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的嫌疑人周广华之死:取保候审为何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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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河北唐山涉嫌职务侵占罪、行贿罪的嫌疑人周广华被刑拘,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鉴于周广华患有陈旧性肺结核、肺大疱等疾病,常年间断性咳血,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认为周广华不适合继续羁押,先后在一年时间里向办案单位4次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可办案单位都置之不理,而周广华的儿子王刚也曾于2018年11月27日,以周广华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她取保候审,也未得到回复。
这是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第三次发出的情况说明。
9月5日,周广华正在被医生抢救时,玉田县法院于当天对周广华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书,被送到了医院。看守所在收到回复时,周广华已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双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于是,在周广华被羁押了515天后,其终于因病死亡。
本来,周广华可以不死的,可她还是死了。
办案单位对生命的漠视让人愤怒,到底要死多少人才能唤起他们麻木不仁的心?
每天都有人死亡,每天都有人唱着悲伤的挽歌。
也许,在某些人眼里,死一个人与死一头猪没啥区别。
02
周广华之死让我想起了我代理的一个刑案的当事人,该当事人66岁,北京人,现在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她曾经因直肠癌动过手术,术后做了多次化疗,在出院后,常年靠服用进口药物和各式各样的大补品,以维持生命。可自从她进看守所以后,由于条件的限制,已经两年多没有吃到维持她生命的药物了,身体的糟糕状况何想而知。
我们律师最后几次去看守所会见,看到当事人走路都很困难,据她说以前动手术的伤口经常出血,疼痛难忍,非常的痛苦。
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取保,没有同意。
我们接手这个案子以后,前后共六次向办案单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可办案单位都拒绝了。
该案我们做的无罪辩护,一审被判有罪,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撤销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鉴于案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而且当事人的身体状况越来越糟糕,随时都有可能死在看守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继续向法院提交了取保的申请,法院依然没有同意。
也许,这个当事人最后的命运和周广华一样,离坟墓只有0.4厘米之遥时,办案单位才极不情愿地不得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03
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贝卡利亚说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既然那些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罪的,那么羁押就是与之相矛盾的,除非完全必要,将那些在法律上无罪的人羁押就需要正当理由,由此可见取保候审(也叫保释)保证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
在美国,取保是常态,羁押是例外,不到万不得已,个人自由不能被剥夺。
关于取保候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五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虽然这样规定,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成例外。取保候审的申请和无罪辩护一样,要想成功,何其的难。
原因是司法机关的“有罪推定”和“宁枉不纵”的理念仍然根深蒂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往往是就案办案,忽视对在押人员“不被羁押权”的审查和监督,而且有些办案人员为了方便办案,明知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不大,或者出于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处以重罚的目的,故意进行羁押。
据统计,我国现在有获判轻刑者中有大量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或有自首、积极退赃和赔偿等明显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这样导致本可以不被羁押的嫌疑人被羁押,本可以不被剥夺的自由被剥夺。
相比美国的保释制度中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我们国家刚好相反,而且很多时候取保候审已经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错案的遮羞布。
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如果以重病在身的理由申请取保,几乎不可能,就如我那个被羁押在深圳宝安区看守所的当事人,除非她的病已经恶化得只有出的气没有进的气奄奄一息快死了,估计才会被同意取保。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冠冕堂皇地宣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种种诉讼权利,一方面却以剥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普遍现象,以审前羁押为常态,这无疑是一个悖论也让人很分裂。
希望周广华之死能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
死者已矣,而我们仍站在这荒凉的土地上,眼里闪烁的是消逝着的恐惧还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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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号往期精彩原创推荐,作者:彭瑞萍,笔名千千,九三学社社员,北京执业律师,微信号:prp666
1、张文中再审被改判无罪:最高法改判理由,与律师当年的辩护意见如出一辙。
2、有人单笔律师费8680万,有人不请律师亏了67.76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