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学校起名都受限!一文了解各地命名规范
文|Mavis
近年来,中国国际学校的快速发展和迅猛递增,在吸引各方社会力量、众多跨界资本的加入背后,国际学校教育质量参差不齐、质量评估机制匮乏等行业问题也跃然眼前。
日前,天津市教委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作出修改,其中指明民办幼儿园命名规范,并已于2019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加之,全国各省市民促法落地法规中强调了对民办学校命名方式的规定,由此可见,全国范围内针对民办国际学校的命名已逐步呈现出规范化约束态势。
民促法及实施意见中的命名规范
2016年11月民促法修订案三审过会后,监管层有序地推进各项配套政策的出台。
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命名规则和名称核准流程进行规范。并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必须体现“三个符合”和“五不得”:
三符合
1.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学校的办学所在地、类型、层次要求;
3.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五不得”
除一些特殊情况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满足:
1.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2.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
3.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4.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5.其他企业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同意,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幼儿园”“高中”“专修”“进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等。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先到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教育产业资深律师程知音程知音认为《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文)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针对2017年9月1日新民促法施行,举办者可以成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鉴于民办学校的行业属性,该通知从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和管理的角度,进行了及时的规范。为各地工商部门受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时,提供了依据。
此外,新学说获悉,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余省市出台了民促法实施意见,或者针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征求意见稿,其中都对民办国际学校命名做出了相关约束。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命名规范
2015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发布。
图片来源于教育部官网
为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确保有关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文件中第四条意见指出: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
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
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以下为各大省市的对外人员子女学校命名规范发布的相关法规政策:
上海:
2017年3月28日,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发布信息——“21所上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更名”。
制图:新学说 来源: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由上图可见,原名为“XX国际学校”的学校,均统一以“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作为学校名称后缀,并要求更名各校根据要求统一对外标识,并做好更名挂牌、招生、银行开户、对外宣传、注册备案等事宜。
北京:
2018年,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监督与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于2018年2月1号起实行。
其中,明确提出“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世界”;“全球”等字样。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陕西:
2019年4月28日,陕西省教育厅发布《陕西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二条提出:
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以下学校教育为限。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 “全国”“中华”“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的后缀使用。
山东:
2019年5月,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其中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命名要求: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山东”“齐鲁”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城市的名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命名同时还应满足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
新学说认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无疑此前中国对于这类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但从以上各省市对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发行的管理办法或施行管理办法来看,国家后续将会出台更多的举措来规范涉外学校的举办、招生运营等,保障外籍孩子在中国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助力此类学校的良性发展。
民办幼儿园命名规范
2019年4月,针对舆论中“民办园退出历史舞台”的说法,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是国家一贯坚持的政策导向,不存在“民办园要退出历史舞台”这个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小区应依标配建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城镇小区可以办普惠性民办园,其他场所可以办营利性民办园,均能够享受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民办园的扶持政策。这也意味着民办幼儿园真正需要的不是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加强监督与规范。
湖南:
早在2012年,湖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的通知》中规定:
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只能使用一个学校名称,学校校牌、学校印鉴、学校相关证照使用的学校名称必须与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完全一致;
在同一法人登记机关管理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学校名称不得相同;两个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向同一审批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学校名称,审批机关依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
民办幼儿园学校名称必须使用简体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及其缩写、英文及其缩写、阿拉伯数字以及其他文字、符号。
学校名称中的学校字号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学校字号可以使用地名,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域名称作为学校字号。
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世界”、“国际”、“中国”、“中华”、“湖南”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误导甚至欺骗的;
4.晦涩难懂的;
5.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其简称、代称。
民办幼儿园学校名称必须客观反映学校的办学实际。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在“学校类型词”前冠以“实验”、“艺术”、“中英文”、“双语”、“英语”、“外国语”、“美语”等字样。
民办幼儿园名称根据幼儿园所在地情况予以规范。
1.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区行政区域名+幼儿园字号+幼儿园”的格式规范。
2.设在县城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幼儿园字号+幼儿园”的格式规范。
3.设在乡镇的,按照“县市区行政区域名+乡镇行政区域名+幼儿园字号+幼儿园”的格式规范。
北京:
2019年1月,原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发布《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幼儿园)名称规范指引)》,涉及民办幼儿园命名规范如下:
依企业申请,可以在幼儿园名称中使用区级行政区划,其结构应为“北京+字号+幼儿园+区级行政区划+有限公司”;
体现办学特色的,其结构应为“北京+字号+**幼儿园(例如双语幼儿园)+区级行政区划+有限公司”。
在名称中间使用的区级行政区划名称应表述为“东城”、“西城”等,不得表述为“东城区”、“西城区”等。
天津:
2019年6月4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下文简称《设置标准》),对民办幼儿园的举办方、教职工资质、场地、办学规模等提出了更加科学、规范的要求。修改后的民办园设置标准内容增至30条,并已于2019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图片来源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官网
此次,《设置标准》明确提出,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教育产业资深律师程知音程知音认为此次天津市修订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吸收了2017年8月31日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正在修订中的《民促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
“我认为天津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新增命名规范,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并细化不得使用"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主要还是为了防止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在民办园的命名中搞特色化,差异化,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排除不正当竞争。”
程知音表示,从大环境来看,各类政策法规对国际学校的举办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作用。上述命名规范的实质是行业监管,保证国际学校命名规则的统一性。
新学说认为,由上述法律法规可见,目前针对由市场需求催生的中国国际学校教学水平参差不齐的所混乱状态,国家已开始着手规范。
从对公办高中国际班/国际部的政策收紧及限制,到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由地方直接审批与监管,再到对民办培训机构及民办幼儿园的命名规范可见,各项政策法规正在为行业概念的厘清做出指引,国际学校的行业规范意义重大。未来,官方给予各类国际学校的明确的概念及界定必将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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