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枪毙的席定娃,请河南高院王树茂副院长出来答疑
----黑夜里,魔鬼在跳舞,可天使在说:身为法律人,你应该心存善念,负重前行。
这两天财新网的那篇报道《河南渑池电视台女台长被炸死旧案新波:死刑犯家属和四名服完刑案犯为何全都申诉无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5年过去了,当年爆炸案所有案犯都服完刑出来然后作无罪申诉。
尊敬的王副院长,作为当年该案二审的审判长,同时也是核准席定娃死刑的审判长,想必您应该看了报道吧。
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纠正冤假错案的问题,就本案而言,是不是冤假错案,您们需要答疑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本案的作案预谋时间问题
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审起诉的结案报告中,认定申诉人的作案预谋时间是1996年1月5日下午开始,那天,四个申诉人在席定娃家喝酒并进行预谋,然后由菇留栓和陈红伟在席间离开去找炸药,回来后继续在席家喝酒直到晚上七点多钟,一起坐车到金家实施爆炸行为。
可是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席定娃提出,1月5日下午他和本村的部分村民在城关镇开会研究建行征地赔偿的事,晚上在建银酒家吃饭,故没有作案时间,最后经多方查证,证明席定娃在1月5日下午确实一直与镇党委书记、建行行长以及几位村民在一起开会,这就导致侦查机关原先认定的作案预谋时间不成立。
7月4日,三门峡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渑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四人对预谋时间进行了新的供述。
最后,本案的作案预谋时间改为:1996年1月4日下午。
尊敬的王副院长,你不觉得很诡异吗?羁押在不同看守所的这几个人先是异口同声说作案预谋时间是1996年1月5日,退侦以后,又异口同声地说是1月4日。
如果说其中没有刑讯逼供,鬼都不信。
为什么会这样?据这一审庭审记录表明,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陈红卫四人均当庭指出,检察院退侦后,1996年7月15日始,他们遭遇了新一轮集中的刑讯逼供,于是就有了检察院退侦后的新的作案预谋时间。
席定娃于1997年12月11日给河南省高院写了一封16页的信,在信里也提到了办案人员对他实施刑讯逼供把作案预谋时间改为元月4日。
第二、关于本案申诉人不具备作案时间的问题
席定娃在给河南高院的信里详细写了1996年元月5日(也就是案发那天)的活动轨迹,在侦查阶段,公安也找信里提到的人作笔录,根据案卷的询问笔录显示,那些人的证人证言充分证明席定娃案发时有不在场的证据。
首先,王岳民证明1996年1月5日下午,席定娃、姜小六、韩金生、邵波、袁玉子、祖炎海等在城关镇李平宣书记办公室讨论建行圈围墙有关事宜,当天晚上在建银酒家吃晚饭的时间。其次,孙庆民证明1996年1月5日晚17时-19时30分,孙庆民和城关镇书记李平宣、副书记王岳民、大队支书记姜小六、村委席定娃、建行李元虎在场讨论,孙庆民葡萄树赔偿一事,19时30分签完字后,孙庆民与建行行长黄忠民、建行副行长李元虎、王岳民、姜小六、席定娃等一块去建银酒家吃饭。最后,陈小庆证明案发当晚,席定娃离开建银酒家后到陈小庆家谈事坐了近一个小时。
而爆炸案发生时间为晚上8点,因此,席定娃根本不具备实施爆炸的时间。
开庭时,茹留栓、李文玉、陈红卫的辩护律师都提交了这几个人不具备参与爆炸和预谋的时间的证据,可是法官就一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两不相干”的态度,你说什么我都听不到也不想听到。
第三、关于炸药、导火索、雷管的来源问题
既然是爆炸案,总得有炸药、导火索、雷管吧,可是最为关键的物证导火索与雷管,侦查阶段没有查清,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查清,法院审理阶段也没有查清,直到把把席定娃枪毙了都没有查清。
根据茹留栓的供述,炸药、导火索、雷管来源于高某的一个煤矿。
在一份长达五十页的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写给河南省高院的请示报告里,也承认没有查清导火索与雷管的来源,三门峡中院给出无法查清的理由是:由于该煤矿区的特殊性,加上距离发案时间较长,该地区民工流动量大且来去自便,各坑口未对民工进行登记,故无法查清导火索、雷管的来源。
如果茹留栓的供述属实,说人已经找不到还说得过去,但是坑口是不会动的,为什么茹留栓和陈红伟会一直找不到那个坑口?
关于电雷管,高某的第一次笔录里,他第一次说电雷管是湖北竹山县包工队一个女孩给他取来的,女孩姓另(蔺),十七八岁,长头发,是矿上包工队队长另(蔺)大富的女儿。
可是在第二次笔录,高某又改成了:我就一个人到矿上包工队蔺大富的办公室外间拿了一包炸药(约三公斤)和五发雷管。
侦查人员问;你去取药时有人在声没有?
高某回答:只有大富女儿在里间屋,她也没有看见。
可是高某第一次笔录明明说是一个女孩给他的。
案卷显示,茹留栓先后“供述”炸药是从王某、上官某处借来的,但是王某、上官某拒不认可茹留栓的“供述”,外出调查的人员每次外出查不出结果,回来后对茹留栓就是一顿毒打。后来想到了高某也是开矿的,茹留栓“供述”出炸药是向高某所借,而高某也否认借炸药给茹留栓。在茹留栓无法忍受被毒打的折磨后,想出了书写一张纸条让侦查人员出示给高某,后来侦查人员带着这张纸条出示给高某,高某因此“承认”了借给茹留栓炸药和电雷管的事实,后高某被收容审查。收容审查期间,高某再次证实借给茹留栓炸药和电雷管的事实后,第二天就被解除收容审查了。
根据案发现场勘验,爆炸系导火索引爆火雷管和炸药而形成,但高某的煤矿是不使用火雷管和导火索的,侦查人员对茹留栓实施刑讯逼供,要求“供述”导火索和火雷管的来源,茹留栓确实无法编造来源于哪里。导火索和火雷管到底来源于哪里没有查清,因为这是编造的虚假事实,永远无法查清。茹留栓“供述”从高某处借来的电雷管,也是编造的虚假事实,也始终没有找到。还有炸药量多少,用什么包装的,也是无法查清的。
茹留栓写给高某的纸条,是证明茹留栓“有罪”的重要证据,但是侦查人员出示给高某以后,这个重要的物证却长了翅膀飞走不见了。
第四、关于刑讯逼供问题
开庭时,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陈红卫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到遭受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可是,对四申诉人的指控,法院居然采取了由办案人员自身出庭作证否认的方式来证明四申诉人并未遭受刑讯逼供。
试想,哪个实施刑讯逼供的人会承认自己干过刑讯逼供的?这好比一个小偷偷了东西,你去问小偷有没有偷东西,小偷肯定说没有偷了。
席定娃在给河南高院的上诉状里泣血地控诉了他被侦查人员惨绝人寰的刑讯逼供过程,“办案人员把毛巾套在手铐上,两脚蹬住我前胸,后边还有一人用毛巾捂住我的嘴不让出声,就这样吃劲地来回运动,前后达四十分钟,手腕被手铐磨烂,骨头露在外边。还被要求给一名公安人员下跪,跪了20多个小时,膝盖流脓水、发炎,疼痛难忍,腿部浮肿的厉害。在三门峡时被吊在铁笼里边,不给水喝,也不给饭吃,公安隔着铁笼打他,同时还用手铐把他吊在铁笼里打。
法庭上,席定娃的辩护律师刘德法对席定娃发问:“你说公安人员对你有刑讯逼供,有无证据”,席回答“有证据,我手上的伤就是证据”。
几个申诉人在开庭时身上都明显有伤痕的情况下,法院不调查那些伤痕形成的原因,然后仅凭实施刑讯逼供之人的证言就认定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这不是很可笑吗?小学生都明白的道理,为什么到了手握别人生死大权的法官在这里就装傻不懂了呢?
而且对律师及申诉人的验伤请求,也未获法院支持。
第五、关于申诉人的作案动机问题
一个人想把另一个人弄死,总得有作案动机吧,根据判决书的认定,吕振娜因怀疑其丈夫陈来友与金桂芬有不正当关系,便对金桂芬怀恨在心,于是授意席定娃、茹留栓报复金桂芬。席定娃又串通了李文玉、陈红卫,伙同茹留栓采取爆炸手段报复金桂芬
根据茹留栓的笔录,吕振娜跟茹留栓说看金桂芬不顺眼,想报复一下她,茹留栓就提出把金给“崩”了,茹留栓作为一交管站的站长,怎么说也是有固定职业的人,平时也与金桂芬无怨无仇,就凭吕振娜的几句话就去把人给崩了,这也太可笑了吧。
席定娃在他给河南高院的上诉状里更是发出泣血而又愤怒的呼喊:我与金家无怨无仇、素不相识,主观上和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致一个无怨无仇的人于死地,我是为了钱?没人给我钱,我是为了权?没人给我权!世上有这无缘无故的狠(恨)吗?我要那样做,除非我是一个憨子或植物人,这样做与情与理能说得通吗?
翻遍案卷,都没有看到吕振娜承诺或者已经给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陈红卫哪怕是一毛钱的证据。
没有任何好处,为了一个女人的几句话然后四个男人就冒着被杀头的风险,奋不顾身地扛着炸药包去把另一个女的给炸了,这符合常理吗?
这四个男人脑子得被多少头驴踢过才会干出这种事。
在本案中,除了口供,没有其他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这几个申诉人实施了爆炸犯罪。
关于口供,在申诉人的“供述”之间,可谓是矛盾重重,而且证人证言前后之间、证人证言相互之间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一个案子的判决容易,法槌一敲,判决书就下来了。
可是对于冤案的当事人,
那些失去的生命将不会再回来了,
那些本该实现的梦想将永不可能实现了。
那些被冤狱击碎的梦想,孤零零地挂在冬日的枝头,跨越历史,成为一个无时间性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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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号往期精彩原创推荐,作者:彭瑞萍,笔名千千,九三学社社员,北京执业律师
4、张文中再审被改判无罪:最高法改判理由,与律师当年的辩护意见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