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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分类第十一版更新啦!

王静竞 吹IP 2022-05-10

201912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011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商标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作了相应调整,并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公布。


《NCL(11-2020)版中文版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修改内容》

http://sbj.cnipa.gov.cn/tzgg/201912/W0202001023567534647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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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分类的由来


尼斯分类,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是由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一项协定建立的。由于该分类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可,这使得在国际上申请商标的过程更为简化,为在不同语言的国家/地区提交申请,提供了很大便利,省去了大量的翻译工作。




不断“进步”的尼斯分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涌现了许多新兴的商品和服务。当我们在为这类商品或者服务申请商标的时候,就会出现不知道该把它们分到哪个类别,对应到哪件商品或者服务上。为了使“尼斯分类”保持最新,《尼斯协定》下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不断对其进行修订。最早的尼斯分类并不是今天我们看到的45个类别,而是仅有34个商品类别,没有服务类别。后来,才慢慢扩充了用于服务的11个类别以及这些服务的字母顺序表。



中国对尼斯分类的贡献


自2013年以来,尼斯分类每年都会发布新版本。该修订由《尼斯协定》下设立的专家委员会进行。所有缔约国均为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在每年的工作组会议中,中国代表几乎都会提出对尼斯分类的修订建议。比如,在分类表中增加“二胡”等一大批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从而让世界更了解中国的文化,更了解中国的科技,感受中国发展的速度,也加快了打上中国烙印的商品走出国门的步伐。



尼斯分类2020文本里的新成员


更新后的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到底多了哪些新成员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第2类新增:木地板面漆、防尿油漆;

第3类新增:洗衣用防染色片、干衣机用抗静电纸、胶束化妆水、浸卸妆液的卸妆棉等;

第4类新增:水烟炭;

第5类新增:医用按摩凝胶、头痛缓解涂抹棒、避孕用海绵、婴儿用一次性游泳尿裤等;

第6类新增:金属制移动式隔音亭、金属制吸音板、金属制帐篷地钉;

第9类新增:票据打印机、可下载的电子钱包、生物特征识别卡、远距离交流用耳机、视频投影机、车辆用泊车传感器、电子挂锁等;

第10类新增:医用纳米机器人、LED光疗面罩等;

第11类新增:电咖啡机用空咖啡胶囊、加湿器、地暖装置和设备等;

第12类新增:扫雪机轮胎、潜水钟、运载工具用杯架;

第15类新增:乐器背带;

第19类新增:耐火砖、非金属制吸音板、非金属制移动式隔音亭;

第20类新增:浴室柜(家具)、非金属开门器(非电动)等;

第21类新增:非电饮料鼎、剥蒜筒、葡萄酒倒酒器、挤牙膏器、香味蜡烛加热器(电或非电)、洗碗布、宠物自动喂食碗等;

第22类新增:脏衣收纳袋;

第25类新增:乳胶服装、装有LED灯的服装、胸贴、冲浪服;

第26类新增:内衣胶带、提胸贴片(单一商品);

第28类新增:儿童游戏屋、钢架雪车等;

第29类新增:培根、沙嗲烤肉串、法式油封鸭、白芝麻酱、糖姜、夸克奶酪等;

第30类新增:已填充的咖啡胶囊、昆布茶、水果糖、牛轧糖、泡芙、羊角面包、多层酥皮巧克力面包、叻沙、面糊等;

第31类新增:植物、籽苗、软体动物(活的)、新鲜姜等;

第32类新增:含有水果干的无酒精饮料;

第33类新增: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

第34类新增:水烟袋;

第35类新增: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排名等;

第36类新增:知识产权资产的金融评估、众筹、电子钱包支付服务等;

第37类新增: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手机电池充电服务;

第38类新增:播客视频传输、智能手机出租;

第39类新增:民用无人机的操控、拼车服务;

第40类新增:食品和饮料的巴氏杀菌、替他人酿造葡萄酒、葡萄酒酿造咨询;

第41类新增: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脸部彩绘、训练模拟器出租等;

第42类新增:通过技术手段为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用户认证服务、通过单点登录技术为在线应用软件进行用户认证服务、能耗记录表出租等;

第43类新增:水烟休息室服务;

第44类新增:上门护理、头发造型器具出租、葡萄栽培服务、葡萄栽培咨询、植物栽培;

第45类新增:救生员服务、移民领域的法律服务、合规性审计、合法性审计。



面对新的调整,IPR要怎么做?


为了规范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以及更好的建立起商标使用证据和商品/服务项目的一一对应关系,笔者建议,若新增的单一商品/服务项目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建议尽快进行重新申请,防止因恶意抢注而造成损失。对于新增的非单一商品/服务项目,企业可以通过梳理之前申请的商标所覆盖的商品/服务项目,再结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判断增加的商品/服务项目是否为企业必需,若需要,建议补充申请。


图片来源丨网络(侵删)
作者简介:王静竞,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师,爱工作,也爱诗和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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