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家】商标使用侵权,真假??
2020年1月1日,在大家都刷屏立flag的时候,我被一条标题为“【米家】商标使用侵权,小米被判赔1200万”的新闻惊呆了,心里不由咯噔了一下,这大过节的可真让人闹心,还能不能让人好好过个元旦了!忍着闹心,带着疑虑点开了新闻,发现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联安公司”)于2012年注册了第10054096号“MIKA 米家”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联安公司称,自己拥有“米家”注册商标,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公司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小米集团十款“米家”产品被认定构成侵权,需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小米集团称“米家”商标所保证的绝大部分权益均与此诉讼无关,并将提起上诉进行维权。
值得欣慰的是,经查询发现小米公司对【米家和MIJIA】相关商标早已进行布局(如下图所示),在第9类也拥有【米家和MIJIA】系列商标专用权,不得不说小米在商标方面的投入没有让米粉们失望。暂且不论法院的最终判决(二审)小米是否侵权,但可知的是小米的诉讼之路将是曲折泥泞的,但愿其能如当初的微信案般得偿所愿。
图片来源:集慧智佳
借此契机我想对该类似商标诉讼案件写一些东西,希望对公司或是个人在商标保护上能有所帮助。
《商标法》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商标法》的第四次修正,我国依然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将获取商标专用权。所以商标的布局保护,需未雨绸缪,提前规划。想必栽了较多跟头的文娱圈在这方面是有经验教训的。如2019年7月9日上映的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其在播出之前就已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部分商标如下图所示。
再如最近大热的电视剧《庆余年》,我们知道的是其在2019年11月26日一上映便受到追捧,而不知道的是其制作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早在2007年便开始筹划该剧的一系列商标注册申请事宜,部分相关商标如下图所示。
如果这两部剧都没听过,那最近北京卫视正在热播的《精英律师》总该有些印象吧,毕竟能轰动IP界的好剧真的不多。没错,这部剧的相关商标也在播出前就被早早安排了。
提前布局,未雨绸缪,确实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若未取得先机,让人钻了空子呢?代价惨痛,请往下看。
《商标法》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若事先未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并遭遇他人抢注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但维权之路也是艰辛,远不如未雨绸缪来的顺利。
举几个例子你就懂了,恒源祥集团的中华老字号恒源祥,曾遭合作伙伴将其子品牌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其经历商标异议诉讼等法律程序最终才得以保住子品牌;而新平衡运动鞋公司针对“百伦”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最终还是以依法维持有效而告终;恶意抢注名人姓名——“屠呦呦”商标案被宣告无效;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讼案等等,以上种种遭遇商标抢注的案件不胜枚举。
当然也有非恶意抢注而申请注册商标的,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商标专用权,如“现代”商标早在1996年2月14日被浙江章鹏飞成功注册,后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经多方多次协商,最终章鹏飞以“现代”商标在第12类(汽车类)商标专用权作为交换,获得现代在浙江省的总经销权,估价约4000万元,运营的4S店当年营收4亿元。再如郑州小伙因小说将“芈月”两字注册成商标,随后《芈月传》大火,被他人出高价购买。总之,若错失先机,待大雨来临之时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而更惨痛的是不得不忍痛割爱,错失品牌。
如果通过以上种种途径,仍未争取到商标专用权,我只能说忍痛割爱吧,及时止损也是不错的方法。比如嘀嘀打车更名为滴滴打车,抖音上意外走红的答案茶更名1314茶,蠢萌蠢萌的熊本熊被迫更名“酷MA萌”,COSTCO的中文店名“好市多”被迫更名为“开市客”等等,虽然更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如若通过各种途径仍争取不得,也只能吃一堑长一智了。
所以,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和管理,未雨绸缪,以防落入商标侵权纠纷的漩涡,是最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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