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 |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 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为进一步增强大家对人社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共同推动新时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四川人社将选取《2020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中的一些案例进行推送。此书聚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工权益维护、根治农民工欠薪、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伤认定等方面,收录了20件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真实案例。
欢迎大家一起看案例长知识,
学法规,懂政策。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 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7年8月10日,S驾校与唐某签订《汽车驾训加盟经营协议书》后,唐某以S驾校名义在某镇设立驾训场,对外招收驾驶学员从事机动车驾驶科目二、三培训工作。期间,唐某聘用曾某从事教练工作。
2018年11月3日,唐某为扩展训练场地,租用刘某的挖掘机帮忙平整场地。当天下午,刘某运载挖掘机前往训练场途中受到电力线阻拦,电话告知唐某需要人帮忙撑线。17时41分,正在某镇茶馆内打麻将的曾某接到唐某电话后,即到挖掘机停留处,站在挖掘机上撑线以便挖掘机通行。曾某在撑线时,不慎从挖掘机上失足跌至地面,致脑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曾某因与S驾校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皆判决:S驾校与曾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月14日,曾某家属就曾某死亡一事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曾某与S驾校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曾某在唐某安排下撑线受伤死亡,是否应当由S驾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唐某与S驾校签订《汽车驾训加盟经营协议书》后,以S驾校名义设立驾训场对外开展驾训业务,并聘用曾某从事教练工作,曾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由S驾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曾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S驾校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维持了市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S驾校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唐某挂靠S驾校对外招收学员,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受到伤亡的,应当由S驾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驳回了S驾校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作为自然人的唐某与S驾校签订《汽车驾训加盟经营协议书》,并以S驾校的名义对外招收驾驶学员从事机动车驾驶科目二、三培训工作,实质就是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对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本案中唐某挂靠S驾校对外开展驾训业务,其聘用人员曾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由被挂靠单位(S驾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曾某受唐某安排帮助撑线后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挂靠经营中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编辑:陈雪莲 校对:袁铁宸 审核:刘亚军
来源:四川人社
更多阅读
白皮书 | 违法分包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白皮书 | 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层层分包转包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白皮书 | 到单位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并非都要认定为工伤
白皮书 | 用人单位仅以员工办公系统中的离职申请邮件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白皮书 | 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扫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