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法国大革命时期“英国迷”的政治主张及其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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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时期
“英国迷”的政治主张及其实质
内容提要 作为18世纪后期法国政治领域最具代表意义的崇英群体,1789年国民议会首届宪法委员会里的多数派因其对英国政治制度的推崇,被同时代人嘲讽为“英国迷”。“英国迷”的“英国崇拜”不是一种盲目迷恋,也远非简单的“模仿”。它根植于法国自身的历史环境,具有高度复杂性。“英国迷”首先是革命者,他们拒斥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传统,参与推动并见证了一个真正的“法国宪法时刻”的诞生。对法国进行变革是“英国迷”阐述崇英主张的前提。这些为法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宪法设计权力关系的主张,试图将英国经验与法国国情相融合,但它们与大革命政治法律文化、法国的社会状况都产生出难以调和的矛盾。通过借鉴英国政制,“英国迷”希望的是迅速结束大革命并使革新后的法国君主制能够长久稳固。从大革命初年到后革命时代,“英国迷”的政治主张表达了对稳定的政治秩序的持续诉求。
关键词 法国大革命 英国迷 成文宪法 君主立宪制 法国君主制
自1789年5月三级会议开幕时起,“英国迷”就明确希望实现法国的再生。他们是国民议会内部最早对法国的未来进行思考的群体之一,并且参与推动了最初的革命进程。“网球场宣誓”的发起人就是穆尼埃。1789年,破旧立新之际的法国人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即如何确定宪法的性质和形式。作为“英国迷”的核心人物,穆尼埃在8月中旬出版的作品中写道,“唯有接近英国人的君主制政府的原则”,法国的君主制政府“才能较为完美地真正组建起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英国崇拜”并非意味着要求法国照搬英国经验。“英国迷”对英国的援引绝非简单的“模仿”二字可以概括。从根本上说,“英国迷”具有革新意义的宪法观念,构成了他们阐述崇英主张的前提和基础。众所周知,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诞生于1791年,但制宪议会有关首部宪法的讨论,早在1789年已经开启。关键的问题在于,对当时的法国人而言,什么是宪法?1789年的“英国迷”否认旧制度的法国存在宪法,并且要求为法国制定一部成文宪法。“英国迷”的身份首先是革命者,他们部分地参与促进了宪法新概念的创生。正是宪法概念的更新使法国宪法史迎来一个真正的奠基时刻。 (一)对“旧宪法”的否定 作为英语世界的反革命思想家,柏克曾经在1791年1月19日写给莫农维尔(Menonville)少将的《致一位国民议会代表的信》(最早在巴黎出版)中,指斥穆尼埃和拉利-托朗达尔的“鲁莽轻率”,暗含讽刺地评价二人的流亡。他写道:“对我来说,我尊敬他们没有把错误(mistake)发展成罪行(crime)。”这里所说“英国迷”的“错误”,含蓄地传达出双方思想和立场上的分歧。柏克以及大革命的第一批流亡者都强烈批评穆尼埃等人参与发动了大革命。在大革命带来的深刻变化中,至为根本的就是法国宪法传统的变革。 在柏克看来,英国宪制之所以很好,因为它是时代和传统的产物。但是,不能因为它对英国而言很好,就对法国或者德国也很有益。英国的制度不能作为出口的对象。他写道:“我夸赞英国宪法,希望它得到充分的研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外在的形式和有益的安排能够成为一个可以被你们或者其他任何民族随心所欲模仿的范例。”在一封写给法国海军军官拉班蒂奈的信中,柏克严厉批评了拉利-托朗达尔有关英国宪制的理解:“至于他要把英国宪法移植到法国的计划,则是既不了解法国也不了解英国,亦是真的不了解人性和人类事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我确信他毫不了解我们的宪法及其存在方式,也极少了解它的形成过程和它起作用的方式。”根据柏克自己的说法,他真正想推荐给法国的是“孕育产生英国宪法的原则”。他认为法国同样拥有这些原则,它们存在于法国的过去。柏克赞赏1614年以前的“古老的三级会议”(1614年至1789年三级会议停止召开)。令他感到惋惜的是,1789年最初几个月的法国人原本可以像1688年的英国人那样,改进法兰西王国的旧宪法。 柏克对法国旧制度的描绘是过于理想化的,19世纪的托克维尔早已批评过这一点。“英国迷”没有像柏克所希望的那样,回头诉诸历史。拉利-托朗达尔答复柏克说:“旧时的三级会议一直以来要么是奴性的,要么是混乱的,要么令人失望,最起码是无用的。”“英国迷”亦非如20世纪法国修正派史学家傅勒所说,寻求的是一种“旧制度”。1791年6月至1792年3月间,拉利-托朗达尔连续撰写了三封公开出版的书信反驳柏克,其中明确表示:“如果不废除旧制度,就不再能指望被拯救。如果不在公共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上,就无法建立起稳固的王权。”英国宪法,如同拉利所赞许的,“令英国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强大和繁荣”,它本质上是习惯和传统的产物;而法国的传统,如同“英国迷”多次指出,无论是1614年以前的“封建贵族王国的宪法”,还是君主制的“旧宪法”,都无法为再生的法国提供可汲取的资源。如果以后人的视角观看,显而易见,在1789年决定制宪以前,“政治统一的构建已经持续了一千多年”的法国从未拥有如今的法国人所说的宪法。不过,1789年法国人面临的一个实际难题是,在国民议会成立之初,甚至“宪法”本身的含义都颇为模糊不清。“网球场宣誓”宣布要“确定(fixer)王国的宪法”,但是参加宣誓的国民议会代表没有明确地说明,究竟要“巩固”一部既有的宪法,还是“创建”一部宪法。柏克批评说,法国国王对人民犯下的“唯一过错”就是“试图赋予他的人民一部自由宪法”;拉利-托朗达尔反诘道,既然使用了“赋予”一词,就说明柏克已经承认法国并没有“一部自由宪法”。归根结底,在法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英国迷”首先希望的是“赋予法国一部宪法,而不是恢复旧宪法”。 从词源上说,法语constitution(源自拉丁语constitutio)出现于12世纪,时间上远远早于法国第一部宪法问世(1791年)。该词具有多重含义。第一,在17、18世纪法国的词典中,constitution指的是自然的构成,或一个集合中各部分的人为安排。两种词义均未涉及政治机构的组织和制度的构建。第二,至少到18世纪上半期以前,这个词还保留了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中的原始含义。此原始含义得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确认,在教会法中被继续沿用。确切地说,在法律层面,当这个词单独出现时,其通常指的是国王诏令或教皇通谕等具体的、特定的法律文本。由此可知,在这一段历史时期,constitution始终不具备它如今的专有含义。然而看起来颇为矛盾的是,18世纪尤其18世纪下半期的法国人不停地在使用这个词。这就涉及“宪法”的另一个定义。辨明这个定义,是理解1789年新旧宪法之争不可或缺的前提。 旧制度下的法国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但不意味着其权力组织模式不合乎法律。旧制度下所有与王位和王国有关的规则总称为“基本法”(lois fondamentales)。基本法是经验的法律-政治结构的产物,其产生不是为权力的组织安排做准备,而是为王位法定继承人的确定、王室资产的不得转让等具体问题提供实际的解决办法。在此背景下,法国还有一种关于“宪法”的传统定义,它表达的是政治事务的天然秩序。“宪法”这个概念在旧制度下是确切存在的。曾经担任国王的撰史官,并且以君主制官方理论代言人自居的雅各布-尼古拉·莫罗(Jacob-Nicolas Moreau)质疑说:“声称一个存在且繁荣了1300年的国家从未根据宪法组建起来(constitué),这难道不荒谬么?”有关“宪法”传统定义的最佳表述即来自莫罗,他在《对法国君主制宪法的阐释和捍卫》(1789年)中写道:“宪法不是需要君主批准的诏书、敕令或法律的汇编,它先于所有这些。……它是一种教义,是得到一系列事实证实的一种法理传统。”这个“宪法”概念显然与该词的现代含义相去甚远。 三级会议选举运动期间,对宪法的要求广泛出现在各地选举会议起草的陈情书中。由“英国迷”成员克莱蒙-托内尔负责撰写的关于陈情书的总结报告(1789年7月27日提交制宪议会)显示出,尽管陈情书在国家重建方面没有异议,在重建的程度上的意见却不尽一致。一些陈情书仅仅希望改革某些弊端,并对已经存在了14个世纪的“宪法”做些修修补补;另一些陈情书则认为现存的社会制度有很多缺陷,要求制定一部新宪法。陈情书以及1788年至1789年大量涌现的政治小册子都表明,旧制度末期的社会舆情普遍要求制定一部限制王权的宪法,但在制宪的依据上存在着显著分歧。宪法应该以已有的习惯法和基本法为依据,还是以新的原则(也就是后来的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说“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依据,这一争论直到“网球场宣誓”时也未能解决。最终,穆尼埃的报告对此做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回答。 根据宪法委员会成员间的分工,1789年7月9日,穆尼埃向国民议会宣读《负责宪法筹备工作的委员会的报告》,开门见山地提出:“我们必须对‘宪法’的词义有清晰准确的看法。……一部宪法是一种确定的和稳定的政府形式,或者,如果我们愿意,它是对组成政府不同权力的权利和义务的表达。”作为宪法委员会提交的第一份报告,它否认王国的基本法具有宪法的性质,从而为全部制宪工作定下基调:“尽管存在这些可贵的准则,我们仍然未拥有确定的和完整的政府形式。我们没有一部宪法,因为所有权力都是混淆的,没有设立任何限制。”同一天,国民议会宣布以制定一部宪法为主要任务并且更名为“国民制宪议会”。 穆尼埃报告里表述的核心观点,随后在制宪议会通过的《人权宣言》(8月26日)里得到确认。《人权宣言》第16条写道:“凡是权利未得到保障,权力分立未得到确定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第16条不仅奠定了现代法国宪法学的基础,还具有特定的现实内涵。正是从这里,产生出没有宪法的“旧制度”这一概念。“旧制度”是1789年宪法大讨论期间法国革命者创造出来的词,具有双重含义:它既是“大革命之前的制度”,又是“大革命所反对的制度”。换句话说,在法国,“宪法”的概念与“旧制度”的概念是同时被创造出来的,宪法的制定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对法国旧时代君主制的否定。从学术史看,法国法学院里的法律史学者们过去长期认为,大革命与旧制度在宪法和政治上的断裂并未根本改变法国传统的本质。不过,如果聚焦宪法概念的演进,我们仍然可以说,大革命带来了重大革新。 作为革命者,“英国迷”参与推动并见证了一个真正的“法国宪法时刻”的诞生。当1789年的制宪议会代表否定“王国的宪法”的存在时,已是在新的概念意义上使用constitution这个旧词。这一点具有奠基性的意义。后来的崇英人士,如复辟王朝初期自由派的代表人物斯塔尔夫人,亦在新的概念层面谈论和援引英国。在《对法国大革命主要事件的思考》中,斯塔尔夫人将法国与英国作对比,坚决否认大革命之前的法国拥有宪法,理由是旧君主制时代制度专断,权力混淆,以及旧的基本法未包含“英国国民拥有的那些权利”。 (二)对不成文宪法的拒斥 在宪法问题上,“英国迷”思想上呈现出的另一层复杂性在于,如果从宪法的形式来看,很难说“英国迷”是名副其实的崇英者,因为他们完全没有效仿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传统。 旧制度下法国的基本法在性质上属于习惯法,不具备正式的文本形式,而1789年的革命者希望制定一部成文宪法。如果说英国宪法是习惯和传统的产物,无须成文宪法之形式,那么,“英国迷”可谓清晰地认识到了英法两国的差异。在《致一位国民议会代表的信》中,柏克批评穆尼埃和拉利-托朗达尔“年轻、缺乏经验”,因而不够谨慎,缺乏节制。实际上,如同制宪议会里其他许多代表,前革命时代的穆尼埃等人熟悉法国的政治状况,并非柏克所说的政治新手。拉利-托朗达尔致柏克的第二封信传递的一个观点就是,三级会议中止召开的175年间,法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足以令1789年三级会议大大不同于1614年三级会议,也足以令1789年的法国推出“重大的新举措”。所以他认为,不能说1614年之后的法国错过了同一时期英国所发生的一切。也因此,拉利强烈反对1789年三级会议里保守的贵族代表“不停地谈论归附”旧“宪法”。作为贵族代表中的自由派,拉利直言:“让我们丢掉这个幻想,用现实取代它。”穆尼埃在1789年7月9日报告中明示,旧制度下“那些为了使法国人得到幸福的计划”屡屡受挫,不同的权力互相矛盾持续冲突,君主和国民的权利都未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归根结底是因为缺乏宪法框架的保障。穆尼埃这里谈论的就是一部规范“权力各个部分”的运作并且“明确界定君主与国民的权利”的成文宪法。 应该指出的是,此主张不是“英国迷”的首创或独创,因为18世纪的启蒙哲人已经在谈论成文宪法的必要性,希望以之纠正法国的种种弊端。例如,卢梭还曾亲自为科西嘉(1765年)和波兰(1771年)起草过宪法草案。不过,如学者乔治·泰勒指出,启蒙思想整体上是比较温和的,启蒙哲人既不追求也未预料到1789年的革命形势。1788年8月路易十六最终同意来年召集三级会议之后,三级会议的筹备引发了关于王国立宪基础的思考,宪法问题由此成为法国政治争论中的一个焦点。基本法对国王具有强制力,一定程度上已对国王构成一种“宪法约束”,避免了国王由绝对君主转变为专制君主。经过多个世纪的演进,基本法有效地促进了法国的强大和统一。但1788年9月反绝对主义阵营的分裂,以及三级会议选举运动期间涌现的众多政治小册子,都显示出缺乏正式文本的基本法对爱国派正在失去吸引力。在一本题为《三级会议合法性的必要条件》的小册子中,哲学家兼历史学家沃尔内写道:“如果我的理解无误,人们说的宪法,指的是一种政府形式。它的表述是成文的,或者受到习惯的限定。而且,它总是要具备一些条件,其原则必须清晰明确,内容必须一致,政治契约的各项条款既不模棱两可也不自相矛盾。……我回顾我们的历史,从国民的生活中,我只看到混乱、改变和无休止的变动。” 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是法国革命者(包括“英国迷”)的共识。他们在个人作品中,或者在制宪议会上发言时,常常言简意赅地使用“宪法”一词,而没有特意强调“成文宪法”。“宪法”概念的内涵已经发生变化,“宪法”即意味着成文文件。有关宪法成文还是不成文的争论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在这个问题上,制宪议会里的革命者与保守贵族持不同立场,革命者与迈斯特(Maistre)等反革命理论家的观点也不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迈斯特等反对革命宪法(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和1795年宪法)的人,都在谴责和拒绝成文宪法。根据史学家戈德肖的研究,迈斯特最重要的作品《论法国》(Considérations sur la France,1796年、1797年先后在瑞士纳沙泰尔和英国伦敦出版)问世后,在法国流亡者中间产生了很大影响,路易十八也是其读者。而迈斯特后来之所以对路易十八感到十分失望,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国王最终仍然“钦赐”给法国一部以“宪章”命名的成文宪法——1814年宪章。 为旧宪法辩护的主张没有因为新的成文宪法的出现而立刻消退,它一直延续到19世纪,并且随着复辟王朝的建立再次活跃起来,各种讽刺小册子纷纷赞扬“法兰西王国自克洛维时代施行至今的那部不成文宪法”。值得注意的是,这股倾向的代表人物、反革命思想家蒙洛西埃在其于大革命期间撰写的多部作品中,曾经流露出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欣赏。但这种欣赏与“英国迷”存在本质区别。作为制宪议会内部的右派贵族,蒙洛西埃批评1789年的等级联合以及法国的制宪行为。与“英国迷”的求新相反,他提倡英国式的君主制,很大程度上为的是维护法国旧的贵族社会。蒙洛西埃真正推崇的并非英国宪法,而是法国的“旧宪法”。在他看来,“我们祖先的这部旧宪法”优于英国宪法。“应该遵守它……因为它是好的,因为它是我们的,因为它是造化和时间的作品。”所以,根据他的观点,不是法国应该学习英国,事实是英国宪法原本来源于法国。“英国宪法及其部分惯例和法律,不过就是法国宪法本身及其惯例和法律。”由此可见,无论崇英主张来自革命阵营还是反革命阵营,如果将之界定为盲目的模仿或一味的夸赞,都是不确切的。
1789年9月10-11日,“英国迷”有关两院制和国王绝对否决权的提议在制宪议会的投票中被否决。9月12日,他们就退出了宪法委员会。随后改组的宪法委员会里不再有崇英的议会代表。如上文所述,“英国迷”的宪法观念表明,他们的首要目标是以法国的方式全面结束旧制度,改革法国的君主制。基于这一革新立场,他们的政治主张立足法国,既没有直接照搬英国,也没有无视法国的现实。“英国迷”试图将英国经验与法国国情相协调,将英国的制度设置融入法国的宪制安排,并且为了使之适用于法国而予以一定程度的改造。尽管如此,这些为将要制定的法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宪法设计权力关系的主张,不可避免地与大革命政治法律文化、法国的社会状况都产生出无法调和的冲突。
后世的法学家通常强调1789年《人权宣言》第16条所产生的宪法学意义。而将第16条的文本置于法国当时的历史语境中思考,同样是至关重要的。有研究指出,实际上第16条的内容与英国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所做的那种分配方式无关,况且当时除“英国迷”之外的大多数革命者都明确反对法国仿效英国;该条款仅仅意味着法国革命者认为有必要在不同权力之间建立起稳定且透明的关系,以此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厘清这个至为关键又常被忽略的问题,有助于理解何以1789年的法国人在改造旧的法律秩序,终结旧宪法的同时,通过《人权宣言》第4-6条为大革命期间的“立法中心主义”(légicentrisme)奠定了基调。 “英国迷”是新社会的拥护者,在如何构建新社会这一问题上,他们与其他革命者也存在许多共同点。“英国迷”成员参与了1789年《人权宣言》的创生。穆尼埃7月9日的报告确认了制定一份作为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的必要性。作为主要作者,穆尼埃不仅是宣言的序言的两位起草人之一[另一位是米拉波(Mirabeau)],宣言的第1-3条也是他起草的。另外,8月17日贝尔加斯以宪法委员会的名义向制宪议会作了关于重组司法权的报告,报告所阐述的原则为宣言第7-9条奠定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在贝尔加斯8月17日的长篇报告中,“立法中心主义”已经清晰可见。贝尔加斯指出,若要重组司法权,就必须彻底摧毁旧的司法体系,为此,确认司法权的从属地位就是必要的。“如果司法权在组织过程中从属于国民意愿之外的另一种意愿,那么司法权将无法良好地组织起来。” “英国迷”之所以认可立法至上,与他们的反高等法院立场密切相关。“英国迷”的思想来源不是单一的。以穆尼埃为例,一方面,旧制度末期的穆尼埃不仅关注英国政治,钻研英国制度史,英国的议会辩论也是他研究的对象。另一方面,他出生和成长于启蒙时代,其政治、法律理念尤其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与穆尼埃年龄相仿的其他“英国迷”,在前革命时代也都曾博览启蒙哲人的作品。而启蒙哲人们尤为猛烈抨击的对象之一,就是法国的司法制度。 旧君主制时期,高等法院作为王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还为自身谋取司法之外的权力,包括制定具有规范效力和普遍适用意义的判决(les arrêts de règlement),以及通过注册权和谏诤权获取政治特权。17-18世纪,高等法院多次与王权发生冲突,干预立法或行政事务,常常凭借的是超出裁判权的那些权力。高等法院的额外权力如同一把双刃剑,在被用于对抗王权的同时,也引发了同时代人对司法状况的批评。在启蒙时期,改革法国的司法体制,确立法律的权威和优势地位,以及严格限制法官的权力,成为启蒙哲人频繁谈论的话题。从这个角度说,大革命对立法至上的选择“或许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立法中心主义”的倾向已经蕴含在启蒙思想之中。革命文化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对抗旧制度时期高等法院这种文化的基础上。这亦构成了法国革命者要求一部明确的成文宪法的重要原因。在英国,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类似的情形对法国革命者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对高等法院的敌视,以及对高等法院影响立法和行政事务的批评普遍存在于革命者(包括“英国迷”)之中。在一篇与制宪议会里的右派贵族代表,昔日的巴黎高等法院法官德普雷默尼的论战书里,克莱蒙-托内尔猛烈抨击高等法院“意图把各种权力汇聚到司法权”。即使绝对君主制下高等法院对王权的抵制起到了缓和或抑制“专制主义”(贝尔加斯语)的作用——后世的研究已深刻揭示高等法院所扮演的政治角色及其意义——贝尔加斯8月17日的报告仍明确指出:这些掌握着巨大权势的法官团体的存在,“对所有拥有政治自由的人民都是有害的”。革命者有理由认为,如果高等法院继续保留旧有的诸多特权,必将导致新生的立法权受损。而这些特权已经被高等法院纳入王国基本法的范畴,并且被自行界定为属于高等法院的“宪法”权利,高等法院不愿失去它们。克莱蒙-托内尔直截了当地指出,高等法院不可能“既保留这些权力又不扰乱宪法”,也不可能“在失去这些权力后还能够和平无争地存在”。最终,继1789年11月3日作出决议,命令所有高等法院休庭之后,制宪议会于1790年9月6日正式废除了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的造法性判决并非毫无积极意义,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它可以使当事人避免无效诉讼。如果说革命者对此似乎视而不见,那是因为他们要对司法秩序进行全面彻底的重建,据此,权力将彼此截然分立,司法判例将不被视作法源。司法权角色的去政治化,以及司法机构权限的显著缩减,成为法国现代司法制度最初创建时的鲜明特点。“英国迷”的政治主张就是在这个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下集中阐述的。 1789年8月以后,有关重组司法权的话题被暂时搁置(1790年3月重启)。制宪议会讨论的焦点主要是行政权(以国王为代表)与立法权(意味着主权的行使)各自的权限,以及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贝尔加斯原本希望制宪议会先组建起“对个人有更直接影响的权力”——法院、市镇政府、省议会、公共教育,最后再着手立法权和行政权问题。穆尼埃和拉利-托朗达尔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们主张应该等到议会积累了更加成熟的经验以后再讨论上层政治问题。不过,制宪议会在颁布《人权宣言》后迅速启动了相关讨论。为此,宪法委员会中的“英国迷”提出,应该为新宪法配备双重的防范措施:国王绝对否决权和上议院。 自1789年6月17日第三等级自行成立国民议会并且宣布国民代议制统一不可分割时起,宪法不再像在英国那样是“国民必须与君主协商的一份契约(例如1215年的大宪章、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而是变成一份国民主权的契约”。“英国迷”不否认主权存在于国民。穆尼埃起草的《人权宣言》第3条确认了6月17日国民议会成立伊始时所认同的根本原则:主权属于统一不可分的国民。他们赞同宣言第6条所说“法律是公意的表达”,贝尔加斯在8月17日报告中说道:“法律应该始终是公意的表达”;他们也赞同立法决议由国民代表制定。那么,为什么“英国迷”在投票赞同《人权宣言》后,又提议让国王拥有对立法决议的绝对否决权? 如果说“英国迷”最初希望的是通过一场革命改造法国陈旧的君主制,那么,随着制宪议会迅速启动有关上层政治的讨论,“英国迷”思考的重点转向了如何尽快使革命稳定在君主立宪制的框架内,并且他们从英国的政治体制,以及孟德斯鸠等政论家的作品中找到了在他们看来是审慎的、具有启发意义的办法。他们建议,让作为行政权执行人的国王分享一部分立法职能,以防止立法机构的专制。 17世纪和18世纪初的英国政论家主张国王、贵族和平民共同掌握立法权,尽管国王的角色可能只被视为否决性的。也就是说,国王被视为立法机构自身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而孟德斯鸠与英国政论家的意见稍有不同。孟德斯鸠设想的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是彼此分立的,前者仅仅分享或者参与行使一部分立法职能。孟德斯鸠把行政机构看作一个单独的机构,国王在立法机构之外。关于国王否决权,“英国迷”更多继承的是孟德斯鸠的观点。拉利-托朗达尔在8月31日的发言中说,“国王不是立法权的一部分”,不在立法机构之中。 围绕国王否决权,制宪议会内部产生了根本分歧。如同孟德斯鸠,“英国迷”所说的“权力”,对应的是“职能”而不是“机构”,行政机构并没有因此将立法职能全部合并到行政职能里。9月4日,穆尼埃为绝对否决权辩护道:“不能说这是把权力集中在一人手中;因为国王并未兼并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些权力将始终是分开的和相区别的,因为国王并不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至高无上的是立法职能,所以,如果它完全掌握在立法机构手里,那么立法机构将是至高无上的,行政权的机构将是它的奴隶。相反,如果行政机构部分地参与立法职能,那么它将构成一种抗衡力量。所以对“英国迷”而言,认同立法至上与提倡绝对否决权,二者并不冲突。 除了孟德斯鸠,“英国迷”在否决权问题上还受到政治理论家德洛姆(De Lolme)的影响。德洛姆是日内瓦人,1768年移居英国。1771年,德洛姆以法语撰写的著作《英国宪法》(Consititution de l’Angleterre)在阿姆斯特丹出版后获得巨大成功,并且有力促进了法国崇英思潮的发展。德洛姆曾经试图解决卢梭与孟德斯鸠的对立:如同卢梭,德洛姆也承认权力的基础存在于人民的意愿,而孟德斯鸠并未谈及这个问题。同时,德洛姆又把这个原则与代议制联系在一起。为了避免代表们滥用手中的权力,德洛姆建议加强行政权予以制衡。为了充分保障人民主权,有必要加强王权。从这个角度可以理解1789年9月4日穆尼埃在制宪议会的发言中所说的,绝对否决权可以既“保护国王的特权”又“保障人民的自由”。9月11日拉利-托朗达尔进一步说道,绝对否决权“不是为了国王,而是为了国民的利益;否决权是我们的权利,是我们的自由的保障。……即使国王打算拒绝它,国民也应该赋予他这个否决权”。 通过绝对否决权,“英国迷”希望建立起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平衡,然而立法中心主义的逻辑必将导致这个建议被否定。制宪议会里大多数革命者将立法机构视为新制度最重要的机构,反对同一个机构对不同职能的合并。例如,“英国迷”在首届宪法委员会里的对手,强烈反对仿效英国的西耶斯,早在1789年1月出版的畅销小册子《第三等级是什么?》中表示坚决反对像英国那样将立法权划分为三部分:“如果领主和国王不是国民的代表,他们在立法机构便应该什么也不是。”大多数革命者认为,不仅任何机构不得行使两种职能,任何机构行使另一机构优先具有的职能的一部分也不可以。1789年9月11日制宪议会关于国王否决权问题的投票表决,被后世视为现代意义上划分“左派”和“右派”的起源:支持绝对否决权的代表坐到了主席台的右边,赞同延缓否决权的代表坐到左边。在左派代表看来,行政权无异于“专制主义的走狗”,他们坚持把行政权视为一种附属的权力。当主权已从国王转移到国民,“英国迷”对绝对否决权的支持使其他革命者开始质疑“英国迷”反绝对王权立场的真实性。左派代表担心,如果掌握最高行政权的国王同时又出现在最重要的立法机构里,则有可能给法国再次带来一个过于强大的王权。最终,制宪议会以压倒性的票数否决了“英国迷”的提议。 围绕国王否决权的讨论显示出,对制度的谈论无法脱离社会历史。在至为激进的变革中,本国的历史和传统仍然以某种方式产生着根本的影响力。“英国迷”有关上议院的提议及其失败,尤为突出地体现了崇英主张——即使他们对英国式上议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法国化”或者说“去英国化”的改造——与法国的社会状况难以兼容。这使其主张蕴含了一种自我否定。 同孟德斯鸠一样,“英国迷”也担心立法机构的独大。但实际上,“英国迷”有关立法机构设置的观点反映出,他们对孟德斯鸠并非全然推崇。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指出贵族的权力作为“最天然的中间和从属的权力”在君主政体中不可或缺,并以英国为例,肯定了“立法机构中的贵族集团”在英国政治体制中起到的调节作用。他之所以强调英国那些保护上层阶级的制度安排,是因为他认为英国的制度本质上是有助于平等的。如果这个制度毁灭,那只可能是因为立法权尤其是下议院权力的增大。然而在法国,1789年的革命者反对贵族在立法机构中任职,因为贵族、教士和高等法院这些拥有特权的中间力量是“英国迷”(以及其他革命者)强烈批评的对象。早在三级会议选举运动期间,1789年2月,穆尼埃写道,“我对《论法的精神》的不朽作者的敬仰并不能令我隐瞒我的观点,因此我要说,这位为各国国民写作的作者从未忘记自己是法国贵族和高等法院的成员。”他主张,法国宪法应该建立在一个“摧毁了金钱特权,废除了针对非特权公民的排斥”的新社会上。这一点就将“英国迷”与制宪议会里少数借推崇英国政体之名,行维护等级制度之实的贵族区分开。支持等级联合以及参与起草1789年《人权宣言》等一系列经历显示出,“英国迷”不仅赞同和欢迎一个摒弃了深刻的不平等,建立在个人权利上的新社会的降临,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仍然有人批评他支持贵族制,穆尼埃后来在1789年11月出版的一本小册子里回应道:“我从未预料到这种谴责。我毫不掩饰我的吃惊,因为在我看来,没有哪个法国人比我更有资格自称参与推动了贵族制的毁灭。” “英国迷”在著述和议会发言中多次提到英国上议院,并不意味着他们打算把这种立法制度复制到法国。他们不是没有注意到英法两国贵族的巨大差异,也很了解法国人对贵族等中间力量的反感。“英国迷”上议院方案的缺陷,并非如史学界常见的一种观点所认为,其忽略了两国现实,而恰恰在于一个现实难题。在上议院的人员构成这一具体而又非常关键的问题上,“英国迷”未能作出足够清晰的阐释,尽管他们曾多次明确表示,上议院不会建立在等级制的基础上。后世的研究者或可因此批评“英国迷”在政治上的不成熟,但在当时,诚如学者菲奥伦蒂诺指出,上议院议员的显贵属性(notabilité)对整个制宪议会而言都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很难确定究竟什么人有资格进入上议院:出身贵族的人,比众议员富有的人,还是为国家提供了重要服务或担任具体职务的个人?制宪议会里其他革命者反对设立上议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心上议院成为贵族的大本营进而导致等级制的回归。在西耶斯、巴纳夫(Barnave)、迪波尔(Duport)等反对分割或削弱立法权的议会代表看来,单一议会是避免贵族堡垒重建的唯一办法。旧制度下高等法院影响立法的记忆还历历在目,英国体制被认为并不像“英国迷”宣扬的那样有用或有益。由此,崇英主张的说服力也潜在地被削弱了。 热月政变后,即使法国人意识到分割立法议会的必要性,等级重建的威胁也已大为减弱,上议院议员的资格仍是争论的焦点之一,并且依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1795年宪法仅以议员的年龄为标准区分元老院和五百人院。从“英国迷”的著述中可以发现,大革命初年的穆尼埃已经在谈论“两个非常相似的议院”的弊端,他认为这种划分仅仅意味着“机构的一分为二”。直到复辟王朝,法国才首次拥有真正两院制性质的宪法文本。不过,1814年宪章之所以创设一个贵族院,并不是因为英国拥有一个上议院。贵族院这时不再被视为会给制度带来威胁,相反,它有可能赋予制度一种稳定。而只有顾及而非回避法国的过去,贵族院的设立才具有可行性。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人员构成上,贵族院向服务过波旁王朝的贵族、昔日的革命者,以及拿破仑时代的贵族一并开放了。从复辟王朝初期对立法权的反思和重组,贵族院的诞生,以及贵族院在国王和众议院之间起到的缓冲作用来看,大革命初期“英国迷”的政治主张部分地得以实现。但仍需辨明的是,这些进展更多是1789年以来法国政治演进和制度探寻的产物,而非仿效英国的结果。上议院在法国的早期发展史,可以说既从多方面证明了1789年“英国迷”政治主张包含一定的前瞻性,又反映出大革命爆发以来法国的制度探索所经历的曲折和艰难。无论法国人是否愿意学习英国,他国经验在这个探索过程中能起到的典范作用都是有限的。 除了所蕴含的矛盾冲突,“英国迷”的政治主张还存在另一方面的局限。“英国迷”主要仅聚焦于与君主立宪制相关的若干具体设置,如上议院、国王否决权。而事实上,早在德洛姆撰写《英国宪法》一书以前,英国国王已不再拥有对议会决议的否决权。这表明,无论德洛姆还是后来的“英国迷”,他们对英国的了解与英国的实际存在偏差。从这个角度说,“英国迷”还远远不是“英国通”。三、“英国迷”政治主张的实质
1789年9月“英国迷”的政治主张被否决,并非意味着“英国迷”的历史结束了。与许多被革命法庭送上断头台的重要政治人物相比,大多数“英国迷”避开了恐怖统治,有人甚至见证了复辟王朝乃至七月王朝的来临。遗憾的是,后世的研究通常不太重视“英国迷”在1789年“十月事件”以后的活动及思想状况。表面上看,政治生涯后期的“英国迷”的思想出现了一些自相矛盾的变化。但归根结底,其政治主张的本质始终未变,即希望尽快结束革命和动荡,并且使革新后的法国君主制能够长久稳固。 (一)对尽快结束大革命的希望 1790年以后,大多数“英国迷”或是陆续流亡国外,或是选择隐居。不过,到19世纪初,在世的“英国迷”中出现了一个例外情况。作为“英国迷”曾经的核心人物,穆尼埃结束流亡后,迅速成为执政府的官员。1801年8月穆尼埃被从流亡者名单中除名,之后很快从魏玛返回法国,1802年4月被波拿巴任命为伊勒-维莱讷省的省长。与那些将波拿巴形容为“科西嘉食人妖魔”的保王主义者不同,穆尼埃愿意与新政权接近甚至进入体制内任职,因此被讥讽为“变节者”“政治风向标”。此时的穆尼埃与大革命初年的“英国迷”形象相比似乎判若两人,以至于有学者起疑,所谓“英国迷”对英国政治制度的推崇,仿佛只是一个神话。但其他“英国迷”一直保持着对君主制的拥护。例如,拉利-托朗达尔在1792年3月8日写给柏克的信中自称,始终捍卫王权和国王;流亡英国后,拉利撰写了一篇致国民公会的长文——《为路易十六的辩护词》,否定国民公会代表具有审判国王的资格;执政府时期,拉利回到法国后没有参政,而是选择居住在法国西南部的波尔多。那么,为什么穆尼埃会有此变化? 与1789年主导国民议会最重要的制宪工作时的辉煌相比,穆尼埃此时的政治影响力已经大为减弱。但即使在1789年,英国政制也并非“英国迷”政治理想的终点,而是充当了其对古老的君主制国家进行改革的工具和手段。因此,穆尼埃后来不再像1789年那样频繁提及英国榜样,而更多强调他在大革命初年所信奉的精神原则。第一帝国成立后,1805年2月1日穆尼埃获拿破仑任命,进入国家参事院(Conseil d’État)。据记载,在国家参事院,穆尼埃多次与法兰西皇帝一同工作,后者欣赏其才华的同时亦曾不耐烦地说道:“穆尼埃,你仍然是1789年的人。” 穆尼埃选择成为波拿巴庞大行政体系中的一员,有两方面原因。第一,穆尼埃能够返回法国,直接得益于波拿巴的安抚政策。1800年3月波拿巴终止了流亡者名单,之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他数次发布命令,允许流亡者回国。而且,穆尼埃并非特例。许多保王主义者也选择了回国,尽管他们拥护的路易十八仍然流亡在外。第二,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执政府部分地实现了穆尼埃最初作为“英国迷”时所追求的目标。1801年从魏玛回国之前,穆尼埃撰写了《论启蒙哲人、共济会和光照派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随后被翻译成英语和德语)。这是他最后一部著作,所谈论的实际上是大革命的起源问题。穆尼埃有力反驳了巴吕埃尔(Barruel)神甫在4卷本《雅各宾主义史回忆录》(Mémoires pour servir à l’histoire du jacobinisme,1797-1799年出版)中,以阴谋论解释大革命起源的反启蒙、反革命观点。他指出,法国的动乱完全是政治原因导致的,而非产生于启蒙哲人、共济会和光照派的阴谋。与此同时,穆尼埃重申最初的理想:“在1789年年初,那时有影响的人物中,大多数人的意图很纯粹。他们希望的是建立在良法上的自由;他们希望阻止动乱。”1789年8月至9月,民众暴力对革命进程的介入已初步显现。这期间“英国迷”竭力提倡和阐述其崇英主张,很现实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把大革命确立在君主立宪制的框架内,以尽快恢复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因此,“英国迷”既属于最早一批革命者,又是最早一批希望终止大革命的革命者。对于其政治理想的迅速受挫,同时代的保王主义作家里瓦罗尔评论道,首届“宪法委员会的工作被认为太软弱,它只要求权力均衡以及重建王权、自由和公共安宁;总之,它只提供一部宪法,而人们想要的是一场革命”。1789年“英国迷”政治上的失败意义深远。1791年夏,制宪议会里“英国迷”昔日的反对者巴纳夫、迪波尔和亚历山大·德·拉梅特(Alexandre de Lameth),转而认为有必要限制大革命的激进化趋势。1791年9月30日制宪议会解散后,1792年5月20日,迪波尔创办了《指南或因果报》(L’Indicateur ou Journal des causes et des effets)。他在该报第8期(5月27日)中极力称赞英国宪法,甚至在第53期(7月31日)向读者推荐早已流亡的穆尼埃的作品。但他这些崇英言论和者甚寡。随着革命态势的发展,8月10日巴黎民众起义之后,迪波尔也很快流亡国外。 1789年“十月事件”发生时,恰逢穆尼埃担任制宪议会主席(任期自9月28日至10月10日),民众对大革命进程的重要影响,令反对民众干涉或参与政治的“英国迷”深感震撼。这也是为何1792年穆尼埃在其著作中,一方面重申他属于1789年那些认为“法国没有一部确定的宪法”的人,另一方面却转而使用与柏克相似的表述,谴责1789年“十月事件”是导致王权受损的“罪行”(crimes)。流亡期间,“英国迷”多次谈到并反思法国大革命带来的暴力和动荡。对穆尼埃而言,对和平和秩序的向往经过多年流亡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促使他表面上接受了另一种政体形式。雾月政变后,通过颁布新的共和宪法(1799年宪法),波拿巴宣布大革命结束。结束革命和动荡,这也是大革命初期“英国迷”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波拿巴实际上仍然未能为法国确立稳固的宪法秩序;他对英国宪制也没有好感,他对行政权的强化带来的结果是一个法国式行政国家的创生,“行政权成为新制度的动力核心”。但他的确建立起去除了革命和反革命二元对立意识形态色彩的官僚体制,终结了1789年以来法国国内持续的政治对抗。正因此,在诸如国家参事院这样的重要机构里,作为昔日最早革命者之一的穆尼埃,与雅各宾主义者、保王主义者等不同政治派别,共同为了“治理庞大的帝国”这一目标而合作共事。 (二)对法国君主制的拥护 与穆尼埃的灵活不同,贝尔加斯与执政府保持了距离。1802年穆尼埃曾经和友人一道探访贝尔加斯,但后者不愿结束隐居状态。如果说1789年9月之后的“英国迷”属于“赞同国家生活的具体改革却不愿接受改革所隶属的政治框架的人”——根据贝尔加斯的叙述:“我们感到无法继续从事我们在议会的制宪工作,议会决定采纳的原则与我们的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那么,当复辟的波旁王朝以一部宪章带给法国一个看起来具有英国色彩的方案——一位国王和两个议院,“英国迷”似乎终于迎来属于他们的时代。复辟时期,贝尔加斯重返政坛。他欢迎波旁王朝复辟,却很快对1814年宪章感到失望。这似乎令人费解。其原因主要在于,宪章隐蔽地承袭了拿破仑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贝尔加斯依然是君主立宪制的拥护者,在1821年的一部作品中,他批评道,一位君主和两个议院这样的设置尚不足以保障公共自由。他以英国为例,认为中央集权是对自由和君主制的损害并将导致君主制走向衰落。而事实上,正是在复辟王朝这一承上启下的重要历史时期,法国确认了中央集权的必要性,见证了行政权优先等重大政府原则的确立。如今的法国人仍然部分地生活在这些原则下。 贝尔加斯有关法国君主制命运的预言富含深意。如果说1789年贝尔加斯称赞英国制度,为的是改革法国的君主制,复辟时期当他再次谈论他眼中英国制度的优点时,则是试图挽救法国的君主制。事实上,不仅他的崇英论收效甚微,贝尔加斯在法国政坛的影响力也较为微弱。 如果将崇英主张放在法国共和制的演进这一历史背景下考察,它的际遇可以得到更清晰的解释。1789年的“英国迷”认可主权在民和人权,并不意味着他们潜在地支持共和制。穆尼埃以古代的共和国为例,分析权力集中的弊端:“古代共和国全都是真正的贵族制”,它们“没有充分认识到分割立法权和行政权的重要性”,结果导致“暴力很快破坏了公共和平,奴役很快取代了自由”。在他看来,一部吸取了英国经验的宪法可以既保护以国王为首的行政权不低于立法权,又可有效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穆尼埃承认“不存在完美的政体”,不过这并不妨碍他与克莱蒙-托内尔都认为,君主制最适合法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穆尼埃相信,它也是唯一适合法国的政体形式。按照“英国迷”的观点,共和在法国这样的大国里是行不通的。1789年2月,贝尔加斯在《关于三级会议的信》中坦言,在两院的设置上,他对英国的欣赏甚于对美国的欣赏,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要制定的不是共和制宪法,而是君主制宪法”。 1789年“十月事件”后,穆尼埃、拉利-托朗达尔相继离开制宪议会。最初来自第三等级的穆尼埃,这时实际上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他是1789年6月20日“网球场宣誓”的发起人,和其他国民议会代表一道宣布“在王国的宪法制定出来并且在坚实的基础上巩固下来之前绝不解散”,却在“十月事件”后,在他的议会主席任期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于10月8日迅速退出了制宪议会。穆尼埃后来不止一次在著述中为自己没有践行当初的誓言而辩解。对于他的对手批评他的懦夫行为,穆尼埃做出的解释是,从1789年6月到10月,短短数月之内,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6月20日,人们还在担忧王权的滥用;到了10月,王权已经被摧毁。6月20日,国王尚且是自由的,掌管着全部的军力;10月,国王在民众的迫使下迁往巴黎。”穆尼埃表示,形势的变化令他“无法宣誓维护那些破坏王权,摧毁公共力量,混淆所有权力,一切屈从于民众的反复无常的机构”。况且,制宪议会也接受了他的辞职。“网球场宣誓”表明,通过制定宪法构建稳定的宪法秩序成为革命的首要目标。1789年的“英国迷”希望以一部借鉴了英国制度的宪法结束大革命。实际上,1791年6月国王逃跑事件发生后,面对共和运动的兴起,趋于保守的制宪议会也曾试图把宪法当作一种结束革命的手段。然而,1791年宪法(9月3日颁布,9月13日、14日先后得到路易十六的接受和宣誓效忠)仅仅实施了不到一年,还不及制定它的时间长。1792年8月10日起义推翻了君主制,推翻了既有宪法,同时也抛弃了未来任何宪法都建立于其上的原则。法律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被改变这一理念被摧毁,暴力的统治取代了法治。第一共和国见证了大革命与宪法之间的紧张,并且因之而受到损害。在“英国迷”看来,第一共和国的历史与路易十六之死、革命暴力和恐怖密切相关。即使重新入仕,执政府和第一帝国时期的穆尼埃也没有改变对君主制的拥护。 对古代共和国的批评在旧制度末期其实颇为常见。那时法国有文化的精英阶层中流行的一个观点是,罗马共和国被帝国终结了,帝国则由于缺乏公民美德、社会平等和人民的政治自由而陷入专制主义。即便在大革命初期,共和思想也始终未成为主流,制宪议会直到最后解散都在力图避免共和国的建立。不过,正如法国史学家皮埃尔·诺哈指出,法国现代共和传统的独特性在于,共和同时是一种空洞的政治形式和一种丰富的政治文化,单纯的政体形式从来不足以定义共和国。自1789年6月17日第三等级自行成立国民议会时起,主权就完成了从国王到议会的转移,尽管大部分代表并不认为他们的行动产生的全部后果会影响国王。第一共和国诞生之前,共和的两个基本元素——国民主权和人权已经在宣布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的1791年宪法中得到确认。作为宪法序言的1789年《人权宣言》,通篇没有提及国王,也没有出现王权、君主制等字眼,所以,它既可以应用于一个君主国,也可以应用于一个共和国。在1790年2月6日写给制宪议会主席的信中,贝尔加斯批评正在制定的宪法不是君主制宪法,理由是君主变得无足轻重。尽管复辟重建了君主制,复辟王朝和七月王朝时期国王的权威仍然无可避免地走向衰落。雨果曾经在《1830年一位革命者的意见录》(Journal des idées et des opinions d’un révolutionnaire de 1830)中写道:“1830年7月之后,我们需要的是共和国之实和君主制之名。”实际上,1830年以后,某些君主制的支持者也不得不承认,君主国已经变成“一个以谨慎为王冠的共和国”。值得注意的是,19世纪法国的崇英人士依然将英国的君主制当作君主制的模式。从这个角度有助于理解,当19世纪70年代共和制在法国比较稳定地确立以后,为何“法国政治话语中对英国的谈论急剧减少了”。
结语
在同时代的法国革命者以及后世一些史学家的眼中,“英国迷”是昔日贵族制度的拥护者。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英国迷”的政治主张并非建立在守旧的基础上。在穆尼埃看来,大革命的爆发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旧制度的政治危机无法自行化解。作为大革命的第二批流亡者,当穆尼埃流亡国外以后,他在著作中依然肯定1789年革命的意义。正如“英国迷”的宪法观念表明,他们的时间视角指向未来而非过去,这就使他们与反革命思想家和坚持绝对主义立场的第一批流亡者不同。 1789年的“英国迷”清楚地看到了英法两国社会状况和历史传统的差异。其崇英主张并非如过去许多史学家所批评的,旨在直接照搬或纯粹仿效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相反地,法国的历史和现实构成了这些主张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因此,1789年8-9月制宪议会内部的宪法大讨论,不仅是“崇英”与“反英”两种观点的交锋,它更多是关于“再生”的法国需要建立什么制度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既是“英国迷”崇英主张的落败,亦是“英国迷”政治理想的破灭。 无论在1789年夏秋季节,“英国迷”借鉴英国的制度设置,试图以君主立宪制尽快结束大革命,还是复辟王朝时期,贝尔加斯通过对比英国君主制,试图挽救受到损害的法国君主制,他们所追求的目标都与法国的历史进程相悖。从这个角度,崇英主张在历史上的重要性似乎微不足道。不过,“英国迷”崇英主张的历史意义,或许不在于它是否产生了足够大的影响,所推崇的制度设置能否取得成功,以及对英国的了解是否达到足够全面或足够深刻的程度,而在于它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国纷繁的政治和思想争论中,反映了“英国迷”使大革命的法国尽快建立起稳定的政治秩序的愿望,以及对后革命时代法国一直所明显缺乏的稳定的政治秩序的诉求。从更长的历史时段看,自复辟王朝起,困扰于制度探寻的法国经历了君主立宪、共和国、帝国的再次循环;这期间,对英国政制的推崇依然不断出现。总之,法国政治领域崇英主张的历史,伴随着大革命以来法国政治体制的曲折发展历程。共和制趋于稳固之际,就是崇英思潮退却之时。归根结底,崇英主张来源于法国人对本国政治及未来发展的关注和思考。 大革命初年“英国迷”对法国政治争论的主导之所以未能持久,以及“英国迷时刻”之所以只是法国历史上至为短暂的一段插曲,不单单是因为制宪议会迅速否决了他们的提议。更重要的在于,无论法国人是否愿意学习英国,英国的制度经验对于大革命的法国能起到的参考意义都是有限的。 1789年的法国人基于本国国情,选择并开启了一条迥异于英国的探索和发展之路。这正是旧制度的终结和现代法国创生的时期。从此,法国人对理想中的法律和制度的探寻,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创造和成就,所经历的曲折与反复,共同塑造了世界历史图景中独特的法兰西道路。
本文作者李倩,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原文载《世界历史》2022年第5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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