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律师浅谈:加盟连锁商业模式在民办教育领域的发展与限制
编辑|Mavis
来源| 知音谈民办教育
作者|程知音
前言
本文作者程知音,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教育产业资深律师,经济师,北京立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签约讲师,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证。
程律师在民办教育、公司法、商业特许(连锁加盟)、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现服务的教育客户涉及学前教育、教育培训、职业院校、教育科技型企业等。本文将详解加盟连锁(也称之为商业特许经营)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深改意见”)均有提及“加盟连锁”。
其中“学前教育深改意见”第二十四项指出: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
可见,加盟连锁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将在民办教育领域受到限制。所以,本文想从什么是加盟连锁;加盟连锁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加盟连锁在民办教育企业的发展和限制等方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什么是加盟连锁
(一)加盟连锁的概念
大家挂在嘴边的加盟连锁,其实是有一个专业术语,即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非中国首创。大家耳熟能详的肯德基、麦当劳、星巴克等都是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在运营。也正是这些国外的品牌进入中国后,将特许经营的模式带到中国。从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发展历程来看,起步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曾一度跟欺诈相挂钩,也因此带来了诸多投诉和法律纠纷。为此,也推动了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立法。
目前,2007年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2011年修订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2012年修订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构成了现行有效的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三个法律文件。
当然除此之外,部分省市的高院也有针对审理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的指导意见。总体来说,目前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也就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该含义,我们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
在特许连锁经营中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特许权所有者和特许权接受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连锁总部与各分部没有所有权属关系,它们之间是以契约为基础而形成的以特许权转让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关系。
(二)商业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代理经销、商标许可使用的区别
1、商业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关系不同。
特许经营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各店铺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店铺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
(2)法律关系不同。
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负责人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来源于官网“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2、商业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的区别。
(1)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作为特许人的经营核心,而代理经销则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作为核心。
(2)特许经营行为是在统一与成熟的模式下从事商业行为,而代理经销的经营形式可以随意设立与变化。
(3)特许人需要对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指导与支持,而代理经销行为靠自身的渠道占领市场。(来源于官网“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3、商业特许经营与商标使用许可的区别。
商业特许经营与商标使用许可的区别在于,除了提供包括商标授权在内的经营资源的许可之外,还有持续不断的经营辅导支持,以及标准化的运营模式,包括统一的装修形象、统一的管理、统一的价格等。
二、加盟连锁模式推动了民办教育品牌化发展的进程
加盟连锁的商业模式覆盖多数领域,较多的创业者也选择通过加盟成熟的连锁品牌,减少创业过程中的壁垒。所以,不可否认的是,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初创者投资成功的概率。
商业特许的经营方式在民办教育领域也发挥了其价值。民办教育企业也因此成长了较多的知名品牌,目前多集中于教育培训、学前教育、早教、素质教育板块,这些品牌作为从事民办教育的投资人、举办者以及家长耳熟能详,笔者在此不多做赘述。
我们可以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检索到目前已经在商务部备案的教育品牌企业。所以,加盟连锁模式虽然是一种商业模式,但是在民办教育的品牌化发展之路上体现了其可复制性。
民办学校在新民促法出台之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其举办者为公司时,该公司满足两家全资或控股的民办学校,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以上时,即具备了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先决条件。
商业特许跟民办教育的结合并不矛盾,从事商业特许行为的不是民办学校本身,而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公司。正规的品牌连锁化教育企业通过其开展直营校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加盟连锁的方式,将其品牌、经营资源授权给加盟校,并对加盟校给予长期的技术指导与支持,间接地达到了快速开拓市场的目的,一定意义上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共赢的局面。
当然,商业特许经营由于其品牌连锁化的缘故,也会因某家加盟店的关业、携款潜逃而造成整个品牌的商誉损失。伴随着越发重视商业特许经营品牌的形象,连锁企业也开始提高加盟者的门槛,不再盲目扩张加盟店,由此也相应减少了加盟连锁体系的法律纷争。
民办教育的连锁品牌,将其好的教学模式、教学课程、管理经验输出到更多的区域,为更多的学员提供了品牌化的教学服务,这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的精神。
三、民办教育领域将限制加盟连锁的发展
“学前教育深改意见”第二十四项要求,“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加盟连锁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参与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规定,“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加盟连锁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于民促法实施条例尚未通过,该条款存在修改的可能性,暂且不展开阐述)
上述政策文件,笔者反复阅读之后,还是有如下疑问。
1、“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此处未明确是营利性幼儿园还是非营利性幼儿园,那么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是否可以为营利性幼儿园?
2、“参与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那么,参与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是指被特许人(加盟园)吗?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是指特许人(品牌方)吗?还是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是指特许人或者被特许人呢?
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到,从事加盟连锁的教育企业其本身未必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此处的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是指特许人,则与商业特许经营的现有规范不相符;如果此处的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是指被特许人(加盟园),那么对其原则上要求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是否再一次限制了可以加盟的园所对象,即其不仅是营利性幼儿园,还需具备省级示范园资质。
3、由于加盟连锁的特征,其与商标使用许可的区别,那么如果仅进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不再提供技术辅导支持,不要求统一的形象,弱化加盟连锁的特性,变成一种单纯的品牌授权许可,是否就可以不再受制于“学前教育深改意见”第二十四项的约束了呢?
4、由于加盟连锁的双方主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关系,授权期限到期后即合同关系解除。且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第23条赋予了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也足见特许人对被特许人事实上达不到控制。
那么,结合“学前教育深改意见”第二十四项的内容,协议双方为避免被理解成控制关系,而在协议中明确双方不存在控制关系,并进一步约定,任何一方在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就可以单方解除协议,使得协议的双方变得更加自主。那么非营利性幼儿园是否可以参与加盟、连锁经营?
上述疑问,笔者希望接下来民促法实施条例通过时能找到部分答案,另外“学前深改意见”政策文件的落地,还有待各省市主管部门的执行,后续可能会在执行中找到答案。但笔者还是略有担心,会不会因为各地理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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