时间”即个体时间观念如何诞生。不过,勒高夫所诉诸的“心态”与“精神结构”分析工具,使他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观念或意识的内在差异性与复杂性,而且对于行为、事实或制度层面的关注也比较有限。  古列维奇也运用“精神结构”概念。虽然他的一些具体观点如今已成学界共识,但其语境、材料和视角意识仍值得我们重视。他认为,严格意义上的经济理论在中世纪神学中并不存在;高利贷禁令真正影响的是那些小额放贷者,而大商人-银行家等则享有各种便利;不过,公众对高利贷的负面态度起到了深层、普遍的约束作用。在材料上,古列维奇认为未来的相关研究可注重对诸多放贷者的临终遗嘱的利用。他能够指出遗嘱类材料的利用空间和潜在价值,可谓独具慧眼,因为这类材料虽然十分重要,但在经济伦理研究中,既未见有人如此明确地提出,也少有人对之加以充分利用。遗嘱类材料的整理和运用仍是将来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信贷活动需要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进行,教会对经济伦理的构建和实施也是如此。正是在这种语境中,新时期以来的社会文化史研究对中世纪经济伦理进行了新的诠释。中世纪教会为何倡导无息借贷?社会文化史家认为,中世纪社会的“互助”“慷慨”与“恩惠”传统和基督教的“兄弟情谊”观念都深刻影响了这种倡导。教会为何对高利贷禁令如此“执着”?社会文化史家认为,这是当时的新旧社会秩序与价值观之间的张力使然。一方面,新兴的商业阶层凭借金钱与资本,使传统贵族在物质上倚重他们,并对传统的“封建”价值观产生深层影响。另一方面,教会作为传统贵族的代表,试图利用可能的优势对商人-放贷者施加影响,而高利贷禁令就是可资利用的优势之一。美第奇银行家族对教会提供高额捐赠,就是教会施加影响的明证。有学者认为,传统贵族与新兴阶层之间的这种较量,实为传统“礼赠经济”与新兴“市场/信贷经济”彼此共存、竞争的表现。无疑,社会文化史的“社会关系网络”思路借鉴了卡尔•波兰尼的概念。  自2016年以来,社会文化史解释又呈现出新的趋向。趋向之一在于学界的关注点从中世纪城市转向乡村,从商业与信贷转向农业与地主-农民关系,从上层转向下层,从教会官方转向地方社会。其最新代表为珍妮弗•霍尔。与戴维斯的研究既相通又相异,霍尔的研究重点在于教会经济伦理在英格兰乡村社会中的体现。其研究具有开拓之功,不仅表现在其开拓性的话题选择,还表现在与之相应的方法路径选择——“社会文化”研究。此外,霍尔还运用了更加多元的史料,如在传统的经院学者论述、教会官方法令之外,还使用了地方档案、文学作品等资料。  和霍尔的旨趣有相通之处,泰勒•兰格也重点关注中世纪经济伦理的“地方”与“普通人”维度。具体说来,他关注的是13-16世纪法兰西地方教会法庭运用开除教籍方式督促债务偿还的历史。为此,他选用了三个经典案例,涉及11000个“开除教籍”文本。兰格想说明的是,教会法庭通过这类法律实践在法兰西乃至欧洲的地方经济的演进、转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正是通过这类司法实践,日益变化的经济活动得以“嵌入”传统的宗教、道德与社会框架,成全了普通人的既要保有信仰和德性,又要求生存与发展的双重期待。而这类实践的衰退时期,恰好是宗教改革使教会司法权受限,从而开启司法主权时代的时期。兰格指出,这些都是以往研究所未能揭示的。兰格的“嵌入”说和对宗教改革与欧洲司法、经济转型之间关系的强调,受到了卡尔•波兰尼和马克斯•韦伯的启发。  趋向之三在于新时期的贫穷/穷人史、慈善史或医院史中的“经济伦理”探讨。关于这一趋向,有两点值得说明。一是,该方向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由莫拉等学者开启以来,已渐成一个研究领域。即便如此,它仍和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相关,因为二者都关心“贫穷”“慈善”等问题。二是,近年的该领域研究颇具社会文化史意味。首先,自发端以来,该领域便特别关注“穷人的生活”,彰显社会史的特点。其次,法莫、罗瑟尔、斯科特、戴维斯等学者的研究使之在此之外,亦具有文化史的旨趣。既然贫穷问题与慈善问题彼此相通,而同时期的医院主要也是一种慈善机构,而非现代意义上的、专门且专业的医疗机构,那么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学界的贫穷史、慈善史和医院史研究彼此相连。  秉持“历史的连续性”思维,该领域学者也注意反思以往研究割裂中世纪“慈善”与近代早期“济贫”或“福利”举措之间联系的情形,意在揭示二者之间的连续性。目前,这种反思已形成一种趋势。不过,该领域的研究仍有推进的必要。一是,前述反思在史料和逻辑上是否经得起进一步的检验,还有待时日。二是,它的空间覆盖范围仍然有限。目前,研究仍以意大利(尤其是北部)和英格兰等地为主。三是,它的时段覆盖范围有待延展。目前,研究仍以中世纪晚期为重点。四是,它的跨学科特点日益凸显,但仍有努力的空间,例如对艺术材料的使用等。五是,该领域虽注重对档案的挖掘,但其史料运用仍受限制。在注重揭示“穷人”的声音这一点上,学者们面临可否、如何利用更多直接证据的难题。  第四种新趋向在于结合历史编撰学和比较研究的优势,对老问题加以新探察。此方面的最重要代表为朱莉•梅尔。梅尔着力表明的是,在学界和一般读者的认知中,“放贷者”之所以成了中世纪犹太人的代名词,是一代又一代学者累积建构的结果,只不过这种结果并不符合中世纪犹太人的真实历史样态,而是成了一种“神话”。其真实历史样态为:在中世纪欧洲,例如在英格兰,大部分犹太人和他们身边的基督徒并无二致。而犹太人拥有和基督徒相似的经济伦理这一事实也表明,他们并非一种“另类”存在。  众学者的社会文化史研究将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带向了新的前沿。从更广泛的学术研究情势来看,这一前沿的出现与整个社会文化史研究路径的诞生和演进相关;甚至可以说,前者成为了后者的一部分。无疑,此种视野下的中世纪经济伦理呈现出了新的内涵和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此种路径下的研究并不意味着就穷尽了该领域的涵义,甚至可以取代其他路径的研究。我们需要做的是,在汲取其长处之余,还需注意其未曾触及的层面或维度,例如前文业已考察的“经济”维度和接下来我们将要考察的“法”的维度




三、中世纪经济伦理的法学解释
  法学(史)家关心中世纪经济伦理,其意主要在于从中发掘具有法学旨趣的内涵,亦即从法学(史)的问题意识出发,探索它对于法观念、思想、制度乃至整个法学学科的意义。于此而言,法学家与前述经济学家的追求有某些类似之处。  法学(史)家能从中世纪经济伦理中发掘什么?根据相关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六类尝试。其一为该方向的早期探索者、意大利经济法学派的研究。该学派主要关心的是中世纪在法史尤其是意大利法史上的地位。其代表之一萨尔维奥里意在书写一部通贯的意大利法史,因而在书中,他对法观念的“历史连续性”问题尤其重视。典型例证之一就是其有关“公平”观念的历时性考察。萨尔维奥里认为,考察中世纪经济中的公平问题,不能将之狭隘地理解成纯粹的、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而应该特别留意它的中世纪宗教与道德语境。例如,基督教教义、教会法和神学语境中的公平就以高利贷作为反例,认为它有悖公平;而世俗法如罗马法、商法等则倾向于维护放贷者的权益,认为它恰恰体现了公平。萨尔维奥里的提醒对于我们认识中世纪经济公正问题的丰富内涵,颇有助益。  在一篇着重讨论教会法与民法关于高利贷的解释的论文中,萨尔维奥里向我们揭示了在交换关系中,不同的法律对于“公平”有不同的界定,从而塑造了人们的多元公平观。信贷所涉及的重大问题之一便是利息的归属问题。萨尔维奥里的讨论表明,按照中世纪教会法和经院学者的逻辑,债权人没有理由要求债务人偿付利息,但按照同时期的民法的解释,放贷取息则属正常、合法的行为,因为“通过引入一种补救机制,人们拥有了一种准用益权”。教会法与民法之间的这种反差或张力,一则让我们看到了两者在根本出发点或预设前提上的差异,二则让我们注意到“公平”观念内涵的多元歧异性,三则让我们留意教会法背后的伦理与罗马法背后的态度彼此共存、角力的事实。  中世纪经济伦理的第二类法学解释为“自然法”分析,其重要代表为约翰•T. 努南的研究。在努南看来,自然法解释有两层基本涵义。一是自然法层面的讨论使经院学者的论断具有了理性分析的内涵,而不再停留于原来的一味谴责层面。二是自然法解释与民法解释不同,它是基督教道德神学的演绎和延伸,其逻辑起点仍在基督教教义与道德形而上学之中。在此语境下,努南详尽考察了教会自中世纪至现代的高利贷论,同时揭示了其背后的教会伦理依据,如时间的买卖、产权归属、劳动报酬、损失补偿、逾期惩罚、公平正义、兄弟情谊、博爱德性等。努南的自然法视角对于增进我们对中世纪自然法的认识颇有助益,而他广博又详尽的案例考察尤其是许多至今都站得住脚的观点,为他赢得了学术权威的地位,他的《高利贷的经院式分析》也因此成为而且仍将成为相关领域的经典。  相关领域的第三类法学解释在于从现代的部门法视角出发,探究中世纪经济伦理中的法的意涵。相对而言,“商业法”视角更为突出。有学者认为,商业法解释不仅需要从法的体系角度进行,还需要重视历史维度的考察。延续这一逻辑,中世纪经济伦理进入了商业法学家的视野。在中世纪欧洲,商业法有无“独立性”?有学者认为,中世纪商人逐渐发展出了自身的行为规则如商业法。不过,这种法尚处于“自治法”阶段,但“自治”也意味着商人的行为规则已拥有自身的存续空间,由此,它和教会法之间也就产生了一种持续的张力。这种“自治法”精神还体现在商业契约之中。例如,中世纪的借贷合同就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倾向,这与教会的倾向明显不同。如此,我们从商业法的独立性角度,也能看出在中世纪经济伦理内部,教会教导与商业法精神彼此歧异、竞争的事实。第四类法学解释旨在以具体的经院学者的高利贷论为例,探讨中世纪教会法与基督教神学的微妙关系。通过详尽考察锡耶纳的杰拉尔和乔瓦尼•丹德勒阿的高利贷论,阿姆斯特朗认为,这种微妙关系在教会关于偿还高利贷所得的规定中得到了鲜明体现。例如,在神学道德也即基督教博爱、公正德性要求层面,高利贷所得应无条件地、彻底地偿还;然而在教会法也即实在法层面,若借款人不再要求贷款人偿还高利贷所得,那么贷款人则不必偿还。如此,教会法和道德神学之间就出现了不一致情形。然而在其他问题上,二者又有一致的关心对象、规定和解释。可见,中世纪经济伦理内部的差异性和统一性问题,不能简单对待。  第五类也是最新近的法学解释之一,在于详尽考察中世纪晚期法兰西地方教会法庭发挥的多重职能:教会司法、道德伦理教导与普通人的信贷管理。此种研究由泰勒•兰格开启。兰格研究的材料基础、聚焦程度和思维框架都与以往研究不同。其研究有两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其一,如其著作标题所示,他关注的是教会法庭运用“开除教籍”方式督促普通人之间债务偿还的历史,其中涉及教会司法的程序、原则和理论与伦理背景。其二,在阐明教会法庭如何通过此类司法实践管理普通人的经济事务之外,他还重点表明,教会的这类司法实践是宗教改革之前欧洲(如法兰西)的特定司法形式。他认为,随着宗教改革的到来,教会的司法权受到限制,司法主权的时代开启。  相关领域的另一类新近解释重在讨论中世纪教会的经济立法及其背后的伦理。这方面以赵立行为代表。在赵立行的分析中,有三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首先,他指出教会经济立法并未脱离基督教道德神学的关切,这突出表现在它尤其重视经济犯罪的“动机”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动机本身并非惩治的对象,但在神学伦理中,动机本身就构成了罪。如此,教会的经济立法并没有割裂法律与神学的联系。其次,和现代法律不同,教会在执行经济法规时,往往通过宣布“契约无效”来结束纷争。关于教会经济法规的效力,他指出,由于法律的受众普遍为基督徒,教会的经济法规事实上突破了作为一般性实在法的约束限度,而是与基督教伦理紧密相连,并借此对基督教界产生广泛、深刻而持久的影响。最后,他指出,教会经济立法的最重要目标在于保护教产,维护教会赖以存续的物质基础。这一点提示我们,教会经济伦理有其“物质”性的一面。不理解这一面,我们很难理解这种伦理的逻辑前提和基本性质。  在教会经济立法问题上着重指出教会偏重“犯罪动机”和往往诉诸“宣布契约无效”这两点,对于我们推进经济伦理研究颇有意义。正是这两点,使我们更加能够理解中世纪法律和法观念的特殊性。若结合朗厄姆的看法,我们对此则有更好的认识:在中世纪经济伦理中,借贷双方之间的公平往往不在于双方是否遵守契约,而在于契约本身是否正当、有效;这种有效性的终极依据来自基督教的教义与神学。按此逻辑,当契约违背了基督教的博爱德性时,即使契约建立在双方知情、自愿的基础上,也会被视为不正当、无效,这和现代世界的契约观念明显有别。从商业法或更具体的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中世纪的交换关系中的公平正义与现代的交换正义有着根本性差异。可以说,现代的交换正义观念已从“动机定罪”所代表的基督教伦理范畴中“解放”出来,变得更具有行为考量的意味



四、学科对话深化的前景与综合性研究路径展望

  经济学解释开拓了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的新维度,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虽然中世纪不存在纯粹的、独立的经济问题和经济学,但教会经院学者多有运用我们今天所用的“经济”术语展开讨论。就此而言,我们有理由借用经济学眼光加以探析。不过,对于这些“经济”术语,如果研究者缺乏必要的经济学素养与关切,也将难以胜任解释工作。因此,对于欲具备此方面基本功的非经济学人而言,积累经济学学养的尝试实有必要。通过经济学解释,我们能够看到,现代的经济观念、思想、规范与制度,同过去的机制至少保持着某种意义、程度上的联系,如此,现代的经济学也就不至于成为一种天降之物,一种毫无历史根基的存在。就此而言,朗厄姆的研究堪称杰出代表。

  然而,经济学解释也并非没有可拓展的空间。以朗厄姆为例,我们仍可看到这一点。正如朗厄姆自己所说,他的研究总体上仍属于“从观念到观念”的考察,因为作为一名经济学家,他更关心的还是经济学语境中的思想传统如何发展。如此一来,他的方法也就难免留下一些遗憾,比如他对同时期社会、政治与文化语境的考量仍有不足。  以具体的经院学者的论述为例,我们更能看到经济学解释的拓展空间。在13世纪方济各会神学家奥利维的“资本”论中,我们遇到了一个令学界倍感兴趣的问题:他所说的“capitale”到底是不是我们眼中的“资本”?根据熊彼特和朗厄姆等人的观点,它具有资本的意涵,但仅限于商业资本或营业资本层面,而非同时具有借贷资本的意蕴。根据中世纪语境,我们有理由认为,他们的观点具有说服力。然而,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奥利维是否真的像后世的人们那样,是在正面赞成、强调资本的增殖特性的意义上谈论资本?结合奥利维的时代背景和整个中世纪高利贷禁令的语境,我们不难发现:他的“资本”论其实只是他的总体反高利贷逻辑的一个具体引申。也就是说,他的“资本”论是有逻辑前提的,即放贷者有无取息动机。如果一位商人-放贷者故意放贷,那么他所得的补偿就不是利润补偿,而是利息补偿,而利息是没有理由要求补偿的;只有被迫的放贷,也即他是出于自己的仁人之心而非牟利的欲望,将原本用于商业投资的钱款转贷给他人,其行为才让人相信,补偿所对应的不是利息,而是合法的商业利润。这才是奥利维论说“资本”的深层含义。如果忽略中世纪教会自11、12世纪以来对“动机”的强调,那么我们难免会用现代的“资本”思维对之进行比附,从而犯下“时代错置”的错误。此外,奥利维不是为了资本而论说资本,也即在他笔下,资本尚未成为一个理所当然的东西。如果经济学解释能考虑这一层面,那么有关奥利维的“资本”论的研究就会更具有说服力。也正因为意识到这一点,最近有学者指出,奥利维的“资本”论仍属于中世纪思维范畴,而非现代意义上的考量。  奥利维的“资本”论只是众多例子中的一个,因此经济学解释的可发挥之处也并非局限于一隅。和经济学解释有些类似,其他路径的研究既有优长,也有不足。关注中世纪经济伦理的“社会与政治”维度,可窥见它所因之践行的社会与政治环境。通过考察其实际践行的一面,还可反观其理论层面的涵义。若经济学解释能兼顾这一维度,其分析框架将更具解释力。  “心态史”路径和经济学解释都重视“观念”,但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经济学解释注重的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观念,而心态史并非如此。勒高夫的研究表明,心态史能够为经济学解释提供更具中世纪语境感的观念背景和认知基础,而有时候则可以直接提供洞见。例如,勒高夫关于中世纪的神学时间与商业时间的分析,就与朗厄姆关于“货币与劳动”和“劳动与时间”的分析内在相通。而这颇有助于我们理解朗厄姆的立意。  社会文化史注重社会关系网络、文化价值观和文化形塑力分析。这使研究者能够注意到中世纪经济伦理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逻辑和时代意义。方丹的研究告诉我们,信贷与信任交织并在。除了社会关系网络,信贷背后还存在着特定的交换文化。在中世纪,赠礼既可以是借者对贷者的由衷感激,也可以是掩盖利息的策略,这在教皇的借贷中已有体现。此外,中世纪的借贷并非完全按照经济理性例如“利益当先”的原则来进行,因为当贵族充当放贷者时,总是不乏贷者在必要之时免除借者的利息甚至本金偿还义务的例子。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贵族更“青睐”自己的声誉和地位,而非眼前的经济实利;与实利有别,声誉具有一种无形的影响力、支配力甚至强制力。所以,如果研究者一味地根据“利益当先”的思路来考量中世纪的借贷,就会对其间的文化与时代特性视而不见。在这方面,经济学解释往往力有未逮。另外,经济学解释基本上是针对经典作家的作品展开,如此一来,解释者所使用的材料类型也就显得单一。而社会文化史则正好能避免类似问题。  反过来,“社会与政治”路径、“心态史”思路与社会文化史也都有向经济学解释“取经”的必要。如我们所见,三种路径对中世纪经济伦理的经济学内涵都涉猎有限,有的甚至无所涉猎,这意味着在很多情况下,“经济”内涵都是被弃而不论、隐而不彰的。事实上,若不充分考虑这种“经济”内涵,我们很难理解中世纪的商人价值观与传统贵族价值观之间的复杂关系。试想,如果我们不剖析奥利维的“资本”概念的内涵,又怎能知晓他如何阐发高利贷问题,如何看待高利贷与非高利贷行为的差异?  法学与史学的关系同经济学与史学的关系有些相似,即相对于史学,法学更能深入诸种法律术语和观念的内核,发史学之所未发。反过来,法学也像经济学一样,往往存在对中世纪经济伦理的历史与社会语境把握不够的问题。例如,法学(史)家有关中世纪“公平”观念与商业法之“独立性”的探讨,就有值得斟酌的余地,因为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中世纪的公平观与现代的公平观到底有何异同?中世纪的商业法是否真正“独立”?现有的研究是否存在用现代思维比附中世纪思维的问题?等等。此外,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也值得我们重视,因为在中世纪经济伦理中,经济问题往往也是法律问题,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要想更好地探察中世纪经济伦理,就需尽可能地借鉴各学科的长处,开展学科间对话。跨学科对话并非简单的路径与方法拼盘,而是需要不同学科方法之间实现真正的优势互补。例如,以具体问题而论,我们不妨用学科对话的思路探讨奥利维的“资本”论:有机融合相邻学科的素养,揭示其“资本”概念的多重蕴涵。而从宏观层面来看,学科互动则可以理解为不同学科的学者围绕具体的议题展开集体研究与写作。近年由保罗•奥斯林顿主编、由朗厄姆与其他经济学家和神学家合作完成的《牛津基督教与经济学研究手册》,就是新近学科对话尝试的代表。事实上,除了这里提到的奥利维的“资本”论和研究手册,相关领域的学科对话还有更多用力之处,如既有学科同文学的合作、同艺术学科的合作,以及同其他各种学科的合作等。而即便前述研究手册所代表的经济学与神学合作尝试,也依然存在可继续发掘的地方,因为其主要代表朗厄姆也只是涉猎了其中有限的内容



结语
  中世纪经济伦理的经济学解释重点揭示了其“经济”内涵,这是经济学所做的一项不可替代的贡献。当然,这一视角也提醒我们注意两个重要问题。第一,如何尽力避免落入“时代错置”与“泥古”(过分强调某一问题或时代的特殊性)的双重误区。经济学解释涉及“历史的连续性”问题,如何在这种尝试中避免走向双重极端,值得每一个研究者深思。第二,如何开展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对话。不难发现,目前除了有一部分人尝试进行多学科对话外,更多的研究者仍在自家领域耕耘。虽然是否投身该种尝试属于个人选择问题,但若事情已关乎一个人的学术准备与实践能力,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各学科领域的学人正可以考虑彼此间的合作。对于个体研究者而言,也正可以考虑如何提升自己的更加复合多维的学术素养,以尽力减少因自身兴趣或视野局限带来的问题。  “社会与政治问题”、社会文化史与法学解释等视角也自然有其魅力和长处,但各自所未能触及的维度或层面也是可以想见的。所以,这些视角也可以考虑如何拓展自身的空间。例如,对于“社会与政治”视角而言,如何做到在尽力避免落入纯观念与理论演绎的尴尬的同时,又能尽力探索其观念维度。对于“心态史”而言,如何在直入观念内核的同时,能在更加具体的层面上探讨中世纪与前世、后代的关系。对于社会文化史而言,如何能够一方面将同时期的文化价值观、社会关系网络与经济社会现象联系起来考虑,另一方面又充分考虑“经济”思维及其变迁。至于法学解释,我们也需要注意它同相关学科方法的关系,从而做到既不自我孤立,也不硬拉联系,更不硬套理论。  当然,在践行多学科对话时,我们还需面对并克服各种各样的、或显或隐的困难。困难之一即在于各位践行者都出身于不同的学科领域,这意味着我们既需要尽力打破学科之见,还需积极汲取意向学科的营养。对于这一点,朗厄姆既有现状揭示,亦有自己的建言。他指出,在专业的经济学家眼里,经院经济学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他们在书写自己的学科史时,大都跳过中世纪这一段,仅重视亚当•斯密以降的经济学和古希腊的经济学说;能读拉丁文的经济学家越来越少,而能胜任拉丁文解读工作的大部分人又都是中世纪史家,他们通常既缺少经济学训练,又缺乏与经济学家交流的兴趣。朗厄姆的看法与另一位经济学家罗斯巴德的说法是一致的。虽然经济学可以继续朝着罗斯巴德所说的“硬科学”方向发展,对自己的历史不甚关心,但它也需要重新思考“经济私利”与“共同福祉”的关系。而要重新思考这种关系,就需要超越“硬科学”范畴。既然我们对国内、国际社会的关切仍没有脱离公平正义和共同福祉等基本立场,那么对于同样具有这方面内涵的中世纪经济伦理,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给予关注,并将之作为学科对话的一个重要切入点。而阿马蒂亚•森关于经济学霸与伦理学携手的呼吁,和朗厄姆等人的学科对话先例,则能切实地鼓舞我们在学科对话的道路上继续前进


 

本文作刘招静,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副教授。原文载《世界历史》2022年第3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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