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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摸清虚拟偶像的虚实

于新淼 吹IP
2024-08-26

近年来虚拟偶像直播逐渐成为新热潮,从乐华娱乐的A-SOUL到腾讯的星瞳,业务能力和技术力兼备的虚拟偶像自然地吸引了大量的人气和关注。而一些不具备如此高的技术力、也没有成为虚拟偶像“中之人”的个人,也可以通过使用虚拟形象进行直播来成为虚拟主播。比如近日B站公布的新专利“虚拟形象开播方法及装置”就提供了更多用虚拟形象直播的可能性。



但是,无论是单纯利用虚拟形象直播还是虚拟偶像直播,都离不开背后“中之人”的作用,也就是外表是虚拟形象但内在仍是真实的人,可以说是虚拟和真实55开。那么,随着元宇宙、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概念的深入,虚拟的占比会得到提升吗?


就拿近期的虚拟偶像直播来说说吧。7月15日,知名游戏制作公司米哈游推出的虚拟偶像鹿鸣进行了第一次直播,虽然本次直播仅持续了短短30分钟,但却引起了广泛讨论。



第一次直播中的鹿鸣,动作流畅、灵活,肌肉会随着动作产生一定幅度的变化,衣服会出现相应的褶皱,说话的时候口型会有相应的变化,声音听起来也颇为自然。并且,整个直播过程中鹿鸣进行了数次和观众的互动。



“和观众互动”,这听起来是一个虚拟主播必备的入门技能,有什么值得专门强调的呢?


但正是这点,成了直播过后讨论鹿鸣是否有“中之人(指操纵虚拟主播进行直播的人)”时常被使用的重要证据。


关于“中之人”,直到直播当天米哈游都并未公布相关信息,仅是公开了“动作:动作捕捉”、“声音:逆熵AI生成”。据此,观众们纷纷基于自己的理解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参考目前认同度较高的分析结果可知,鹿鸣应该是存在中之人的,但是鹿鸣的动作和声音却并不完全取自中之人。


在动作方面,鹿鸣有一定可能是采用了实时动捕和动作库匹配相结合的方式,使大部分动作来自动作库中预先录入的动作,再辅以部分特殊动作和过渡动作,从而能呈现出较为优美流畅的动作;至于声音方面,应是采用前文提到的“逆熵AI生成”技术,将以语音或者文字形式输入的内容转换为声音输出。为了从专利层面证实上述猜想,笔者进行了专利搜索,结果如下:


截至2022年7月29日,米哈游以“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米哈游璃月科技有限公司”、“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米哈游海渊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共申请了430件专利。笔者在其中进一步围绕“声音、语音”等一系列关键词进行了检索,但并未获得任何相关专利。而早在2019年,制作团队就已经在讲座上介绍过关于声音合成的相关内容,由此笔者合理推测,米哈游对自身的声音合成技术在专利层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隐藏。


至于建模,米哈游的大部分建模相关专利从内容上来看明显是针对原神等游戏申请的,比如“游戏中的防穿模方法”、“一种二轮载具渲染方法”、“一种草高光渲染方法”等等。而鹿鸣是否使用了这些技术,笔者这样的外行人来说是很难从中分辨出来的,目前只能得到“并未申请与虚拟偶像建模明显相关的专利”这样的结论。


不过在笔者看来,比起讨论的结果,讨论本身显得更为重要,正如直播录屏下一条高赞评论所说:“2022年7月15日,虚拟主播圈终于开始讨论‘虚拟’而不是‘主播’”。直播中的鹿鸣和其他的虚拟主播相比,与中之人的关联明显弱化了许多。结合米哈游创始人在2011年提出的“以移动游戏为切入点,从而使虚拟偶像与宅男们产生联结,最终每一个宅男都能拥有一个虚拟偶像”这一目标,鹿鸣的发展路线可能相比现在的虚拟主播,更接近初音未来等老牌虚拟偶像。


而关于中之人给虚拟偶像带来的影响,笔者在之前的文章《爱豆接连翻车,虚拟偶像永不塌房?》提到过“由于虚拟形象几乎完全由中之人控制,中之人本身自然也应视为这类虚拟偶像的一部分,那么,如果中之人做出塌房行为的话应该可以视为虚拟偶像塌房。另外,如果由于中之人跳槽等原因出现不得不换人的情况,虚拟偶像是否还能视为换人前的虚拟偶像,也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而之前ASOUL发生的中之人工资纠纷事件也确实涉及了这一问题。关于中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问题,《法治日报》7月23日发布的《虚拟偶像代言产品出问题谁负责?》中说明:

若‘中之人’与运营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视作普通劳动者,基于在劳动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方面产生的争议提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运营方。伴随虚拟主播商业价值的攀升,‘中之人’个人收入的提级合情合理。当虚拟偶像运营涉及的收益规模较大,鉴于‘中之人’对该收益产生的贡献和影响,建议双方以平等主体的身份签订合作协议。


运营方对于不诚信或不负责任的员工确立负面反馈机制的同时,也要检视自身,避免对员工存在过分的压榨,否则一旦‘中之人’拒绝合作,即便通过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等,也无法强迫其在屏幕前‘配合演出’。

另外,该文章还提到:

提及虚拟主播的纳税问题,王振华说,《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已明确将其纳入了监管之列,虚拟主播应当依法纳税。海外主播由于其获益平台位于中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其在中国的平台上取得收益,也应当在中国依法纳税。

可见,不管有没有中之人,虚拟偶像都要受到法律约束,并且还要依法纳税。这样一来,虚拟主播听起来倒是更贴近现实了。


那么最后来整点虚拟的吧,就笔者个人而言,比起隐藏在虚拟偶像皮肤之后的真正的人,对模仿人类(或者不模仿人类也能够与人交流)的虚拟偶像更感兴趣,如果真有人以此为研发目标的话,笔者愿意给他来个特别关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作者简介:于新淼,集慧智佳信息技术事业部咨询师,95后的老二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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